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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方物流作为舶来品,因区别于传统物流模式,物流行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这一新兴的经济事物带来了对传统物流法律规制的冲击,但由于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的复杂特点,相关法律规制和研究却显得单薄。而法律关系是研究问题的起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最基本而重要的因素。本文试从基本理论入手,论述第三方物流及其法律关系主体。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基本理论;法律关系;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2.296;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47-01
作者简介:李真,女,江苏徐州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法学、经济学本科在读。
一、第三方物流基本理论
二十世纪中后期,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开始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在物流活动中,通常的第一方是指货物的发货人或托运人,而第二方则指货物的收货人,而介于货物供需方之间、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也不是货物买卖关系直接当事人,仅承担与物流相关活动的主体就是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与传统物流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物流是基于合同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主要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权利提供物流服务、通过合同约定的义务获得对价。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合同。同时个性化发展趋势明显,通常是长期性、稳定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无对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统一定义。由于第三方物流总体而言是一系列行为,根据法律责任的内涵,结合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法律规范在调整第三方物流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其直接参与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主体特征
1.具备法人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第三方物流的运行模式,法律主体独立于产品或者商品的直接交易当事人之外,由于物流服务合同与物流需求方形成契约关系。
构成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以法人为主。与传统的自营物流形式不同,第三方物流不是从物流需求方(货主企业)中分出来的某一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基于第三方物流以合同为基础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可能带来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处于待定状态,从而加重合同当事人的风险,不利于物流合同目的的实现。
2.多方主体
传统的物流运作模式中,自营物流占据物流活动的绝大比重,货物供给方或者货物需求方运用自身建设的物流系统完成产品或者商品的运输,一般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自营物流模式下,由于货物供需方自行完成物流活动,虽然物流活动在进行,但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增加。前文已述,独立于货物供需方是第三方物流最根本的特征,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一个完全独立于产品或者商品供需方的主体身份介入,基于同某一方的合同关系,受托于其中某一方从事物流服务。这就使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呈现出三角的形态,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分别与货物供需方之间形成单边法律关系。这种多方主体的特征成为研究第三方法律关系的基本着眼点,也正因如此,法律关系呈现出相对于自营物流的复杂性。
(三)法律地位
从外观上看,可以认为第三方物流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货物交易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能并不同一,第三方物流的费用成本往往由货物供应方或者货物需求方其中之一实际承担,一般由双方交易契约当中明确约定。实践中,委托人往往来自货物供给方或者需求方,例如制造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将货物运输至承销商所在地,此时制造商即为委托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代理人,承销商为商品交易合同的给付对价义务的履行方和物流合同(运输合同)履行的交付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发生非显名代理的问题。非显名代理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系,以代理中是否说明被代理人信息为标准,仅向对方说明代理关系而未表明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为隐名代理,完全不披露被代理人信息是不披露代理,隐名代理与不披露代理都属于非显名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国在委托合同制度上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非显名代理制度,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非显名代理人身份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有效,应当受其约束,这主要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考虑,一定程度上也能倒逼第三方物流企业行为,有助于建设行业规范。
综合型的第三方物流是一个从物流方案设计到物流运输的一系列物流行为的完整物流链,难以用某一种具体绝对的法律关系来概括,也不完全符合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的类型,筆者在此仅就第三方物流的一种较为简单的类型进行浅显的分析。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物流类型,对其法律研究和规制尚处于不成熟状态,对其自身的复杂特性要深入研究,应当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李松庆.第三方物流论——理论比较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2]刘胜春,李严峰主编.第三方物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3]彭建安.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武汉大学,2013.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基本理论;法律关系;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2.296;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47-01
作者简介:李真,女,江苏徐州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法学、经济学本科在读。
一、第三方物流基本理论
二十世纪中后期,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开始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在物流活动中,通常的第一方是指货物的发货人或托运人,而第二方则指货物的收货人,而介于货物供需方之间、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也不是货物买卖关系直接当事人,仅承担与物流相关活动的主体就是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与传统物流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物流是基于合同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主要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权利提供物流服务、通过合同约定的义务获得对价。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合同。同时个性化发展趋势明显,通常是长期性、稳定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无对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的统一定义。由于第三方物流总体而言是一系列行为,根据法律责任的内涵,结合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法律规范在调整第三方物流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其直接参与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主体特征
1.具备法人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第三方物流的运行模式,法律主体独立于产品或者商品的直接交易当事人之外,由于物流服务合同与物流需求方形成契约关系。
构成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以法人为主。与传统的自营物流形式不同,第三方物流不是从物流需求方(货主企业)中分出来的某一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基于第三方物流以合同为基础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可能带来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处于待定状态,从而加重合同当事人的风险,不利于物流合同目的的实现。
2.多方主体
传统的物流运作模式中,自营物流占据物流活动的绝大比重,货物供给方或者货物需求方运用自身建设的物流系统完成产品或者商品的运输,一般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自营物流模式下,由于货物供需方自行完成物流活动,虽然物流活动在进行,但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增加。前文已述,独立于货物供需方是第三方物流最根本的特征,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一个完全独立于产品或者商品供需方的主体身份介入,基于同某一方的合同关系,受托于其中某一方从事物流服务。这就使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呈现出三角的形态,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分别与货物供需方之间形成单边法律关系。这种多方主体的特征成为研究第三方法律关系的基本着眼点,也正因如此,法律关系呈现出相对于自营物流的复杂性。
(三)法律地位
从外观上看,可以认为第三方物流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货物交易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能并不同一,第三方物流的费用成本往往由货物供应方或者货物需求方其中之一实际承担,一般由双方交易契约当中明确约定。实践中,委托人往往来自货物供给方或者需求方,例如制造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将货物运输至承销商所在地,此时制造商即为委托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代理人,承销商为商品交易合同的给付对价义务的履行方和物流合同(运输合同)履行的交付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发生非显名代理的问题。非显名代理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系,以代理中是否说明被代理人信息为标准,仅向对方说明代理关系而未表明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为隐名代理,完全不披露被代理人信息是不披露代理,隐名代理与不披露代理都属于非显名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国在委托合同制度上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非显名代理制度,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非显名代理人身份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有效,应当受其约束,这主要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考虑,一定程度上也能倒逼第三方物流企业行为,有助于建设行业规范。
综合型的第三方物流是一个从物流方案设计到物流运输的一系列物流行为的完整物流链,难以用某一种具体绝对的法律关系来概括,也不完全符合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的类型,筆者在此仅就第三方物流的一种较为简单的类型进行浅显的分析。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物流类型,对其法律研究和规制尚处于不成熟状态,对其自身的复杂特性要深入研究,应当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李松庆.第三方物流论——理论比较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2]刘胜春,李严峰主编.第三方物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3]彭建安.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武汉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