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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速度的日益加快,养老压力日益增加,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的意义重大。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行过程中,我们看到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尤其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需要,这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如何继续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下面,我结合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谈谈继续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继续完善《养老保险条例》问题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同时,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重要的是,由于立法层次低,各种行政法规之间又缺少必要的衔接,导致实践中许多问题处于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状况。因此,继续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人口老龄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需要,也是继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保证。因此,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条例》,对涉及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明确和统一的规定,使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二、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基金有结余,却经常不能及时到位;擅自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存在违规挪用现象;各地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不能及时清欠;抵顶基金的资产变现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十分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征缴和按规定管理使用。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基金征缴、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不仅仅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也即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依法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少缴或拖欠;加强对劳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而且,要在政府使职能的基础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重点就在于对国民在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养老金的征缴、管理上,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一旦出现任何疏漏,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继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问题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从总体上看,企业年金制度依然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规模小、覆盖面小,地区、行业、企业之间发展不均衡,治理结构也不完善。突出的是,年金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不能互相独立和互相制衡,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而且,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不明确,多种组织运行模式并存,既有社保机构经办,也有企业自行管理,还有保险公司管理,比较混乱。因此,必须继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1.要合理界定企业年金的地位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在总结世界各国多年来实施的各种类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所做出的选择。企业年金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将会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合理界定企业年金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企业年金的性质,这是推动其发展的基本前提。我们知道,,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形式。因此,可以以立法形式明确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
2.建立养老金基金会
养老金基金会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基金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发起企业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多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又能够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两个优点是养老金基金会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我国不妨考虑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承担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职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单独建立补充养老金基金会,但基金会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管理分离开来;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可以由地方工会组织地区性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而那些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
四、继续完善养老保险监督机制问题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对保证个人账户记录、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养老基金的有效运营,都十分重要重要。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中,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由政府机关来实施的,而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是很难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权的。由于一些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的管理上比较混乱,监管措施不力,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和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加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尽快建立起缴费人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力争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纳入法制程序,对有意弄虚作假,转移、挪用基金,或造成损失与流失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养老保险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与中央、地方、企业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仅直接关系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成败,而且直接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我国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继续完善《养老保险条例》问题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同时,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重要的是,由于立法层次低,各种行政法规之间又缺少必要的衔接,导致实践中许多问题处于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状况。因此,继续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人口老龄化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需要,也是继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保证。因此,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条例》,对涉及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明确和统一的规定,使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二、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基金有结余,却经常不能及时到位;擅自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存在违规挪用现象;各地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不能及时清欠;抵顶基金的资产变现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十分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征缴和按规定管理使用。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基金征缴、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不仅仅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也即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依法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少缴或拖欠;加强对劳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而且,要在政府使职能的基础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重点就在于对国民在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养老金的征缴、管理上,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一旦出现任何疏漏,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继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问题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从总体上看,企业年金制度依然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规模小、覆盖面小,地区、行业、企业之间发展不均衡,治理结构也不完善。突出的是,年金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不能互相独立和互相制衡,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而且,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不明确,多种组织运行模式并存,既有社保机构经办,也有企业自行管理,还有保险公司管理,比较混乱。因此,必须继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1.要合理界定企业年金的地位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在总结世界各国多年来实施的各种类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所做出的选择。企业年金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将会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合理界定企业年金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企业年金的性质,这是推动其发展的基本前提。我们知道,,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形式。因此,可以以立法形式明确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
2.建立养老金基金会
养老金基金会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基金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发起企业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多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又能够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两个优点是养老金基金会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我国不妨考虑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承担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职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单独建立补充养老金基金会,但基金会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管理分离开来;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可以由地方工会组织地区性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而那些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
四、继续完善养老保险监督机制问题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对保证个人账户记录、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养老基金的有效运营,都十分重要重要。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中,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由政府机关来实施的,而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是很难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权的。由于一些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的管理上比较混乱,监管措施不力,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和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加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尽快建立起缴费人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力争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纳入法制程序,对有意弄虚作假,转移、挪用基金,或造成损失与流失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养老保险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与中央、地方、企业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仅直接关系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成败,而且直接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我国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