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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