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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和工期等纠纷,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说明工程索赔无论对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
工程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通常,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也包括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只要合同中一方的责任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实现,或出现提供的条件与合同约定状态不一致,都有可能出现索赔。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的赔偿,称为反索赔。
【关键词】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补偿;合同条件
一、索赔的分类
索赔按其目的可分为两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其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现实的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索賠的发生原因
(一)当事人违约引起的索赔
常常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
业主(或工程师)违约诸如: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下达指令、答复请示等,使工期延期;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房施工场地、行驶道路、提供水电,提供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或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信息;业主(或工程师)协调不力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地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经济禁运封锁、罢工等异常事件或情况引起的索赔。
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施工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地下不明障碍物,常常导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索赔。
(三)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类似情况诸如:合同缺陷,即合同条文不全、不具体、错误,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设计错误,图纸上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标高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报废、返工、窝工等引起的索赔。
(四)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诸如:业主指令增加、减少工作量,增加新的工程,提高设计标准、质量标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业主指令中止工程施工;业主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其原因是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拖延,或业主希望在合同工期前交付工程;业主要求修改施工方案,打乱施工顺序;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或工作。
三、工程索赔的预防与处理
(一)工程索赔的预防
1.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作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要借助自己的经验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应积极采取措施,把索赔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约束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准绳。作为业主方的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合同在签约前应反复斟酌合同条款,注重合同文件文字的严密性,以防止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因文字漏洞而造成索赔机会,从而导致额外投资。
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索要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设计竞争机制,提高设计服务质量。通过设计招标选择在信誉、设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较好的设计单位,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服务质量。
3.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为风险一次包死的作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协议,它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论是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还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要求,均必须以合同文件作为主要的依据。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合同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做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等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与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均应记录在案,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工程师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的对索赔进行处理。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时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資金周转,使其不得不放缓速度,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一级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承发包双方容易产生意见分歧而导致纠纷,大大增大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引起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不仅对承包方有益,同时也体现了处理问题的水平,及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5.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
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6.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并收集反索赔的证据、资料,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额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10%~15%,个别情况甚至更多。为更好地处理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须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实践。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全国造价工程师置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著,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年
2、工程造价管理图解.朱佑国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
工程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通常,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也包括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只要合同中一方的责任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实现,或出现提供的条件与合同约定状态不一致,都有可能出现索赔。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的赔偿,称为反索赔。
【关键词】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补偿;合同条件
一、索赔的分类
索赔按其目的可分为两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其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现实的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索賠的发生原因
(一)当事人违约引起的索赔
常常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
业主(或工程师)违约诸如: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下达指令、答复请示等,使工期延期;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房施工场地、行驶道路、提供水电,提供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或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信息;业主(或工程师)协调不力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地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经济禁运封锁、罢工等异常事件或情况引起的索赔。
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施工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地下不明障碍物,常常导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索赔。
(三)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类似情况诸如:合同缺陷,即合同条文不全、不具体、错误,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设计错误,图纸上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标高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报废、返工、窝工等引起的索赔。
(四)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诸如:业主指令增加、减少工作量,增加新的工程,提高设计标准、质量标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业主指令中止工程施工;业主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其原因是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拖延,或业主希望在合同工期前交付工程;业主要求修改施工方案,打乱施工顺序;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或工作。
三、工程索赔的预防与处理
(一)工程索赔的预防
1.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作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要借助自己的经验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应积极采取措施,把索赔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约束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准绳。作为业主方的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合同在签约前应反复斟酌合同条款,注重合同文件文字的严密性,以防止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因文字漏洞而造成索赔机会,从而导致额外投资。
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索要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设计竞争机制,提高设计服务质量。通过设计招标选择在信誉、设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较好的设计单位,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服务质量。
3.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为风险一次包死的作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协议,它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论是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还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要求,均必须以合同文件作为主要的依据。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合同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做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等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与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均应记录在案,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工程师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的对索赔进行处理。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时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資金周转,使其不得不放缓速度,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一级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承发包双方容易产生意见分歧而导致纠纷,大大增大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引起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不仅对承包方有益,同时也体现了处理问题的水平,及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5.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
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6.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并收集反索赔的证据、资料,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额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10%~15%,个别情况甚至更多。为更好地处理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须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实践。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全国造价工程师置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著,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年
2、工程造价管理图解.朱佑国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