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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对公益性服务的需求增大,政府对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的建设压力也在增大,为了缓解此种压力,政府通过合同等形式,把所需求的这种服务转交给社会上的一些公司企业进行实施,这种政府采购服务的行为能有效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但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规范并不完善,没有专项法条规定,一些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督,致使服务达不到预期的质量和效果,更做不到物有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