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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森林退化、山地侵蚀导致的洪涝灾害,法兰西第二帝国于1860年颁布了《山地造林法》,开启了山地环境整治的序幕.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染指传统放牧权和土地使用权,因而遭到山区市镇的抵制和农民反抗.“国家干预派”与“社会学派”林务官之间的分歧折射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地方主义与中央集权之间的张力.第三共和国颁布的1882年《山地恢复与保护法》弱化了国家干预色彩,标志着高度集权化治理逐渐转向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多方协作,单一的“补植复绿”转向山地恢复工程与山区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这一双重转变凸显了兼顾农村民生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