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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应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该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认为中国《合同法》实施后,该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保留反而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冲突;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且撤回又无任何法律障碍,我国政府应撤回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