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约见”制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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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冰兼探索:浅草才能没马蹄
  
  2002年7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室里,气氛严肃,16名县人大代表与12名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对而坐,代表们各抒己见,向坐在对面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提出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14项问题,要求对方立即答复或拿出办理意见。
  在当时,这是一次非同一般的会议,因为这是一次人大代表的约见。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此可见,开展约见活动,是代表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也是拓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渠道、实现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日常化的具体举措之一。尽管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约见权,但由于《代表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致使这项工作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得极少,自1992年《代表法》实施以来,鲜有人大代表约见的个案。
  由县人大常委会安排,人大代表当面约见政府官员,要求限期解决实际问题。可以说,永春县人大代表的这次约见活动,具有实际操作层面的破冰意义。此后,永春县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开展了代表约见活动,三年下来,人大代表围绕各种社会问题,向约见的政府官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16项得到解决,其余的问题、建议也都有了明确答复。这对于代表履职工作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
  约见,在福建永春第一次由纸面走向现实,这在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中引起了很大震动。各地纷纷前来永春取经,索取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活动的实施规范。但遗憾的是,永春县人大常委会并未出台相应的制度性规范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程湘清不无担扰地说:“对约见的具体实施方法,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县级人大可以以决议的形式确定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长时间地没有成文规定,一旦班子换届,则可能会造成人走政息的后果。”
  令人欣喜地是,2003年年底,浙江省余姚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 负责人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写入了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每年开展两次,就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约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大代表约见的第一个制度性规范。需要提到的是,余姚市人大代表的第一个约见对象,就是当时的余姚市市长。2004年9月,20多位宁波市人大代表约见了当时的代市长和副市长,面对面商议加快解决慈溪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与永春县人大三年之间没有约见过“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相比,这两次约见又是一个突破。2005年6月,与余姚约见仅仅相隔一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决定》。也是这一时段,时任新疆自治区主席的司马义·铁力瓦尔地接受了阿克苏地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的约见。人大代表们就水利建设、农业发展、生态保护和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询问当年人代会上所提交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约见制度的建立,约见对象层次的提升,表明了约见在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探索中由模糊渐渐清晰。
  据笔者统计,截至2005年年末,全国先后有湖北省浠水市、谷城县,浙江省嘉兴市 、温岭市、玉环县,广东省潮州市,贵州省贵阳市等20多个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尝试开展代表约见活动。
  
  常态与发展:乱花渐欲迷人眼
  
  2007年2月5日, 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因为制定出台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而成了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
  根据该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正是这条规定,引起了一场有关“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是否可以随叫随到”的大讨论。有人认为,这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一项“民意特权”,它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单独持证视察可随时约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与现行法律相悖,缺乏法律支撑,不宜提倡。抛却是非不说,单就宜宾市人大约见办法出台而言,已远远超过了其内容本身。由其引发的争论,让“约见”在当年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词汇,让人们对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这种履职方式第一次有了深刻的认识。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和激活了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约见活动的热情。代表约见,不但成为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常态,而且开始被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固定下来。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先后有北京市,海南省海口市,云南省昆明市,黑龙江省大庆市、鹤岗市,山东省青岛市,辽宁省辽阳市,安徽省铜陵市,浙江省青田县,湖北省姊归县,重庆市巫溪县,河北省临漳县,陕西省南郑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等70多个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和相关规章。依据这些办法,各地约见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当笔者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人大代表约见”这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竟出现了234,000条相关信息。
  2008年3月19日,就城市公园改建问题,黑龙江省牡丹江市5位人大代表约见了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2009年5月18日,部分宁夏籍全国人大代表约见了农业部官员,以了解代表们在全国“两会”上所提的“关于支持宁夏发展马铃薯种薯基地的建议”的办理进展情况。 2009年9月4日,黑龙江省伊春市20位人大代表就矿产资源开发与环保安全等问题约见了有关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今年5月16日,就海口市文物古迹天后宫的保护问题,5位市人大代表约见了主管副市长及商务局、财政局、文体局、文物局5位局长。
  ……
  如果说以上的约见,都是在《代表法》规定的范围内展开,而这期间一些地方的代表约见,又被融入了新的内容。
  2006年6月,五大国家银行统一推出跨行查询收费,一时成为舆论热点。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陈雪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跨行查询收费需听证的紧急建议。建议提出后,发改委和审计署按期进行了答复:“我们不是职能部门,不可能叫停。”黄细花又寄望于银监会。银监会的答复结果却是照收不误。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黄细花等代表就此事约见了发改委等相关部委。3月12日下午,发改委、审计署和中国银行等部门的8位官员专程赶到广东团驻地,接受黄细花等代表的约见。平素腼腆的黄细花在这一天,异常严厉。在发改委工作人员先谈前期的一些调查情况时,她说:“你们别谈这些,就说接下去怎么办!” 她质问道:“你们几个国家部门都管不了乱收费吗?”这次约见不久后,相关收费项目被取消。这次约见曾被一些媒体称为“一次疑似询问的约见”。
  2009年1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夏占义为北京市副市长。就在当选的前一天,夏占义以副市长候选人的身份来到海淀代表团第三组,接受人大代表的约见。据介绍,约见新提名的候选人是海淀代表团的传统,曾经的北京市市长候选人李其炎、孟学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于均波,以及副市长候选人,市法检两院候选人都接受过海淀代表团的约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研究室主任程湘清认为,这种要求候选人到团里接受“面试”的活动在法律中“尚无相关规定”。
  笔者以为,北京市这种任免前的约见,其内涵和外延已远远超出了《代表法》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北京市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可贵的跨越。
  
  突破并规范:吹尽狂沙始到金
  
  根据《代表法》中的规定,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因其与视察活动连在一起,又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对于破解人大工作中的一些难题,代表约见功不可没。
  ——加强了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和了解,扩大了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如2008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5位人大代表的约见,就体现了这一点。当时,牡丹江市人民公园正进行大规模改造,由于工程进展缓慢等原因,部分市民产生了一些担心和疑虑,“人民公园卖给外地人了?”“人民公园要拆了盖商品房?”许多市民向人大代表反映自己的疑虑。最终,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5位人大代表约见了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实际情况,经媒体宣传后,平息了社会上的谣言。
  ——有利于促进议案和建议的落实。对重点议案和建议在约见中进行督办,使一直文来文往、难以落实的议案和建议都得到了真正落实。如湖北谷城、新疆阿克苏等地的一些人大代表,通过约见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达到了这一目的,使人大、代表、政府、群众都满意。
  ——有利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决。如浙江慈溪市许多群众对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大满意,9位市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市公安局长的要求。约见会上,9位代表直截了当地提出问题,表达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问题的态度和要求。约见会后,该市公安局立即召开党委会议作了专门研究,提出三条措施进行整改。两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办理情况汇报。此后,当地群众也深切地感受到“社会治安形势有了很大好转”。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可谓一日千里,人民群众的人大意识与日俱增,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空前高涨,人大代表约见活动,已由难得一用的“重武器”变为频频使用“常规武器”。但是《代表法》中有关约见的规定却远远落后于现有的民主需求。从制度层面来讲,代表约见需要一种突破。
  目前,各地代表活动形式多样,代表履职渠道越来越多,除了视察活动以外,还有诸如参与执法检查、工作调研、持证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以及立法调研等方式,都已成为代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有效形式。而按《代表法》的规定,约见权只能在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时方可行使,这种过于单一的限定,带来代表约见的局限性。
  同时,对于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约见活动,法律上也是空白,如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省一些人大代表对国家部委负责人的约见,虽然解决了事关全民利益的大问题,却属于法无据的创造性做法。要知道,人代会期间,代表很集中且有一些代表有约见的愿望,但因人代会期间行使职权的是大会主席团而非人大常委会,所以不便安排约见。笔者认为,随着代表的民主意识和履职能力的增强,人代会期间代表约见应当形成一个规定。
  而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代表约见活动则需要加以规范和拓展。
  ——拓宽代表提出约见的活动形式。代表除在参加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工作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外,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立法研讨、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活动时,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时,只要发现和了解“一府两院” 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可以行使代表约见权。
  ——规范代表约见的内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应包括:贯彻法律法规情况,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有关内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等。而对于涉及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则不得作为约见内容。
   ——精心组织约见活动。约见活动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代表工作机构主持,如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约见可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亲自参加约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和回避,如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为政府部门领导时,可以邀请与代表约见事项有关的政府负责人参加。约见活动开始时,由代表就所约见的事项向相关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并如实回答,对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解决难度大的,可由政府负责人当场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予以限期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理由和原因。
  ——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人大常委会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适当时间,可以组织代表或有关人员对相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对代表约见时提出的问题敷衍应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结果应当及时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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