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 新规正在“精细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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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一年,治理欠薪成效如何?尚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关方面对“根治欠薪”问题常抓不懈。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到今年5月1日,已经实施一年了。一年间,该《条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好不好用?成效如何?还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变
  建设单位要管农民工工资支付
  2021年1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辖区内某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霞浦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人工费用拨付的规定。2021年1月27日,霞浦县人社局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开出10万元“罚单”。
  此次“罚单”开出的依据,就是《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记者发现,自去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不少地方开出了类似罚单。
  以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为例,一年来,该区人社局共受理并办结农民工欠薪案件1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追回欠薪3700余万元。该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条例》的支撑和“兜底”。
  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合伙人杨钧律师表示,《条例》对于欠薪“重灾区”的建筑行业至少带来两大突破:“一是拓宽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范围,二是人工费用和工程款相分离。”
  “传统做法中,建设单位只负责向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至于工程款中对农民工工资如何分配,如何支付则不问不变。现在,《条例》将建设单位纳入工资支付主体,建设单位不仅要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还要监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落实。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轻则被责令停工、罚款;重则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影响建设单位征信、资质和其负责人的薪酬、晋升等。这些都让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不得不加强关注。”杨钧表示。
  规
  农民工工资发放需有书面清单
  不久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对近7年来审理涉农民工欠薪案件做了系统梳理,发现涉农民工欠薪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随着服务行业不断发展,该类纠纷向餐饮、教育、娱乐等小微行业蔓延。
  “农民工通常经工友间相互介绍工作,多为老乡、亲友,形成一定数量的人群‘抱团取暖’。农民工本身大多只了解、接触末端承包人,法律知识欠缺、证据留存意识弱,维权较为盲目。”据北京市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不签劳动合同,支付标准、时间、方式大多采取口头约定。”因此,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
  2020年6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9月,张某以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每天300元支付2020年6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7200元。庭审中,该建筑公司称工资支付标准应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计算依据,而非按天结算,工资以班组为单位已进行结算发放,不同意向张某本人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也无法提交双方对于计薪方式、支付周期的特殊约定及已向张某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施工人员工时表上记载的出勤天数,按照张某主张的工资支付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72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对于以往出现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没有编制工资台账,也不能提供工资清单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过程中要对工资支付标准和周期提前进行书面约定,同时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留支付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元田说。
  防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身份造假
  一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颇有成效,但与此同时,劳务领域虚假诉讼有所抬头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根据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的虚假诉讼案发年均增长较快。
  据王元田介绍,虚假诉讼“常表现在当事人基于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包工头’借由农民工高开劳动报酬、伪造工资账册、讨要多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提交虚假证据,甚至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起案例显示,李某等100余名劳动者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数额不等的劳务费。庭审中法官对拖欠劳务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通知李某等人逐一到庭核实,然而核实过程却并不顺利,有人拒接电话、避而不见,有人支支吾吾、含糊其辞。与此同时,该建筑公司对拖欠劳务费人数之多,数额之高产生怀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系李某借用一些农民工身份证以拖欠工人劳务费名义,企图让该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李某等人因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也提醒和建议农民工朋友,要依法维权,避免极端行为;要诚信维权,杜绝虚假诉讼。
  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負责人介绍说:“《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这一评价,毫不夸张。“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昧良心行为。”但是,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光靠道德谴责是不行的。法规有牙齿,农民工的工资才会有保障,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才能实现。令人欣慰的是,《条例》真的很给力。
  一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法律制度从零散化转向集成化。我国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条相对原则化,现实操作比较难把握,比如工程款纠纷问题,现行条款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另一方面相关主题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层级较低,也存在治标不治本或者立法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相比之下,《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阶段。
  二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追讨方式从阶段性转向日常性。每年的年末岁尾,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期,也是各级政府治理农民工欠薪的集中期。但是,根治欠缺,重在平时。农民工工资,不能“年终讨”,必须“平时清”。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并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因此,治理农民工欠薪就可以纳入到日常的法律监管中,矛盾化解在平时,年终岁尾讨薪忙现象将得以有效缓解。
  三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法律模式从追惩型转向预防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行业管理失范,尤其是建筑行业存在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乱象,以及资金混用问题,让处在资金链最末端的农民工承受了最大的风险。对此,《条例》明确只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项目才能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从源头降低欠薪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建设单位要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剥离出来,优先拨付到专用账户,立法的精细程度也可见一斑。
  四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打击力度从弱惩罚转向强威慑。一个现实的例子是,法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只能责令其支付工资,并且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这差不多只能算“罚酒三杯”。此次《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限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劳有所得,民生大事。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超过2.88亿。期待各地各部门,以推动《条例》在执行层面落地来回应农民工的期待,让农民工不再忧“薪”,让农民工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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