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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规范看似“形散”,实而“神聚”.故而,需要寻找规范间的共性因素以构建概念体系,从而在实践运用中落实其规范层面的价值.合同无效制度实乃意思自治与国家介入私人自治之限度平衡的结果,在这平衡的过程中,遂发展出两条统合合同无效规范群的路径:一是将主体的合意度不足作为规范群统合的基础,根据主体行为能力、主体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相对方的可归责性,将合同的无效区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并配属相应的法律效果;二是将合同结果均衡的偏失程度作为规范群统合的基础,根据结果失衡所造成的影响只涉及合同关系之内还是具有负外部性,对合同的无效程度作出区分并归属于相应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