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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分析了"快餐式"保险销售模式下合同订立的缺陷,认为该种模式下普遍存在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的情况,但是,鉴于大陆保险业及相关立法的现状,前述缺陷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为尽可能减少对实际业务的冲击,又能弥补相关缺陷,笔者从加强行政监管和完善立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