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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增列为新型行政行为之一,但行政法学及法律规范中均缺少对其内涵的进一步解释。以“黄银友案”裁判文书为观察切入点,发现行政相对人从不特定转变为特定并引起法律关系端点发生变动,进而从中抽象出行政允诺二阶段论之范式。通过剖析其他涉及行政允诺的司法实例以检视这一初步范式。对比分析显示,行政允诺之相对人既包括特定相对人,也包括不特定相对人;涉及行政允诺的司法实践易与他类案由发生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