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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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造价控制是建筑建筑管理系统中很重要的一个管理业务工作,它强调的是利用科学、合理、高效的造价控制手段对工程各个阶段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即是说,工程造价管理执行工作所研究的对象是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资金、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控制。因此,本文主要以当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执行期间出现的比较常见问题展开了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工作活动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定额;取费;控制
  通过系统的工程造价控制手段的执行,能够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在市场化的高标准要求下价格经济行为,以求避免价格不可控的行为发生,实现工程“价格”控制的平稳。特别是近年来,概算、概算、决算之间的超预期价格控制计划的工程三超现象越发严重,所以降低工程效益损益程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与具备重要现实意义。此外,工程造价的有序控制与管理能为国家制定产业的政策的发布、投资决策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推进、推动作用,从而能够在根本上确保投资人的经营收益合法化,对国民经济调控提供重要产业支持基础。
  一、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造价管理主要问题表现
  (一)传统经济思想观念仍然未能完全扭转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计划经六十年以来,建筑产业领域内的经济控制手段一直以计划经济作为核心指导理念,同样在工程项目成本、造价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依照其要求、标准进行计价,早已对其计价管理模式非常熟知。但这也导致人们的思想意识与观念上仍然在此基础层面上难以扭转。特别是目前仍然有不少工程实行造价控制停留在“三性一静”与“四算”的造价业务处理模式上,这足以可见我国原始工程造价控制强调的是控制价格最小化,即突出项目投入最小化。但是,这种造价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并不符合当前市场化的高标准与高要求,与市场化经济背道而驰。
  (二)政府行政干预因素影响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除却建筑企业非常关注和重视之外,我国地方政府也非常予以重视,这是因为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我国地方政府管理建设系统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单元。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调控者、引导者、以及参与者,对工程造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大现实意义与重要价值。因此说,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政府的干预、调控职能发挥非常显著,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有着积极的促进效用,但目前由于经济市场的改革进程要求越来越高,其政府干预与控制执行能力的发挥已经相对弱化,其调控职能已经逐渐向管理职能过度,对建筑企业的造价控制变现出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或多少少带来直观影响。
  (三)取费标准市场化发展要求不相配套
  市场经济的高要求指导作用下,项目造价取费是建立在公平竞争与严格控制条件下确定并进行的。但目前工程造价各项环节的取费标准是按照项目的实际特性、具体类别而划分的,在比过去以隶属关系、所有制体系以及按资质等级进行分析再定具体取费处理强了很多,并也很直观的解决了同一项目不同单位进行施工的取费标准处理问题,公平竞争环境有一定改善,且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包后转包的乱纪现象发生。但这需要强调的是,其制定费率仍然难以按需调整,仍是以地方主管部门单位规定好的费率去执行。显然,如果依照此种取费处理标准,也仍然难以满足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不利于市场化大经济环境下的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
  (四)限额设计水平较低,仍需亟待完善
  限额设计主要强调是按照先期设计好的设计指标任务书,包括对项目的资金投入状况展开估算,以求控制项目先期初步的掌握预算投入。当然,该指标设计任务书必须得到批准,然后才能配套相应造价限额,最终突出层层控制的预算成效与成果。所以,造价限额标准至少要要做到不能超出,以此为前提才能有效的展开资金筹措方案等一系列资金管理措施。而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了限额设计方案的标准,但与之对应的设计变更却大大提高了造价限额的不确定性,从而最终仍然导致造价成果难以有效控制。
  二、当前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工程造价对策研究
  (一)造价执行控制观念应在主观意愿上得到扭转
  工程造价相关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与相关业务的开展,都应以目前市场化大环境改革、发展要求相配套,同时这也是当下项目造价管理的所将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因此,对当下建筑工程产业下的工程造价改革而言,要和其他经济产业系统下的有关项目改革一样,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化高标准要求下的基本运行规律,在工程项目的客观实际角度上做到积极积极整改。因此,为了实现造价管理控制的终极目标,就应当先把握好近期工作的先期目标完成,能够分部、分项的一步步完成近期工作目标,首先在执行观念上得到根本上的扭转,然后才能在管理手段、项目全程分阶段控制的基础上为造价管理创造有利的重要管理基础,实现管理方式的直观改变。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
  建筑企业在经营体系得到转换,实行量价分离、改进取费标准与进行合理定额的基础造价管理运行条件下,才能与市场化发展要求相互配套。为此,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言,也应当由市场定位,以按照实际市场化发展需求一步步改变政府基本职能,以减少政府职能由控制转化为管理职能后的过度干预。此外,政府管理职能的调整应当先以微观到宏观的方向上进行转变。即对建筑产业政府职能调控而言,先以基础取费标准、信息凭证考察等方面制定相应对策,并依照国家对建筑产业的宏观调控要求,以促进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相应自己承担经营风险,最终在获得一定自主权或企业组织管理内控作用的发挥下,可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发展,促进产业化经济价值增值,完成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以及政府政策倾斜的职能的转化目标,促进地方区域产业经济得到增值。
  (三)放开部分取费费率,使固定取费转化为竞争取费
  取费方面,应当改变不少地区仍然存在的按照主管单位指令性下发费率的执行方式,即对所有制、资质划分、隶属关系的指令性取费标准方式应当要进行一定改进。因此,取费方便改进应当结合地方区域下工程的实际特性、具体类别相应制定出合理的取费标准及开放部分取费费率。而考量依据则可根据建筑企业的竞争力、管理水准、技术工艺、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周全考虑与分析,从而使得制定的取费标准能够满足企业在当前市场化要求下去积极适应,获得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真正调动多数建筑企业参与性。
  (四)改进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建立动态的工程定额系统
  工程定额具体修订时,应当要淘汰过去的静态工程定额实行方式,以为全程监理动态工程定额打下坚实实行基础。此外,实行量价分离要结合长期实践经验与基本理论进行科学分析后才能予以执行,特别是关于人工本费、物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不稳定的市场因素应当在其中加以体现;并要依据地方房建组织单位要求、市场的变化等科学建立单价数据库等等。
  三、结语
  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是项系统、复杂的重要工作。在研究其发展动向、管理方法、执行理论上可能涉及到的因素诸多,特别是人力、财力、物力等因素的投入情况等,非常复杂。因此,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监管组织单位的共同努力,以此才能促进建筑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经济价值增值。
  参考文献:
  [1] 史春偉.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科技风. 2011(08)
  [2] 陈杏华.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J]. 广东建材. 2009(07)
  [3] 叶明.当前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J]. 中国集体经济. 2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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