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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刑法第59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刑法第64条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特别没收),属于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置方式。特别没收的性质应归为非刑罚性质的没收;适用特别没收时,应遵循法院最终处置原则、没收最大可能原则与提供救济原则;“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应界定为犯罪工具以及包含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中的财物;在适用特别没收条款时应注意对“供犯罪所用”与“本人财物”等条件的把握,参照罪刑均衡原则,并对该财物进行与违禁品相当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