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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应该被看作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业务模式创新,不能因其具有较大的风险而予以全盘否定,而是应该积极地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完善业务模式,使之更安全、更具有生命力。笔者认为,需要从业务模式、法律设计、司法保障、具体操作等方面予以不断完善。
关键词:质押监管;业务模式;准入标准;操作流程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想办法申请担保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物流质押监管业务为近年来新发展的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能力开发的一种常用的动产担保业务模式。物流连接资金流、信息流,实现供应链与金融的结合是当前物流业务创新的重要方向,也是物流业参与高端业务领域和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尝试。尤其是近年来以上海为中心爆发的华东钢贸危机,产生了大量的质押监管类法律纠纷,给金融业和物流业以重创。针对目前该项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业务模式上应予以不断完善和创新
综合分析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三种业务模式,第一种为物流企业自营仓库监管,真正实现了质押物的转移占有和保管、监管,完全符合法律关于质权设立与存续的要求。第二种为第三方输出监管,即物流企业将质押物存放于第三方实际仓储方,也以物流企业委托第三方实际仓储方代为占有和保管,并由物流企业派员实施监管的形式满足了法律关于质权设立与存续的要求。第三种为简单输出监管,即物流企业形式上租赁贷款企业的仓库派员实施监管的做法,南于质押物实际仍南贷款企业实施占有和保管,能否满足《物权法》关于转移占有的要求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应予以坚决退出。当然,在开展第三方输出监管业务时,应对实际第三方仓储方进行甄别,排除实际控制人为贷款企业或贷款企业幕后老板的仓储方,并且与该仓储方建立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直接向其支付仓储费用。
同时,在开展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尤其是第三方输出监管时,需要十分慎重地选择质押物存放与监管的场所。除物流企业的自营仓库外,一般来说,质押物应尽量存放在符合同家仓储标准规范的公共仓库或大型的第三方仓库,而不能是临时租用的简易仓库,尤其不能是贷款企业指定的背景不明的仓库。
二、建立并严格坚持贷款企业准入标准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我国企业尤其是物流企业内部也很少建立白有的客户信用评估制度,这就给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开展造成了新的风险。尤其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所面对的客户多数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信能力普遍较弱,信誉参差不齐。在开展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时,需要认真审核客户的资信能力、获利能力、市场能力、过往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尤其是要结合行业发展态势,认真审核其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指标。
除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外,还应审慎选择质押物。根据实践经验,结合目前开展质押监管业务中相关质押物的风险状况分析,建议质押物应满足至少一年时问内能够量质不变,且易于保管和测量的大宗商品,而且该大宗商品最好具有行业交易平台,容易变现。在选择质押物时,需要特别注意建立测量标准、明确损耗比例,以避免货物自身属性造成的短缺纠纷。
三、重视对物流企业资质能力审核评估
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物流企业在质押物入库和出库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能力和控制手段。银行在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尽可能地选择仓库管理能力强、信息化水平高且有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预案的物流企业,并应就物流公司的服务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对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流程的控制、信息系统的控制等。这样的物流企业一般为大型专业物流公司,甚至为大型国有企业。建议银行在选择委托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物流企业时,参考国家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的《关于征求(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报批稿))等2项行业标准意见的函》中的《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的相关标准。该标准对质押监管企业的资格和条件、监管质量、不应从事的行为及监管企业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并附有《质押监管企业评估表》,应该属于比较完善的行业标准,非常值得银行在选择物流企业时参考。
四、银行应积极主动地履行质权人义务
虽然在物流质押监管业务中,银行将质押物占有和监管的责任转嫁给物流企业,但是银行作为贷款的发放主体和质押物的质权人,仍需要承担贷款发放审核质押物和质权存续期问监控质押物的义务。银行不能只依赖和相信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应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清点质押物数量或是质押物每次进出仓库时,不能仅靠物流企业,银行应至少派两名监管人员到现场亲自点验质押物数量、检查质押物质量、核实质押物权属。在质押物的日常监管中,银行应派驻专门人员或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在内部建立监管台账,密切监视质押物市场价格变化,加强对出入库情况的跟踪检查。银行应与物流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求物流企业每日报告监管台账,重点核查每日货物进出库和存货量,及时发送相关的预警信息。同时,要及时将上级信贷政策、信贷要求、贷款企业状况、质押物市场价格变化等向物流企业通报,以确保信息渠道通畅,方便物流企业提前反应、及时应对。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合同相关法律条款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环境未发生根本改变前,单单依靠外部力量来规避开展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是不够的。市场各方自身更是需要十分谨慎地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根据面临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展此项业务的风险。建议质押监管业务各方从货权确认风险、货物验收风险、监管场地风险、监管方式风险、银行不作为风险、实际保管方风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通过科学、严谨的约定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业务操作中各自的工作范畴,明确具体的操作要求,减少空白环节,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和争议。
六、进一步完善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
建议不断总结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尤其要重视以下关键环节的流程控制。
(一)存货验收环节
重点加强对质押物入库的权属、重量、数量、质量的验收;重点核实质押物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运单、合格证书等支持性单据:重点明确质押物的标签,对入库的质押物要粘贴专门的质押标签,并独立存放在同定的区域,杜绝质押物与其他货物混同情形的出现:确保货物权属清晰、数量足额、标识明确。
(二)在库监管环节
定期盘点,检查货物状态,建立检查跟踪表及监管数据台账,详细登记质押物名称、类别、编号、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并定期与银行、贷款企业对质押物数量、质押价值、贷款金额等进行核对。同时,要建立预警制度,设立预警启动标准,在质押物濒临监管下限时,立即启动预警,报告银行,并通知贷款企业予以补货。
(三)货物出库环节
严格控制质押物的出库手续,注意质押物的质量保质期,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全程监控出库环节,重点核对出库数量,尤其要做到出库后的及时盘点,以及出库后补充货物的验收、审核,确保监管库存底线。
在完善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时,建议参考国家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的《关于征求(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报批稿))等2项行业标准意见的函》中的《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規范》的相关标准。该标准对质押监管服务要点和要求等行了明确,属于当前比较完善的行业操作标准规范,非常值得参考。
七、结语
虽然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现行模式和实际操作中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但只要相关机构和业务主体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持续优化行业标准和业务流程,该项业务一定能够获得平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小彭,唐元琦.物流金融:物流研究的新领域[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9).
[2]宋焱,李伟杰.物流金融的发展模式与风险防范.金融与科技,2009( 12).
作者简介:
徐永上,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关键词:质押监管;业务模式;准入标准;操作流程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想办法申请担保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物流质押监管业务为近年来新发展的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能力开发的一种常用的动产担保业务模式。物流连接资金流、信息流,实现供应链与金融的结合是当前物流业务创新的重要方向,也是物流业参与高端业务领域和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尝试。尤其是近年来以上海为中心爆发的华东钢贸危机,产生了大量的质押监管类法律纠纷,给金融业和物流业以重创。针对目前该项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业务模式上应予以不断完善和创新
综合分析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三种业务模式,第一种为物流企业自营仓库监管,真正实现了质押物的转移占有和保管、监管,完全符合法律关于质权设立与存续的要求。第二种为第三方输出监管,即物流企业将质押物存放于第三方实际仓储方,也以物流企业委托第三方实际仓储方代为占有和保管,并由物流企业派员实施监管的形式满足了法律关于质权设立与存续的要求。第三种为简单输出监管,即物流企业形式上租赁贷款企业的仓库派员实施监管的做法,南于质押物实际仍南贷款企业实施占有和保管,能否满足《物权法》关于转移占有的要求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应予以坚决退出。当然,在开展第三方输出监管业务时,应对实际第三方仓储方进行甄别,排除实际控制人为贷款企业或贷款企业幕后老板的仓储方,并且与该仓储方建立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直接向其支付仓储费用。
同时,在开展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尤其是第三方输出监管时,需要十分慎重地选择质押物存放与监管的场所。除物流企业的自营仓库外,一般来说,质押物应尽量存放在符合同家仓储标准规范的公共仓库或大型的第三方仓库,而不能是临时租用的简易仓库,尤其不能是贷款企业指定的背景不明的仓库。
二、建立并严格坚持贷款企业准入标准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我国企业尤其是物流企业内部也很少建立白有的客户信用评估制度,这就给物流质押监管业务开展造成了新的风险。尤其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所面对的客户多数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信能力普遍较弱,信誉参差不齐。在开展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时,需要认真审核客户的资信能力、获利能力、市场能力、过往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尤其是要结合行业发展态势,认真审核其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指标。
除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外,还应审慎选择质押物。根据实践经验,结合目前开展质押监管业务中相关质押物的风险状况分析,建议质押物应满足至少一年时问内能够量质不变,且易于保管和测量的大宗商品,而且该大宗商品最好具有行业交易平台,容易变现。在选择质押物时,需要特别注意建立测量标准、明确损耗比例,以避免货物自身属性造成的短缺纠纷。
三、重视对物流企业资质能力审核评估
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物流企业在质押物入库和出库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能力和控制手段。银行在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尽可能地选择仓库管理能力强、信息化水平高且有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预案的物流企业,并应就物流公司的服务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对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流程的控制、信息系统的控制等。这样的物流企业一般为大型专业物流公司,甚至为大型国有企业。建议银行在选择委托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物流企业时,参考国家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的《关于征求(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报批稿))等2项行业标准意见的函》中的《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的相关标准。该标准对质押监管企业的资格和条件、监管质量、不应从事的行为及监管企业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并附有《质押监管企业评估表》,应该属于比较完善的行业标准,非常值得银行在选择物流企业时参考。
四、银行应积极主动地履行质权人义务
虽然在物流质押监管业务中,银行将质押物占有和监管的责任转嫁给物流企业,但是银行作为贷款的发放主体和质押物的质权人,仍需要承担贷款发放审核质押物和质权存续期问监控质押物的义务。银行不能只依赖和相信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应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清点质押物数量或是质押物每次进出仓库时,不能仅靠物流企业,银行应至少派两名监管人员到现场亲自点验质押物数量、检查质押物质量、核实质押物权属。在质押物的日常监管中,银行应派驻专门人员或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在内部建立监管台账,密切监视质押物市场价格变化,加强对出入库情况的跟踪检查。银行应与物流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求物流企业每日报告监管台账,重点核查每日货物进出库和存货量,及时发送相关的预警信息。同时,要及时将上级信贷政策、信贷要求、贷款企业状况、质押物市场价格变化等向物流企业通报,以确保信息渠道通畅,方便物流企业提前反应、及时应对。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合同相关法律条款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环境未发生根本改变前,单单依靠外部力量来规避开展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是不够的。市场各方自身更是需要十分谨慎地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根据面临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开展此项业务的风险。建议质押监管业务各方从货权确认风险、货物验收风险、监管场地风险、监管方式风险、银行不作为风险、实际保管方风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通过科学、严谨的约定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业务操作中各自的工作范畴,明确具体的操作要求,减少空白环节,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和争议。
六、进一步完善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
建议不断总结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尤其要重视以下关键环节的流程控制。
(一)存货验收环节
重点加强对质押物入库的权属、重量、数量、质量的验收;重点核实质押物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运单、合格证书等支持性单据:重点明确质押物的标签,对入库的质押物要粘贴专门的质押标签,并独立存放在同定的区域,杜绝质押物与其他货物混同情形的出现:确保货物权属清晰、数量足额、标识明确。
(二)在库监管环节
定期盘点,检查货物状态,建立检查跟踪表及监管数据台账,详细登记质押物名称、类别、编号、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并定期与银行、贷款企业对质押物数量、质押价值、贷款金额等进行核对。同时,要建立预警制度,设立预警启动标准,在质押物濒临监管下限时,立即启动预警,报告银行,并通知贷款企业予以补货。
(三)货物出库环节
严格控制质押物的出库手续,注意质押物的质量保质期,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全程监控出库环节,重点核对出库数量,尤其要做到出库后的及时盘点,以及出库后补充货物的验收、审核,确保监管库存底线。
在完善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时,建议参考国家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的《关于征求(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报批稿))等2项行业标准意见的函》中的《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規范》的相关标准。该标准对质押监管服务要点和要求等行了明确,属于当前比较完善的行业操作标准规范,非常值得参考。
七、结语
虽然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现行模式和实际操作中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但只要相关机构和业务主体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持续优化行业标准和业务流程,该项业务一定能够获得平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小彭,唐元琦.物流金融:物流研究的新领域[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9).
[2]宋焱,李伟杰.物流金融的发展模式与风险防范.金融与科技,2009( 12).
作者简介:
徐永上,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