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减少经济发达地区“民转刑”命案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意义重大。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民转刑”命案除了具备“外来人口占多数”、“犯罪人学历层次偏低”等常见特征外,还呈现出:女性犯罪人涉案比例偏高、农村地区命案比例上升、“婚外情”等情感纠纷成为命案发生的重要诱因等新型特点。对此,除了应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有效管理、健全社区警务建设外,还应从根本上保障全社会的民生利益,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同时,应适时提升现有社会调解机构的人员配置,建立起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并且应加强法制文化建设,提升民众的道德观念。
关键词:民事纠纷;命案;城镇化;社会转型
在当前诸多社会矛盾中,刑事犯罪是一种突出的表现形式,而“民转刑”命案的危害性尤其巨大,应重点加以防范。所谓“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事矛盾纠纷而引发的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劳动报酬、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宅基地使用、日常生活琐事等诸多领域皆可能会引发民事矛盾,而其中的一部分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化解,导致矛盾的升级,进而引发命案。现实中,多数“民转刑”命案的发生都具有一定过程,这也为该类犯罪的预防提供了可能。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对“民转刑”命案的研究,构建有效的防控体系建设,不但可以减少命案的发生,也有助于减少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无锡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私营企业较多、外来务工人员量大。可以认为,无锡市的状况实际代表了当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我国整体社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状况。因此,以无锡市“民转刑”命案为研究视角来分析经济发达地区“民转刑”命案的防范机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和前瞻性。对此,本文首先对无锡市近年来“民转刑”命案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
一、无锡市“民转刑”命案的现状
通过对无锡市近五年来命案的“立案统计”和所辖的江阴、宜兴两市近四年来命案“裁判文书”进行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无锡市近年来的“民转刑”命案存在如下之特征:
(一)命案的整体发生率较低,但“民转刑”命案的比例较高
无锡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4年,无锡市共发生命案数为832件,每年“案发数”在整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近三年来,无锡市每年发生的命案数为47.3起,而无锡市近年的常住人口约为650万,即近年来的命案发生比例约为0.73起/十万人。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故意杀人案”立案11286起,总人口为135404万,故意杀人案的发生比例为0.8起/十万人[ 现有的统计中,尚没有“命案”的统计数据,只有“故意杀人案”的统计数据;由于故意杀人案是命案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故此处用故意杀人案进行比较分析,在逻辑上具有说服力。];2013年的统计数据为0.78起/十万人。由于“故意杀人案”只是“命案”的一部分,而无锡市同期的命案发生比例仍低于全国故意杀人案的发生比例。可见,无锡市命案的发生比例整体较低,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
2010—2014年间,无锡每年发生的“民转刑”命案数分别为:67件、56件、39件、37件、30件,合计为228件。不难发现,虽然“民转刑”命案同样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该类命案在整体命案中的比例较高,近年来的比例约为74%。这就表明,在我国当前对“民转刑”命案进行研究,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命案发生、构建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二)外来人口成为“民转刑”命案的主要实施群体
一方面,从“民转刑”命案实施主体的数量来看:在发生的211个有效样本中[ 无锡市进五年来,发生的命案总数为303件,但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部分命案对犯罪主体、原因、方式等信息记载不够详细,而本文的分析需建立在有效信息之上,故有效样本数小于实际发生数。],无锡本地人实施的命案数为51;外地人实施的命案数为160,这其中本省外市人实施的命案数为50,外省人实施的命案数为110,外地人实施的命案数约占76%。另一方面,从“民转刑”命案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可将当事人的类型可分为“本对本”、“本对外”、“外对外”、“外对本”四种[ 此处“本”是指无锡本地人,“外”是指无锡外地人,包括本省外市和外省人。]。在209份有效样本中,“本对本”为43件、“本对外”为8件、“外对外”为140件、“外对本”为18件。与本地人相关的案件数为69、与外地人相关的案件数为166,外地人涉案的命案数约为本地人的2.5倍。若比照外来人口和无锡本地人口的数量来看,则差距更为明显。2011年人口普查显示,无锡637万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之比为39?61。很显然,外来人口是造成本地“民转刑”命案的主要群体,其不但发生的绝对数量多,而且相对比例更大。因此,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有效管理是预防“民转刑”命案的重点。
(三)“民转刑”命案当事人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
从江阴、宜兴两市近四年的命案裁判文书来看:犯罪人中,文盲4人、小学11人、初中13人、高中(中专)4人、大专及以上学历2人。小学及以下的学历为13人,占到了总数的44%,初中及以下的学历则占到了总数的82%,学历层次明显偏低。由于当事人的学历层次较低,多数从事一些较为底层的、劳动密集型工作,较难融入当地人的社会生活,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四)“故意伤害致死”的“民转刑”命案在男性犯罪人中比例较高
在男性实施的206起民转刑命案中,故意杀人的为114起、故意伤害致死的为90件、抢劫杀人的为2件;而女性实施的22起民转刑命案中,故意杀人的为19件、故意伤害的仅为3件。无疑,男性犯罪人因故意伤害致死造成命案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犯罪人。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在客观上都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故意杀人在主观上有追求他人死亡的意图,行为方式也是比较有针对性的;而故意伤害致死虽有伤害的故意但排斥死亡结果的出现,只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才而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在“偶然矛盾激化”中发生的比例很高,这就体现了这一类男性犯罪人对他人生命权的一个恣意、蔑视的态度。 (五)女性引发“民转刑”命案的相对比较高
在通常情况下,女性犯罪人的比例较低。现有的统计表明:在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女性的犯罪比例约为10~20%,发展中国家女性的犯罪比例约为3~5%[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9页。];我国近年来的女性犯罪比例在上升,但约占5%左右[ 从梅:《当前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分析》,载《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4期,第95-100页。]。但统计数据显示,在228件“民转刑”命案中,由男性单独实施的案件数为200件、女性单独实施的犯罪案件数为22件、男女共同实施的命案数为5件。女性犯罪人的涉案比例为11.8%,远高于女性的一般犯罪比例。就女性涉案的27起命案来看,14起为情感纠纷(婚外情、恋爱、同居中的情感纠纷)、7起为家庭琐事纠纷(长期被丈夫打骂、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情感类纠纷成为女性实施实施命案的最重要原因。
(六)农村地区成为“民转刑”命案的高发地之一
根据犯罪发生的通常规律,城市的犯罪发生比例要远高于农村,如“西方工业化国家,一般总人口中的70%以上为城市人口,而发生在城市的犯罪一般占了犯罪总量中的90%以上;我国的也是城市犯罪的发案率为高”[ 杜建人:《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及其原因探讨》,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第27-34页。]。但统计数据显示,无锡市农村中“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比例要高于城市。在228起“民转刑”命案中,发生在城区的数量为110、发生在城乡结合地区[ 此处的城乡结合地区,在本次统计中是指城市的郊区、乡镇地区。]的为52、发生在农村的为66,仅在农村中发生的“民转刑”命案总数就达到了30%。若考虑到城乡结合部的许多地区虽属城镇但实际地处农村的状况,则农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比例更高。实际上,无锡市的城镇化比例早在2012年就达到了72.9%,近年的比例约80%。结合到无锡市的现有农村人口、犯罪发生的一般规律来看,当前农村地区的“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比例较高,值得加以重点关注。
(七)情感纠纷是“民转刑”命案的重要诱发因素
在228件“民转刑”命案中,财产纠纷的为28件、情感纠纷的为68件、日常琐事纠纷的为123件、其他纠纷的为9件。情感纠纷可细分为:婚外情纠纷36件、恋爱中的情感纠纷21件、夫妻情感纠纷6件、原夫妻情感纠纷5件。在整体命案中,情感类纠纷所引发的命案比例约30%。考虑到日常琐事纠纷中,尤其是家庭琐事纠纷的升级,多数仍源于夫妻双方的情感出现问题,则情感类纠纷在整体命案中的实际比例要远高于30%。在情感类纠纷中,婚外情引发的纠纷最多,为36件,约占全体命案的15%。这表明,婚外情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八)“民转刑”命案中的多数是可以预防的
“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是由于一定的矛盾激化所引起的。根据矛盾激化的过程,可分为:“长期矛盾激化”、“单一矛盾长期激化”和“偶然矛盾激化”三种。其中长期矛盾激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往往存在较多的矛盾(如夫妻间长期的不和睦、邻里之间的长期矛盾纠纷),后因某一偶然事件的激化而引发了命案;单一矛盾长期激化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一事件引发了矛盾,后虽经较长时间的努力,但仍未能有效解决,最终演化成命案;偶然矛盾激化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一偶然的小纠纷,就短时间内甚至突发性地导致了命案的发生。从无锡市的统计资料看:长期矛盾激化的为73件、单一矛盾长期激化的为52件、偶然矛盾激化的为100件。长期矛盾激化和单一矛盾长期激化的比例占56%,而这两类矛盾有个共同的特点,即矛盾的激化经过了较长的时间,这也为该类矛盾的化解、避免升级,进而有效控制命案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二、现状之原因分析
对于无锡地区“民转刑”命案的实际发生状况,本文认为,其原因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人文化素质低,处事方式单一、极端
“民转刑”命案原本都是由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化而来,若在矛盾的激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是完全可以避免命案发生的。但实践中,多数命案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矛盾的处理方式都不够成熟,尤其在“偶然矛盾激化的命案”中更是如此。当矛盾发生时,许多当事人不是积极地通过合理的途径去化解,而是采用“私力的”、“暴力的”方式加以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犯罪人的学历层次较低。由于其学历层次较低,行为人看待问题的方式较为狭隘,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不够自信、不善于与人交流,处事方式比较单一、极端。现实中,大量“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出现就与此密切相关。
(二)大量单身务工人员的聚集使得婚外性行为现象剧增
在现有的调查中,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导致命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尤以“婚外情”行为最为突出。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源于大量单身务工人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聚集。此类单身务工人员,既包括未婚或离异的务工人员也包括已婚但独自进城务工的人员。对于绝大多数务工人员而言,由于远离家乡、亲人,长期的生理、心理甚至是经济的压力,使得婚外性行为的现象极易滋生。全国人大代表刘丽就曾指出“城市农民工中,已大量出现打工潮下组建‘临时小夫妻’的现象”[ 孙丹:《“最美洗脚妹”刘丽详解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载《广州日报》2013年3月12日。]。婚外性行为的出现,使得原夫妻之间、婚外情主体之间、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较为尖锐。更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于婚外性行为中产生的纠纷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各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主动寻求社会矛盾化解机构的介入,而是多诉诸于“私立”解决。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不能有效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就极易演化成命案。
(三)外来人员向发达地区农村的大量涌入 在城市化进程中,“尽管城市化的道路不同,但都伴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涌入”[ [美]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顾朝林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页。]。
但是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一种较为新型的现象,即较多的外来人员涌入到当地的农村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化比例较高,本地大量的农村人口已经入城居住,以致本地农村形成了一定的“空巢”现象。而随着城市产业的不断升级,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污染较大的中小企业开始向乡镇、农村地区转移;这也就导致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跟随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转移。这部分群体在农村地区除了从事产业工作外,有些还从事土地承包种植、废品收购等工作。这种新型的人口转入方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本地农村人口的流失,但也破坏了当地的传统生活方式,使得社会关系变得复杂、潜伏的危险更多,进而导致了近年来无锡农村地区 “民转刑”命案数量大量增加。
(四)脱离了原有社会关系的制约,新的社会关系尚未有效形成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倾向于通过“血缘”、“交情”为纽带进行维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较为稳定。“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此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在城市中,传统社会的约束机制遭到破坏,社会矛盾则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然而对进城务工的人员而言,一方面,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能够融入所在城市的生活,也更谈不上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圈,其行为方式就脱离了“礼治”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层次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现代城市的法律规则对其也没有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正因为此,一些原本在家乡不敢实施的社会越轨行为(如婚外情、吸毒、赌博等)在务工地就可能会更多地出现。概言之,正因为丧失了其原有社会关系的约束,而新的社会制约机制又未能被很好地发挥作用,进而导致了外来务工人员较易实施一些引发社会矛盾的越轨行为。
(五)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本身不够完善
当前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矛盾激化、诱发“民转刑”命案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不完善体现在:一方面,调解机制本身缺乏针对性。社会中的不同个体,其需求是不一样的,“当个人感到有某种需求时,他往往倾向于采取某些行动,以满足他的这种需求”[ 郭马兵:《激励理论评述》,载《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37-40页。]。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人员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各地区往往优先关注本地民众的发展,忽视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需求,以致造成矛盾在局部群体的高发;另一方面,现有的纠纷解决机构发现矛盾的能力不足。“民转刑”命案的发生过程实际就是一个矛盾逐步激化、升级的过程;而且从矛盾化解的层面看,矛盾持续的时间越长,越难化解。尽管我国当前许多地区建立了“矛盾主动排查机制”,但力度尚不足,对许多矛盾往往没能在初期及时发现。此外,现有的考评机制也不够完善。在当前,多数地区对调解机构的考评仍注重“量”而非“质”;各级调解人员对于矛盾的处理往往较为浮躁,徒流于对“一时”、“一事”的处理结果,只要当事人双方在这一刻“调解和好”即可,至于双方的矛盾是否在根本上已经解决,则不够关注。而调查中就发现,多起矛盾的当事人在警察调解结束后,又行凶造成命案的情形。
三、“民转刑”命案之防范措施
根据上文对“民转刑”命案的现状、原因分析,结合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减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
(一)大力发展民生,注重对外来人口的权益保护
民生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性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加强对本地民生问题的关注,让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转化为民众的福利。各地政府、机关的工作重心应加以转变,将优先发展民生工程而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作为工作的方向,切实关心民众的利益。各地政府在发展过程中,要兼顾到城乡发展平衡、地区发展平衡、行业发展平衡。在这过程中,尤其需要对社会底层民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给予关注,让不同层次的民众都能够有尊严地在社会上生活。应确保外来人员在本地区能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教育、居住、养老条件;可逐步推广福建晋江的模式,“落实外来人员同城同待遇,推动外来人口、本地农业人口的市民化”[ 黄如萍:《晋江推进新型城镇化 百万流动人口同城同待遇》,载《泉州晚报》2014年6月18日。]。此外,各地方企业在就业过程中也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人文关怀,积极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中特殊群体的信息收集、联动工作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其中,对外来人员中特殊群体(主要指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具有危险倾向的人员)的关注是减少命案发生的有效手段。对此,一方面应健全外来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各街道、社区、企业应当联合协作,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详尽的登记(包括对其年龄、性别、籍贯、学历、职业状况、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等),确保在务工地能够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此外,当务工人员发生流动时,应对其信息进行及时的变更,对其离开的原因、前往的地区有较详尽的记载,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另一方面,建立跨区域的信息联动机制。务工地的公安机关在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确认时,应当向务工人员户籍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实;而对务工人员在本地的一些特殊情况也应及时向其原住所地、户籍地的政府机关进行反馈,进行信息的有效联动;必要时,还可借助原住所地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关系的力量来进行本地的矛盾化解工作。
(三)健全社会警务,加大对潜在危险的摸排工作
加强对矛盾的排查工作,能有效防止“民转刑”命案的发生。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110”报警平台是其寻求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在命案中,许多犯罪的发生都属于“冲动型”犯罪,犯罪人没有充分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受到的惩罚,而“这种意识将会消除犯罪可能带来的快乐,并足以导致他们不去犯罪”[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因此,推进社区警务建设,打造“老百姓”身边的派出所,不但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也能够有效震慑犯罪、提升民众的安全感。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警务力量一贯比较薄弱,然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原有农村群体的结构发生改变,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化,此时就需要更多警力的介入。因此,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所辖的农村地区,加强社会警务建设意义重大。 (四)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对复杂的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往往需要多个纠纷化解机构的协力合作。对此,一方面,应将矛盾化解长效机制与专项机制相结合。在将“三大调解”(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长效机制基础上,还应健全道路交通纠纷、保险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多种专项矛盾化解机制;另一方面,打造有效的“公调对接”、“矛调对接”、“诉调对接”的联合纠纷解决模式,让社会纠纷的化解能够有效衔接,节约司法资源。此外,还应建立信息的综合平台机构,将各种矛盾排查信息纳入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多部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人员的装备水平,以便及时发现、及时沟通、应急处置。
(五)引进社工人员,建立专业化的心理疏导服务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矛盾的出现、激化乃至上升为刑事案件,是因为某些当事人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异常,典型的特征表现为无道德情感,即“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对犯罪的意图和实施不反感,在犯罪之后也不懊悔”[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当这一类行为人在现实中发生矛盾时,除了应及时对其矛盾进行化解外,还应有针对性地对其心理状况进行一定的疏导。此外,“在女性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经历了从被害人到犯罪人转变的过程,即女性犯罪的‘恶逆变’”[ 林少菊:《浅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第39-43页。]。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女性犯罪人遭遇到情感的纠纷或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导致消极情绪的长期积累。对于这部分女性,同样应在矛盾的化解过程中进行心理的干预。很显然,对于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机构而言,囿于自身人员配置、服务理念的局限,很难在心理层面对矛盾当事人进行积极的引导。对此,应当积极地引入社工人员来充实现有的调解机构队伍,让各地区的调解组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心理辅导人员。此外,各地区还可开办“心理诊疗室”等专业的心理疏导机构,对具有偏执倾向的人员、涉及情感类纠纷等人员进行主动的宣传、引导工作,在更深层次进行矛盾的消解工作。
(六)加大法律宣传、提升社会道德文化建设
随着我国教育的快速发展,国民的文化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部分社会群体的学历层次仍较低;无锡市的统计数据就显示,犯罪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比为82%。由于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认识,以致“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当社会矛盾发生时,行为人往往不知道也没有意识主动向当地的社会纠纷化解机构寻求帮助,以致造成矛盾的升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可利用“法制广场”、“法律讲堂”、“法律漫画”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的宣扬活动,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当地政府还可不定期开展“送法下厂”的专项活动,就务工人员中较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解答。此外,当前社会还应加强“诚信”、“友善”、“互助”、“节约”等传统道德文化建设,互敬互爱,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民事纠纷;命案;城镇化;社会转型
在当前诸多社会矛盾中,刑事犯罪是一种突出的表现形式,而“民转刑”命案的危害性尤其巨大,应重点加以防范。所谓“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事矛盾纠纷而引发的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劳动报酬、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宅基地使用、日常生活琐事等诸多领域皆可能会引发民事矛盾,而其中的一部分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化解,导致矛盾的升级,进而引发命案。现实中,多数“民转刑”命案的发生都具有一定过程,这也为该类犯罪的预防提供了可能。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对“民转刑”命案的研究,构建有效的防控体系建设,不但可以减少命案的发生,也有助于减少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无锡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私营企业较多、外来务工人员量大。可以认为,无锡市的状况实际代表了当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我国整体社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状况。因此,以无锡市“民转刑”命案为研究视角来分析经济发达地区“民转刑”命案的防范机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和前瞻性。对此,本文首先对无锡市近年来“民转刑”命案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
一、无锡市“民转刑”命案的现状
通过对无锡市近五年来命案的“立案统计”和所辖的江阴、宜兴两市近四年来命案“裁判文书”进行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无锡市近年来的“民转刑”命案存在如下之特征:
(一)命案的整体发生率较低,但“民转刑”命案的比例较高
无锡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4年,无锡市共发生命案数为832件,每年“案发数”在整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近三年来,无锡市每年发生的命案数为47.3起,而无锡市近年的常住人口约为650万,即近年来的命案发生比例约为0.73起/十万人。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故意杀人案”立案11286起,总人口为135404万,故意杀人案的发生比例为0.8起/十万人[ 现有的统计中,尚没有“命案”的统计数据,只有“故意杀人案”的统计数据;由于故意杀人案是命案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故此处用故意杀人案进行比较分析,在逻辑上具有说服力。];2013年的统计数据为0.78起/十万人。由于“故意杀人案”只是“命案”的一部分,而无锡市同期的命案发生比例仍低于全国故意杀人案的发生比例。可见,无锡市命案的发生比例整体较低,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
2010—2014年间,无锡每年发生的“民转刑”命案数分别为:67件、56件、39件、37件、30件,合计为228件。不难发现,虽然“民转刑”命案同样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该类命案在整体命案中的比例较高,近年来的比例约为74%。这就表明,在我国当前对“民转刑”命案进行研究,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命案发生、构建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二)外来人口成为“民转刑”命案的主要实施群体
一方面,从“民转刑”命案实施主体的数量来看:在发生的211个有效样本中[ 无锡市进五年来,发生的命案总数为303件,但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部分命案对犯罪主体、原因、方式等信息记载不够详细,而本文的分析需建立在有效信息之上,故有效样本数小于实际发生数。],无锡本地人实施的命案数为51;外地人实施的命案数为160,这其中本省外市人实施的命案数为50,外省人实施的命案数为110,外地人实施的命案数约占76%。另一方面,从“民转刑”命案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可将当事人的类型可分为“本对本”、“本对外”、“外对外”、“外对本”四种[ 此处“本”是指无锡本地人,“外”是指无锡外地人,包括本省外市和外省人。]。在209份有效样本中,“本对本”为43件、“本对外”为8件、“外对外”为140件、“外对本”为18件。与本地人相关的案件数为69、与外地人相关的案件数为166,外地人涉案的命案数约为本地人的2.5倍。若比照外来人口和无锡本地人口的数量来看,则差距更为明显。2011年人口普查显示,无锡637万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之比为39?61。很显然,外来人口是造成本地“民转刑”命案的主要群体,其不但发生的绝对数量多,而且相对比例更大。因此,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有效管理是预防“民转刑”命案的重点。
(三)“民转刑”命案当事人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
从江阴、宜兴两市近四年的命案裁判文书来看:犯罪人中,文盲4人、小学11人、初中13人、高中(中专)4人、大专及以上学历2人。小学及以下的学历为13人,占到了总数的44%,初中及以下的学历则占到了总数的82%,学历层次明显偏低。由于当事人的学历层次较低,多数从事一些较为底层的、劳动密集型工作,较难融入当地人的社会生活,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四)“故意伤害致死”的“民转刑”命案在男性犯罪人中比例较高
在男性实施的206起民转刑命案中,故意杀人的为114起、故意伤害致死的为90件、抢劫杀人的为2件;而女性实施的22起民转刑命案中,故意杀人的为19件、故意伤害的仅为3件。无疑,男性犯罪人因故意伤害致死造成命案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犯罪人。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在客观上都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故意杀人在主观上有追求他人死亡的意图,行为方式也是比较有针对性的;而故意伤害致死虽有伤害的故意但排斥死亡结果的出现,只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才而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在“偶然矛盾激化”中发生的比例很高,这就体现了这一类男性犯罪人对他人生命权的一个恣意、蔑视的态度。 (五)女性引发“民转刑”命案的相对比较高
在通常情况下,女性犯罪人的比例较低。现有的统计表明:在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女性的犯罪比例约为10~20%,发展中国家女性的犯罪比例约为3~5%[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9页。];我国近年来的女性犯罪比例在上升,但约占5%左右[ 从梅:《当前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分析》,载《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4期,第95-100页。]。但统计数据显示,在228件“民转刑”命案中,由男性单独实施的案件数为200件、女性单独实施的犯罪案件数为22件、男女共同实施的命案数为5件。女性犯罪人的涉案比例为11.8%,远高于女性的一般犯罪比例。就女性涉案的27起命案来看,14起为情感纠纷(婚外情、恋爱、同居中的情感纠纷)、7起为家庭琐事纠纷(长期被丈夫打骂、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情感类纠纷成为女性实施实施命案的最重要原因。
(六)农村地区成为“民转刑”命案的高发地之一
根据犯罪发生的通常规律,城市的犯罪发生比例要远高于农村,如“西方工业化国家,一般总人口中的70%以上为城市人口,而发生在城市的犯罪一般占了犯罪总量中的90%以上;我国的也是城市犯罪的发案率为高”[ 杜建人:《城市的高犯罪率现象及其原因探讨》,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第27-34页。]。但统计数据显示,无锡市农村中“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比例要高于城市。在228起“民转刑”命案中,发生在城区的数量为110、发生在城乡结合地区[ 此处的城乡结合地区,在本次统计中是指城市的郊区、乡镇地区。]的为52、发生在农村的为66,仅在农村中发生的“民转刑”命案总数就达到了30%。若考虑到城乡结合部的许多地区虽属城镇但实际地处农村的状况,则农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比例更高。实际上,无锡市的城镇化比例早在2012年就达到了72.9%,近年的比例约80%。结合到无锡市的现有农村人口、犯罪发生的一般规律来看,当前农村地区的“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比例较高,值得加以重点关注。
(七)情感纠纷是“民转刑”命案的重要诱发因素
在228件“民转刑”命案中,财产纠纷的为28件、情感纠纷的为68件、日常琐事纠纷的为123件、其他纠纷的为9件。情感纠纷可细分为:婚外情纠纷36件、恋爱中的情感纠纷21件、夫妻情感纠纷6件、原夫妻情感纠纷5件。在整体命案中,情感类纠纷所引发的命案比例约30%。考虑到日常琐事纠纷中,尤其是家庭琐事纠纷的升级,多数仍源于夫妻双方的情感出现问题,则情感类纠纷在整体命案中的实际比例要远高于30%。在情感类纠纷中,婚外情引发的纠纷最多,为36件,约占全体命案的15%。这表明,婚外情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八)“民转刑”命案中的多数是可以预防的
“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是由于一定的矛盾激化所引起的。根据矛盾激化的过程,可分为:“长期矛盾激化”、“单一矛盾长期激化”和“偶然矛盾激化”三种。其中长期矛盾激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往往存在较多的矛盾(如夫妻间长期的不和睦、邻里之间的长期矛盾纠纷),后因某一偶然事件的激化而引发了命案;单一矛盾长期激化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一事件引发了矛盾,后虽经较长时间的努力,但仍未能有效解决,最终演化成命案;偶然矛盾激化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一偶然的小纠纷,就短时间内甚至突发性地导致了命案的发生。从无锡市的统计资料看:长期矛盾激化的为73件、单一矛盾长期激化的为52件、偶然矛盾激化的为100件。长期矛盾激化和单一矛盾长期激化的比例占56%,而这两类矛盾有个共同的特点,即矛盾的激化经过了较长的时间,这也为该类矛盾的化解、避免升级,进而有效控制命案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二、现状之原因分析
对于无锡地区“民转刑”命案的实际发生状况,本文认为,其原因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人文化素质低,处事方式单一、极端
“民转刑”命案原本都是由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化而来,若在矛盾的激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是完全可以避免命案发生的。但实践中,多数命案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矛盾的处理方式都不够成熟,尤其在“偶然矛盾激化的命案”中更是如此。当矛盾发生时,许多当事人不是积极地通过合理的途径去化解,而是采用“私力的”、“暴力的”方式加以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犯罪人的学历层次较低。由于其学历层次较低,行为人看待问题的方式较为狭隘,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不够自信、不善于与人交流,处事方式比较单一、极端。现实中,大量“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出现就与此密切相关。
(二)大量单身务工人员的聚集使得婚外性行为现象剧增
在现有的调查中,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导致命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尤以“婚外情”行为最为突出。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源于大量单身务工人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聚集。此类单身务工人员,既包括未婚或离异的务工人员也包括已婚但独自进城务工的人员。对于绝大多数务工人员而言,由于远离家乡、亲人,长期的生理、心理甚至是经济的压力,使得婚外性行为的现象极易滋生。全国人大代表刘丽就曾指出“城市农民工中,已大量出现打工潮下组建‘临时小夫妻’的现象”[ 孙丹:《“最美洗脚妹”刘丽详解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载《广州日报》2013年3月12日。]。婚外性行为的出现,使得原夫妻之间、婚外情主体之间、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较为尖锐。更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于婚外性行为中产生的纠纷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各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主动寻求社会矛盾化解机构的介入,而是多诉诸于“私立”解决。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不能有效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就极易演化成命案。
(三)外来人员向发达地区农村的大量涌入 在城市化进程中,“尽管城市化的道路不同,但都伴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涌入”[ [美]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顾朝林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页。]。
但是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一种较为新型的现象,即较多的外来人员涌入到当地的农村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化比例较高,本地大量的农村人口已经入城居住,以致本地农村形成了一定的“空巢”现象。而随着城市产业的不断升级,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污染较大的中小企业开始向乡镇、农村地区转移;这也就导致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跟随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转移。这部分群体在农村地区除了从事产业工作外,有些还从事土地承包种植、废品收购等工作。这种新型的人口转入方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本地农村人口的流失,但也破坏了当地的传统生活方式,使得社会关系变得复杂、潜伏的危险更多,进而导致了近年来无锡农村地区 “民转刑”命案数量大量增加。
(四)脱离了原有社会关系的制约,新的社会关系尚未有效形成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倾向于通过“血缘”、“交情”为纽带进行维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较为稳定。“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此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在城市中,传统社会的约束机制遭到破坏,社会矛盾则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然而对进城务工的人员而言,一方面,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能够融入所在城市的生活,也更谈不上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圈,其行为方式就脱离了“礼治”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层次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现代城市的法律规则对其也没有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正因为此,一些原本在家乡不敢实施的社会越轨行为(如婚外情、吸毒、赌博等)在务工地就可能会更多地出现。概言之,正因为丧失了其原有社会关系的约束,而新的社会制约机制又未能被很好地发挥作用,进而导致了外来务工人员较易实施一些引发社会矛盾的越轨行为。
(五)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本身不够完善
当前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矛盾激化、诱发“民转刑”命案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不完善体现在:一方面,调解机制本身缺乏针对性。社会中的不同个体,其需求是不一样的,“当个人感到有某种需求时,他往往倾向于采取某些行动,以满足他的这种需求”[ 郭马兵:《激励理论评述》,载《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37-40页。]。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人员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各地区往往优先关注本地民众的发展,忽视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需求,以致造成矛盾在局部群体的高发;另一方面,现有的纠纷解决机构发现矛盾的能力不足。“民转刑”命案的发生过程实际就是一个矛盾逐步激化、升级的过程;而且从矛盾化解的层面看,矛盾持续的时间越长,越难化解。尽管我国当前许多地区建立了“矛盾主动排查机制”,但力度尚不足,对许多矛盾往往没能在初期及时发现。此外,现有的考评机制也不够完善。在当前,多数地区对调解机构的考评仍注重“量”而非“质”;各级调解人员对于矛盾的处理往往较为浮躁,徒流于对“一时”、“一事”的处理结果,只要当事人双方在这一刻“调解和好”即可,至于双方的矛盾是否在根本上已经解决,则不够关注。而调查中就发现,多起矛盾的当事人在警察调解结束后,又行凶造成命案的情形。
三、“民转刑”命案之防范措施
根据上文对“民转刑”命案的现状、原因分析,结合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减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
(一)大力发展民生,注重对外来人口的权益保护
民生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性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加强对本地民生问题的关注,让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转化为民众的福利。各地政府、机关的工作重心应加以转变,将优先发展民生工程而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作为工作的方向,切实关心民众的利益。各地政府在发展过程中,要兼顾到城乡发展平衡、地区发展平衡、行业发展平衡。在这过程中,尤其需要对社会底层民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给予关注,让不同层次的民众都能够有尊严地在社会上生活。应确保外来人员在本地区能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教育、居住、养老条件;可逐步推广福建晋江的模式,“落实外来人员同城同待遇,推动外来人口、本地农业人口的市民化”[ 黄如萍:《晋江推进新型城镇化 百万流动人口同城同待遇》,载《泉州晚报》2014年6月18日。]。此外,各地方企业在就业过程中也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人文关怀,积极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中特殊群体的信息收集、联动工作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其中,对外来人员中特殊群体(主要指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具有危险倾向的人员)的关注是减少命案发生的有效手段。对此,一方面应健全外来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各街道、社区、企业应当联合协作,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详尽的登记(包括对其年龄、性别、籍贯、学历、职业状况、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等),确保在务工地能够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此外,当务工人员发生流动时,应对其信息进行及时的变更,对其离开的原因、前往的地区有较详尽的记载,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另一方面,建立跨区域的信息联动机制。务工地的公安机关在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确认时,应当向务工人员户籍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实;而对务工人员在本地的一些特殊情况也应及时向其原住所地、户籍地的政府机关进行反馈,进行信息的有效联动;必要时,还可借助原住所地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关系的力量来进行本地的矛盾化解工作。
(三)健全社会警务,加大对潜在危险的摸排工作
加强对矛盾的排查工作,能有效防止“民转刑”命案的发生。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110”报警平台是其寻求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在命案中,许多犯罪的发生都属于“冲动型”犯罪,犯罪人没有充分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受到的惩罚,而“这种意识将会消除犯罪可能带来的快乐,并足以导致他们不去犯罪”[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因此,推进社区警务建设,打造“老百姓”身边的派出所,不但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也能够有效震慑犯罪、提升民众的安全感。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警务力量一贯比较薄弱,然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原有农村群体的结构发生改变,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化,此时就需要更多警力的介入。因此,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所辖的农村地区,加强社会警务建设意义重大。 (四)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对复杂的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往往需要多个纠纷化解机构的协力合作。对此,一方面,应将矛盾化解长效机制与专项机制相结合。在将“三大调解”(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长效机制基础上,还应健全道路交通纠纷、保险纠纷、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多种专项矛盾化解机制;另一方面,打造有效的“公调对接”、“矛调对接”、“诉调对接”的联合纠纷解决模式,让社会纠纷的化解能够有效衔接,节约司法资源。此外,还应建立信息的综合平台机构,将各种矛盾排查信息纳入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多部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人员的装备水平,以便及时发现、及时沟通、应急处置。
(五)引进社工人员,建立专业化的心理疏导服务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矛盾的出现、激化乃至上升为刑事案件,是因为某些当事人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异常,典型的特征表现为无道德情感,即“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对犯罪的意图和实施不反感,在犯罪之后也不懊悔”[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当这一类行为人在现实中发生矛盾时,除了应及时对其矛盾进行化解外,还应有针对性地对其心理状况进行一定的疏导。此外,“在女性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经历了从被害人到犯罪人转变的过程,即女性犯罪的‘恶逆变’”[ 林少菊:《浅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第39-43页。]。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女性犯罪人遭遇到情感的纠纷或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导致消极情绪的长期积累。对于这部分女性,同样应在矛盾的化解过程中进行心理的干预。很显然,对于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机构而言,囿于自身人员配置、服务理念的局限,很难在心理层面对矛盾当事人进行积极的引导。对此,应当积极地引入社工人员来充实现有的调解机构队伍,让各地区的调解组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心理辅导人员。此外,各地区还可开办“心理诊疗室”等专业的心理疏导机构,对具有偏执倾向的人员、涉及情感类纠纷等人员进行主动的宣传、引导工作,在更深层次进行矛盾的消解工作。
(六)加大法律宣传、提升社会道德文化建设
随着我国教育的快速发展,国民的文化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部分社会群体的学历层次仍较低;无锡市的统计数据就显示,犯罪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比为82%。由于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认识,以致“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当社会矛盾发生时,行为人往往不知道也没有意识主动向当地的社会纠纷化解机构寻求帮助,以致造成矛盾的升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可利用“法制广场”、“法律讲堂”、“法律漫画”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的宣扬活动,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当地政府还可不定期开展“送法下厂”的专项活动,就务工人员中较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解答。此外,当前社会还应加强“诚信”、“友善”、“互助”、“节约”等传统道德文化建设,互敬互爱,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