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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世界租赁年报称,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租赁市场,为外资银行、跨国公司广泛看好,租赁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现代租赁的历史不长,但现在已逐步认识到祖赁对经济发展的带动效应,并被重视起来。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多项政策扶持,可向商业银行借款、投资有价证券;允许外资入股;发行金融债券……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2001年12月27日,三九企业集团旗下的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金租)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在深圳签署一项飞机租赁业务,业务总额达2亿元,第二天,深金租再下一城,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铁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一单电信租赁业务,项目总额达到1.2亿元。据深金租董事长荣龙章“透露”,公司会在飞机租赁和电信租赁市场有更大的动作。
深金租的频频出击和对租赁市场的青睐在如今的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去年11月,明天科技、爱使股份分别发布公告称,拟投资参股设立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息投资1.47亿元委托新疆金融租赁公司购入两架“空中客车A310”飞机,并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使用,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不但弥补了公司因终止与中国联通合作的陕西GSM项目所带来的损失,而且使公司于2001年成功地扭亏为盈,避免了被ST的命运;海尔集团、德隆、新希望、东方集团等企业“大鳄”更是对包括信托、租赁、银行、保险到证券的金融市场表现出了极大兴趣。德隆系在通过其成员新疆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筹集第一笔资金之后,逐步实施对旗下几大产业的整合,德隆旗下的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透露,不仅仅是飞机租赁,今后,他们还会进一步介入轻轨、磁悬浮列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医疗设备等行业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经营活动。近年来,租赁业随着激活内需、拓展市场、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其融资与贸易的特殊作用已为政府及企业所认识。在这些出手快捷的企业眼里,租赁业绝对属于朝阳产业。在发达国家,租赁总额可以占到GDP的20%以上。汽车、住房、电器等产品租赁额可以占到流通量的50%以上,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制造商的80%以上的营业额来自于租赁。而我国租赁总额在GDP中连1%都不到,13年累计租赁额不及韩国的一年租赁额。最新的世界租赁年报称,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租赁市场,为外资银行、跨国公司广泛看好,租赁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签订加入WTO议定书后,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公布6大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对金融租赁是这样规定的: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金融租赁业的开放就在眼前。这块看得见的大蛋糕、看得见的利润增长点,怎不令各方人士垂涎呢?
政策扶植了租赁的发展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租赁的投资杠杆作用在经济飞速发展时期突显融资功能,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突显推销功能。它的双向促进功能和涉及多产业的特点,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远大于其他投资方式。
租赁尽管有许多优势,但其发展和生存都与政府对租赁的认识息息相关。发达国家把租赁与股票、债券、保险并列为金融四大支柱产业。我国已逐步认识到祖赁对经济发展的带动效应,并被重视起来。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租赁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领域,纷纷推出这一创新业务,莫不得益于此项政策强有力的支持,金融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设备投资第二大融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办法》从根本上确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地位,真正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进行的业务包括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如日中天的德隆系对旗下产业的整合便源于此)等。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办法》还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和担保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松,规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认为,现在租赁业务范围很宽,经营也很灵活。业务范围拓展最鲜明的特征,当属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从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到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从资金市场的紧缩和整顿,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以及发行金融债券等等,无疑打通了金融租赁公司吸收资金的瓶颈。
在资金运用方面,主管部门仍然是审慎地给予出租人以有限的贷款权,局限于“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租赁公司认为,此举有利于围绕租赁业务进行资金运作,以免走向偏离主业的歧途。
租赁优势形成多赢格局
在当前的形势下,为了提高经济景气指数,国家需要通过投资来带动经济发展,但资金紧张和发展需求旺盛成为一对矛盾。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管理,使得政府的直接投资效果并不明显。租赁将产权和使用权分离,使得卖不出去的东西可以出租,租不出去的东西,可以通过二手市场变现,进而盘活社会存量资产,开发融资渠道,解决这对矛盾,实现了政府的愿望,同时也为租赁公司带来巨大的投资回报。
租赁可以提高投资效率。政府为发展经济,采用了一些直接投资的方式。如果通过租赁将直接投资转换为间接投资可以得到如下好处:过去一笔投资有40%要转化为消费,实际投资效果有限。通过租赁补充投资不仅放大投资效率,由于租赁提供的是设备,因此可防止投资资金的流失,充分满足政府的投资意愿。我国的西部开发和扶贫工作应该大量使用这种方式,以提高投资效率。
租赁可以填补中小企业融资的空白。因投资体制的问题,银行一方面保有大量存款,因信用问题、银行慎贷而用不出去。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急需的资金得不到满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他们发展的瓶颈。而租赁因掌握物件的所有权,因此比银行更具有抗风险的能力。而银行因为资金雄厚,更适合于搞大型的投资项目。租赁与银行的经营方式不同,形成了互补的融资市场。在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通常是用租赁办法来解决。我国目前还没有将租赁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这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资金瓶颈。
租赁业重组还需再借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时,人民银行有关人士曾预计,原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将面临重组、合并、增资、扩股的过渡期,新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将涌现。尽管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人们预计的重组浪潮却没有出现,中国租赁业的老大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耗时1年多的重组计划,仍未成正果,令市场人士颇为着急。
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大多认为,该《办法》尚需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撑。另一方面,租赁属于边缘经济,必然涉及多学科和多领域。中国的租赁四大支柱(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监管制度适度、税收优惠鼓励)尚不完善,如租赁被行业主管部门划分为三个板块,既由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内贸局分别管理三种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经营性租赁的租赁公司。除了人行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租赁公司的监管尚未出台。国家税务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像发达国家在租赁发展初期给予租赁的一些特殊政策还没有到位。租赁的发展还要走一段荆棘的道路。
金融租赁有关规定
在我国签订加入WTO议定书后,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公布6大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对金融租赁是这样规定的: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日本有关租赁的政策:
日本政府对租赁采取了以下一些政策:
1、租赁的政策性融资待遇——对国家鼓励或保护的一些行业或事业,在做租赁项目时由日本开发银行提供50%的融资,融资期与租赁期相同,利率随金融市场变化而浮动,每3个月还一次租金,以租赁债权转让为担保。
2、援助租赁制度——日本对一些行业以及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援助和扶植,政府在5种承租对象上给予租金方面的援助,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事业范围,在租金上给予一定的补助。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援助,一方面在援助行业的同时也援助了租赁,同时通过租赁掌握物件所有权的特征,促进政府的援助资金回收安全有效。
3、租赁信用保险制度——1973年,日本建立了特有的政策性保险制度。该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后,实行强制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50%的租赁损失金额。
4、投资促进税额减免制度——日本为支援中小企业,促进设备投资,他们对以租赁形式引进特殊的机械设备,税务制度上可根据租赁费的一定比例减免税额。减免税制度的种类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投资促进税制;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基础税制和风险投资税制;事业化设备等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并对减免对象在设备和企业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
5、呆账准备金——日本最高的提取额在债务人发生申请整顿、破产、和议、更生、改组或票据交易被停止时,可提取债权额的50%。如果不能保证呆账的足额提取,租赁公司的损失自救问题就无法解决。
6、呆账损失债务人丧失资力,资金不能收回,其债权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算课税所得时,可计入呆账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税务上的呆账划分为:法律呆账、事实呆账和形式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