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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晓虹,女,1984年12月,云南大学法学院。
林海涛,女,1984年10月,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国内现时兴起了一股韩国电视剧(以下简称“韩剧”)热,这不仅对我国实行了文化输入,更严重的冲击了我国影视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已加入了WTO,经济活动逐渐被纳入国际轨道,经济文化的交流也日益频繁,出于对文化保护和经济利益两方面的考虑,对韩剧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显得至关重要。而且,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所以,我国在面对大举来侵的韩剧,采取国际经济法措施加于解决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对韩剧兴起及对中国危害的分析,比照《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内影视业相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出我国可以采取的国际经济法措施,以期对解决韩剧威海有所裨益。
关键词:韩剧;文化输入;经济威胁;应对措施
一、韩剧的生产与传播
十年前,刮入内地的快节奏、略带夸张且鲜明戏剧冲突的港台风,一时间吸引了广大的观众,内地的媒体一拥而上,扔掉了那些真实、细腻、娓娓道来的沉着,换之一批声色俱厉的表演、冲撞巧合的情节和哗众取宠的明星。今天,港台风才悄然落幕,聪明的韩国人捡起了我们弃之如敝屐的传统,祭起民族文化的大旗,悄悄的进入了我国影视行业。曾在1997年金融危机中痛苦挣扎的韩国,在短短几年内,经济重新崛起,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文化产业。韩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开始于1998年正式提出“文化立国”的国策方针[1],因为他们充分认识到,已经发展的世界经济和物质文明,必然带来人们对文化产品消费的需求。[2]1999年,韩国政府首次制定了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1999年至2001年又先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在此间,韩国有关部门陆续对《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被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左右,充分发挥了立法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政府机构主动理顺管理机制,设立专门文化产业促进机构,如“文化产业振兴院”和“文化产业振兴局”等,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专门拨出巨额资金,对文化内容产业进行扶持,发展以文化产业园区为中心的文化产业集群,实现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同时通过减免关税税收等手段,大力推进影视、音乐、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的出口等等[3]。在这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下,短短几年时间内,韩国文化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而带动了韩剧的不可抵挡之势。
二、韩剧对中国的危害
(一)“文化输入”
文化就是经济,文化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它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4]中国是传统的文化大国,中国的文化市场也极广阔,蕴涵巨大的潜力与商机。许多行家认为,中国是下一个世纪世界最大的文化消费市场。正因为如此,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千方百计想抢占中国市场,日本、韩国也觊觎中国文化市场。[5]近年来,伴随着韩剧大举将军我国影视业,韩国对我国的文化输入已经形成一种可怕的力量,使得我国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变得困难重重,也给我国的文化守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005年9月1日起,湖南卫视将在黄金时间播出韩国电视连续剧《大长今》,将韩剧进口推上了又一个巅峰,当中国的男女老幼沉浸在韩国人制造的“韩国状态”中时,韩式传统餐饮、时尚服饰、美容美发等文化生活层次的东西也被受追捧,成为中国市场的宠儿。[6]
(二)经济威胁
1、冲击影视业
韩国从1997年开始,电视节目的出口以每年33%的速度递增,其中有25%的节目销往中国,韩剧成为电视最大的输出品,为韩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率。近年“韩流”席卷中国,2005年以《大长今》为代表的韩剧横扫两岸三地的电视荧屏,因为韩剧的大量涌入,微弱的国产剧市场占有分额越来越小,造成国内电视剧市场每年有30亿人民币的亏损,许多电视剧公司身陷外患,正面临生死考验。[7]这严重的冲击了我国影视业的发展。
2、阻碍对外贸易的增长
对华出口猛增,韩剧是功不可没的。2003年还位居我国进口来源地第五位的韩国,凭借其文化产业对中国输入的带动,以高于进口总体增速5.8个百分点,一跃成为我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从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我国自韩国进口768.2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23.4%,我国与韩国双边贸易总额首次找过千亿美元。[8]
在我国自韩国的进口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缘于韩国文化产业的输入,2005年韩国文化产业产品的出口额高达7亿美元,这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又归功于韩剧,中国成为了韩国的重点输出国。韩国对电视剧的出口打开了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市场,仅2004年一年,国内30多家电视台共播出了60多部韩国电视剧。从韩国产业政策研究院对韩流和经济波及效果分析上来看,韩流对韩国经济产生的效益达45亿美元,其中在中国产生的效益达33亿美元。[9]
然而,“韩流”可以说是单向的“出口”。在亚洲其他国家韩剧铺天盖地,韩疯如火如荼,再韩国却很难看到国外的电视剧。[10]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目前是韩国文化市场最大的消费国,但两国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贸易不对等现象,我国贸易逆差较大,中韩两国文化逆差比例是1:10左右。[11]这样,韩国单向赚走了我国大量外汇。此外,韩国的大规模出口,打压了中国的电视剧在东南亚地区的出口,使得我国出口额一年之内减少了近三分之二。[12]
三、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应对措施
(一)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是对外贸易管理中最古老、使用最为普遍、效果最为直接的调控工具。尤其是进口关税常常成为各国限制他国产品进口从而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手段。[13]针对韩剧的大量涌入,我国可以采取征收保护关税或进口附加税来保护我国影视业。但是,首先,由于关税措施的应用缺乏灵活性,一国税收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该国严格的立法程序,一旦颁布生效,必须严格执行。其次,高关税不一定能杜绝进口,反而容易招致他国的报复。再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订后,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各国已大幅度削减了关税税率,各国关税壁垒水平大大降低,而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其关税约束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水平上,不能任意提高关税税率,使得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削弱。[14]所以,我国对韩剧采取关税措施的可行度大大下降了。因此,可以把关税进行非关税化。
(二)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实施,而行政措施的采用不受法律程序约束,手续灵活简便,行动迅速,同时又可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产品而实施。而且非关税措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它的实施往往以履行正常的海关手续和要求等为借口,间接的达到保护的目的。再次,各国对非关税壁垒没有十分有效的国际监管和控制措施。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这为我国采用非关税壁垒提供了机会。[15]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非常广泛。[16]所以,对韩剧可以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
1、配额制度
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或金额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如果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口或出口。[17]我国对韩剧实施进口配额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大量韩剧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冲击,还可以减少外汇浪费。对韩剧进口实行绝对配额,给韩剧的数量设定一个最高限,这样,不仅可以引进较小比例的韩国影片以缓和国内影视业的和满足国内观众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引进非韩国影片,让外国电影产业在相互搏弈间逐步达成一种动态平衡,有利于整个影视业的良性发展。
2、许可证制度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许可证制度从数量上限制韩剧的进口,规定韩剧只有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到我国。以韩剧对我国产业会造成损害为由,把韩剧列入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目录表。目前从广电局的一次例行会议上传出消息,我国将对韩剧进口进行限制,播出量也将随之下调。[18]
3.WTO幼稚产业保护
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就是《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18条A节和C节,该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为促进特定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暂时偏离WTO的义务——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或实施进口限制。[19]
(1)我国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必要性
我国有必要在适当的情况下援引该条款,其理由在于:第一,入世后我国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客观上需要保护和促进。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内容来看,我国入世将承受全面的实质性关税约束,即使是竞争力较弱的产品,如汽车、药品、信息技术产品也不例外。我国正在并还将继续认真履行我国的上述承诺。但是,今后我国的有关产业面临的竞争或冲击形势是难以意料的,并不能完全排除由于我国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导致一些产品大量进入中国从而影响我国有关产业的建立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就会产生基于国家利益而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和促进的问题。第二,GATT1994第18条作为合法的贸易保护规则可供我国援引。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实行关税减让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等原则,但WTO并不反对对国内产业的适当保护,并因此感到了种种例外,GATT第18条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就是其中法定的一种。尽管WTO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极少援引该条,但并不说明发展中国家以后也不加以援引,因为这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项使自己的贸易政策更具灵活性的权利。我国援用该条保护有关产业完全合法。[20]
(2)我国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可能性
我国援引该条款也具备可能性。首先,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之列,符合第18条所称“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在第18条下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不容置疑的,在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对中国援引第18条也没有任何质疑。其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性的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有关规划和计划中,均包含我国重大的经济发展政策,此外,我国有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将有关的发展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了。因此,我国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21]
影视业在我国属于幼稚产业,我国有合法的依据对其进行保护,所以相应的能对韩剧采取诸如修改或撤销其关税减让和实施进口限制。
注释:
[1]资料来源:http://www.gxnews.com.cn/static/20060310/newgx441134b2_566411.html。
[2]资料来源:http://ent.sina.com.cn/r/m/2005-10-13/1448864546.html。
[3]资料来源:http://www.gxnews.com.cn/static/20060310/newgx441134b2_566411.html。
[4]资料来源:http://www.ionly.com.cn/pro/ionlyshow/jinyuanpu/20050818/140602.html。
[5]资料来源:http://www.ionly.com.cn/pro/ionlyshow/jinyuanpu/20050818/140602.html。
[6]资料来源:http://news.cnfol.com/050823/101,1587,1403171,00.shtml。
[7]资料来源:http://finance.icxo.com/htmlnews/2006/02/19/768416_0.htm。
[8]资料来源:http://www.cnwnews.com/Html/biz_sytj/171659883.html。
[9]资料来源:http://www.cnwnews.com/Html/biz_sytj/171659883.html。
[10]资料来源:http://news.yninfo.com/guoji/huanqiu/2005/10/1129272208_14/。
[11]资料来源:http://www.21cnci.com/ciif_view.asp id=42071。
[12]资料来源:http://finance.icxo.com/htmlnews/2006/02/19/768416_0.htm。
[1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28页。
[1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1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页。
[16]揭筱纹、罗建、赵力宾:《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第72页。
[17]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8页。
[18]资料来源:http://www.21cnci.com/ciif_view.asp id=42071。
[19]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2-93页。
[20]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102页。
[21]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2页。
参考文献:
[1]李丹林.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法律思考.现代传播.2003。
[2]刘建明.WTO架构下传媒入世的杜撰.当代传播.2002。
[3]赵春梅.CCTV国际部如何做好外国影视剧引进中的“把关人”.现代传播.2003。
[4]王军.法治与媒体管制国际学术研讨会纪要.现代传播.2004。
林海涛,女,1984年10月,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国内现时兴起了一股韩国电视剧(以下简称“韩剧”)热,这不仅对我国实行了文化输入,更严重的冲击了我国影视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已加入了WTO,经济活动逐渐被纳入国际轨道,经济文化的交流也日益频繁,出于对文化保护和经济利益两方面的考虑,对韩剧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显得至关重要。而且,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所以,我国在面对大举来侵的韩剧,采取国际经济法措施加于解决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对韩剧兴起及对中国危害的分析,比照《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内影视业相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出我国可以采取的国际经济法措施,以期对解决韩剧威海有所裨益。
关键词:韩剧;文化输入;经济威胁;应对措施
一、韩剧的生产与传播
十年前,刮入内地的快节奏、略带夸张且鲜明戏剧冲突的港台风,一时间吸引了广大的观众,内地的媒体一拥而上,扔掉了那些真实、细腻、娓娓道来的沉着,换之一批声色俱厉的表演、冲撞巧合的情节和哗众取宠的明星。今天,港台风才悄然落幕,聪明的韩国人捡起了我们弃之如敝屐的传统,祭起民族文化的大旗,悄悄的进入了我国影视行业。曾在1997年金融危机中痛苦挣扎的韩国,在短短几年内,经济重新崛起,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文化产业。韩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开始于1998年正式提出“文化立国”的国策方针[1],因为他们充分认识到,已经发展的世界经济和物质文明,必然带来人们对文化产品消费的需求。[2]1999年,韩国政府首次制定了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1999年至2001年又先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在此间,韩国有关部门陆续对《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被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左右,充分发挥了立法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政府机构主动理顺管理机制,设立专门文化产业促进机构,如“文化产业振兴院”和“文化产业振兴局”等,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专门拨出巨额资金,对文化内容产业进行扶持,发展以文化产业园区为中心的文化产业集群,实现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同时通过减免关税税收等手段,大力推进影视、音乐、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的出口等等[3]。在这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下,短短几年时间内,韩国文化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而带动了韩剧的不可抵挡之势。
二、韩剧对中国的危害
(一)“文化输入”
文化就是经济,文化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它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4]中国是传统的文化大国,中国的文化市场也极广阔,蕴涵巨大的潜力与商机。许多行家认为,中国是下一个世纪世界最大的文化消费市场。正因为如此,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千方百计想抢占中国市场,日本、韩国也觊觎中国文化市场。[5]近年来,伴随着韩剧大举将军我国影视业,韩国对我国的文化输入已经形成一种可怕的力量,使得我国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变得困难重重,也给我国的文化守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005年9月1日起,湖南卫视将在黄金时间播出韩国电视连续剧《大长今》,将韩剧进口推上了又一个巅峰,当中国的男女老幼沉浸在韩国人制造的“韩国状态”中时,韩式传统餐饮、时尚服饰、美容美发等文化生活层次的东西也被受追捧,成为中国市场的宠儿。[6]
(二)经济威胁
1、冲击影视业
韩国从1997年开始,电视节目的出口以每年33%的速度递增,其中有25%的节目销往中国,韩剧成为电视最大的输出品,为韩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率。近年“韩流”席卷中国,2005年以《大长今》为代表的韩剧横扫两岸三地的电视荧屏,因为韩剧的大量涌入,微弱的国产剧市场占有分额越来越小,造成国内电视剧市场每年有30亿人民币的亏损,许多电视剧公司身陷外患,正面临生死考验。[7]这严重的冲击了我国影视业的发展。
2、阻碍对外贸易的增长
对华出口猛增,韩剧是功不可没的。2003年还位居我国进口来源地第五位的韩国,凭借其文化产业对中国输入的带动,以高于进口总体增速5.8个百分点,一跃成为我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从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我国自韩国进口768.2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23.4%,我国与韩国双边贸易总额首次找过千亿美元。[8]
在我国自韩国的进口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缘于韩国文化产业的输入,2005年韩国文化产业产品的出口额高达7亿美元,这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又归功于韩剧,中国成为了韩国的重点输出国。韩国对电视剧的出口打开了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市场,仅2004年一年,国内30多家电视台共播出了60多部韩国电视剧。从韩国产业政策研究院对韩流和经济波及效果分析上来看,韩流对韩国经济产生的效益达45亿美元,其中在中国产生的效益达33亿美元。[9]
然而,“韩流”可以说是单向的“出口”。在亚洲其他国家韩剧铺天盖地,韩疯如火如荼,再韩国却很难看到国外的电视剧。[10]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目前是韩国文化市场最大的消费国,但两国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贸易不对等现象,我国贸易逆差较大,中韩两国文化逆差比例是1:10左右。[11]这样,韩国单向赚走了我国大量外汇。此外,韩国的大规模出口,打压了中国的电视剧在东南亚地区的出口,使得我国出口额一年之内减少了近三分之二。[12]
三、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应对措施
(一)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是对外贸易管理中最古老、使用最为普遍、效果最为直接的调控工具。尤其是进口关税常常成为各国限制他国产品进口从而实施贸易保护的有利手段。[13]针对韩剧的大量涌入,我国可以采取征收保护关税或进口附加税来保护我国影视业。但是,首先,由于关税措施的应用缺乏灵活性,一国税收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该国严格的立法程序,一旦颁布生效,必须严格执行。其次,高关税不一定能杜绝进口,反而容易招致他国的报复。再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订后,通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各国已大幅度削减了关税税率,各国关税壁垒水平大大降低,而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其关税约束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水平上,不能任意提高关税税率,使得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削弱。[14]所以,我国对韩剧采取关税措施的可行度大大下降了。因此,可以把关税进行非关税化。
(二)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实施,而行政措施的采用不受法律程序约束,手续灵活简便,行动迅速,同时又可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产品而实施。而且非关税措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它的实施往往以履行正常的海关手续和要求等为借口,间接的达到保护的目的。再次,各国对非关税壁垒没有十分有效的国际监管和控制措施。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这为我国采用非关税壁垒提供了机会。[15]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非常广泛。[16]所以,对韩剧可以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
1、配额制度
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或金额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如果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口或出口。[17]我国对韩剧实施进口配额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大量韩剧进口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冲击,还可以减少外汇浪费。对韩剧进口实行绝对配额,给韩剧的数量设定一个最高限,这样,不仅可以引进较小比例的韩国影片以缓和国内影视业的和满足国内观众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引进非韩国影片,让外国电影产业在相互搏弈间逐步达成一种动态平衡,有利于整个影视业的良性发展。
2、许可证制度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许可证制度从数量上限制韩剧的进口,规定韩剧只有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到我国。以韩剧对我国产业会造成损害为由,把韩剧列入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目录表。目前从广电局的一次例行会议上传出消息,我国将对韩剧进口进行限制,播出量也将随之下调。[18]
3.WTO幼稚产业保护
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就是《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18条A节和C节,该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为促进特定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暂时偏离WTO的义务——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或实施进口限制。[19]
(1)我国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必要性
我国有必要在适当的情况下援引该条款,其理由在于:第一,入世后我国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客观上需要保护和促进。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内容来看,我国入世将承受全面的实质性关税约束,即使是竞争力较弱的产品,如汽车、药品、信息技术产品也不例外。我国正在并还将继续认真履行我国的上述承诺。但是,今后我国的有关产业面临的竞争或冲击形势是难以意料的,并不能完全排除由于我国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导致一些产品大量进入中国从而影响我国有关产业的建立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就会产生基于国家利益而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和促进的问题。第二,GATT1994第18条作为合法的贸易保护规则可供我国援引。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实行关税减让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等原则,但WTO并不反对对国内产业的适当保护,并因此感到了种种例外,GATT第18条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就是其中法定的一种。尽管WTO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极少援引该条,但并不说明发展中国家以后也不加以援引,因为这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项使自己的贸易政策更具灵活性的权利。我国援用该条保护有关产业完全合法。[20]
(2)我国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可能性
我国援引该条款也具备可能性。首先,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之列,符合第18条所称“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在第18条下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不容置疑的,在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对中国援引第18条也没有任何质疑。其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性的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有关规划和计划中,均包含我国重大的经济发展政策,此外,我国有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将有关的发展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了。因此,我国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21]
影视业在我国属于幼稚产业,我国有合法的依据对其进行保护,所以相应的能对韩剧采取诸如修改或撤销其关税减让和实施进口限制。
注释:
[1]资料来源:http://www.gxnews.com.cn/static/20060310/newgx441134b2_566411.html。
[2]资料来源:http://ent.sina.com.cn/r/m/2005-10-13/1448864546.html。
[3]资料来源:http://www.gxnews.com.cn/static/20060310/newgx441134b2_566411.html。
[4]资料来源:http://www.ionly.com.cn/pro/ionlyshow/jinyuanpu/20050818/140602.html。
[5]资料来源:http://www.ionly.com.cn/pro/ionlyshow/jinyuanpu/20050818/140602.html。
[6]资料来源:http://news.cnfol.com/050823/101,1587,1403171,00.shtml。
[7]资料来源:http://finance.icxo.com/htmlnews/2006/02/19/768416_0.htm。
[8]资料来源:http://www.cnwnews.com/Html/biz_sytj/171659883.html。
[9]资料来源:http://www.cnwnews.com/Html/biz_sytj/171659883.html。
[10]资料来源:http://news.yninfo.com/guoji/huanqiu/2005/10/1129272208_14/。
[11]资料来源:http://www.21cnci.com/ciif_view.asp id=42071。
[12]资料来源:http://finance.icxo.com/htmlnews/2006/02/19/768416_0.htm。
[1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28页。
[1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1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页。
[16]揭筱纹、罗建、赵力宾:《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第72页。
[17]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8页。
[18]资料来源:http://www.21cnci.com/ciif_view.asp id=42071。
[19]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2-93页。
[20]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102页。
[21]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2页。
参考文献:
[1]李丹林.当代中国电视剧的法律思考.现代传播.2003。
[2]刘建明.WTO架构下传媒入世的杜撰.当代传播.2002。
[3]赵春梅.CCTV国际部如何做好外国影视剧引进中的“把关人”.现代传播.2003。
[4]王军.法治与媒体管制国际学术研讨会纪要.现代传播.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