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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和比尔·盖茨的中国慈善晚宴在“五味杂陈”中结束,并且为媒体制造了一个新的名词“巴比宴”。财富、裸捐、劝募等词汇升腾而起,在这喧嚣过去之后,应冷静一下,想想这“巴比宴”到底带来了什么?
中国慈善业的历史悠久,传统深厚,富豪们行善的意愿也不用“巴比”来教。但有一件事情通过“巴比宴”也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现代公益慈善行业绝不仅仅是钱和爱心的事情,而是一门专业的行当。现代公益慈善行业,“巴比”当然更有发言权,美国富豪的“散财”史已经超过百年了,资中筠在《财富的归宿》一书中详细阐释了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的成因和历史,“替上帝理财的人要为他们的兄弟姐妹造福”,只有那些善于赚钱的人才最善于花钱,他们知道“钱”是怎么回事。这也是何以卡内基、洛克菲勒等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伊始,就立足于专业操作手法。
而中国的改革开放才短短30年时间,中国富豪们尚处于发展阶段,他们已经开始从事公益慈善,实属难得。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专业的从事公益慈善。
不少企业家已经意识到边做企业边行公益的身份冲突问题。企业家的天职在于最大化企业的利益,而慈善家的责任在于如何最有效地花钱,即决定资助什么项目,通过什么方式资助等。这两种职能需要区分开来,并且各自专业化。比尔·盖茨是意识到这种>中突并且正在努力完成专业化转换的人,这是中国富豪要学习的。
不过最需要从“巴比宴”中学习的,其实并不是中国富豪,而是各个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因为民政部门是公益慈善行业的监管者,今天中国公益慈善行业发展的诸多不畅,与监管政策紧密相关。一是主管单位的限制,二是资金门槛的限制,这双重限制是目前公益慈善行业没有迅猛发展的症结所在。
美国的NGO(非政府组织)发达,其中重要的不仅仅是扶危济困,而且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尽管有不同的统计数字,但大致上NGO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8%~10%。这还不包括大量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对NGO的限制变相使得中国的就业难问题少了一个重要的解决出口。如果民政部门能放松对NGO设立的主管单位和资金门槛限制,为NGO设立发展提供更多便捷服务,将会极大鼓励NGO的发展并提供广阔的就业前景。
另外一件事情,也是可以从“巴比宴”中学到的,那就是从事公益慈善行业,必须首先要保护私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很多人其实还不至于陷入贫困陷阱,但恰因为财产保护不力,使得这些原本不需救济的人变成了公益慈善行业需要救助的对象,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目标背道而驰。同时“被捐款”、“诈捐门”等出现,也表明了财产保护无力的现状,“被捐款”是对捐款人的财产的保护不力,而“诈捐门”则是对受捐对象的财产保护不力。
有人参加完“巴比宴”,总结说,“这三件事——捐款、成立公益基金会、增加并保护财富,都得做,并且做好。”我觉得除了捐款这件事情和个人有关,其他两件都和监管者有关。能不能进一步发展公益基金会及其他形式的NGO,民政部门责无旁贷。而保护个人财产这件事,重要性自不待言,关键是要落实。
中国慈善业的历史悠久,传统深厚,富豪们行善的意愿也不用“巴比”来教。但有一件事情通过“巴比宴”也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现代公益慈善行业绝不仅仅是钱和爱心的事情,而是一门专业的行当。现代公益慈善行业,“巴比”当然更有发言权,美国富豪的“散财”史已经超过百年了,资中筠在《财富的归宿》一书中详细阐释了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的成因和历史,“替上帝理财的人要为他们的兄弟姐妹造福”,只有那些善于赚钱的人才最善于花钱,他们知道“钱”是怎么回事。这也是何以卡内基、洛克菲勒等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伊始,就立足于专业操作手法。
而中国的改革开放才短短30年时间,中国富豪们尚处于发展阶段,他们已经开始从事公益慈善,实属难得。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专业的从事公益慈善。
不少企业家已经意识到边做企业边行公益的身份冲突问题。企业家的天职在于最大化企业的利益,而慈善家的责任在于如何最有效地花钱,即决定资助什么项目,通过什么方式资助等。这两种职能需要区分开来,并且各自专业化。比尔·盖茨是意识到这种>中突并且正在努力完成专业化转换的人,这是中国富豪要学习的。
不过最需要从“巴比宴”中学习的,其实并不是中国富豪,而是各个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因为民政部门是公益慈善行业的监管者,今天中国公益慈善行业发展的诸多不畅,与监管政策紧密相关。一是主管单位的限制,二是资金门槛的限制,这双重限制是目前公益慈善行业没有迅猛发展的症结所在。
美国的NGO(非政府组织)发达,其中重要的不仅仅是扶危济困,而且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尽管有不同的统计数字,但大致上NGO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8%~10%。这还不包括大量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对NGO的限制变相使得中国的就业难问题少了一个重要的解决出口。如果民政部门能放松对NGO设立的主管单位和资金门槛限制,为NGO设立发展提供更多便捷服务,将会极大鼓励NGO的发展并提供广阔的就业前景。
另外一件事情,也是可以从“巴比宴”中学到的,那就是从事公益慈善行业,必须首先要保护私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很多人其实还不至于陷入贫困陷阱,但恰因为财产保护不力,使得这些原本不需救济的人变成了公益慈善行业需要救助的对象,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目标背道而驰。同时“被捐款”、“诈捐门”等出现,也表明了财产保护无力的现状,“被捐款”是对捐款人的财产的保护不力,而“诈捐门”则是对受捐对象的财产保护不力。
有人参加完“巴比宴”,总结说,“这三件事——捐款、成立公益基金会、增加并保护财富,都得做,并且做好。”我觉得除了捐款这件事情和个人有关,其他两件都和监管者有关。能不能进一步发展公益基金会及其他形式的NGO,民政部门责无旁贷。而保护个人财产这件事,重要性自不待言,关键是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