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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批评性报道及其现实影响力,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批评性报道的舆论效应,分析出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给出了批评性报道应讲究的策略,以避免其破坏性后果。
[关键词]社会影响 批评性报道 舆论效应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106-02
批评性报道以反映社会热点、揭露新闻事件的背后而备受关注,成为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彰显“第四种权力”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媒体市场化竞争的有效手段,本质上为媒体获取更广泛的受众支持奠定了基础。也正因为批评性报道产生的轰动效应,让一些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的同时,深入挖掘批评性报道的社会潜能,甚至利用批评性报道的负面效果实现各种利益的转换,偏离了批评性报道揭示真相、舆论引导的本意。
一、批评性报道的现实影响力
批评性报道是指揭露社会阴暗面和违法事实的报道,在报道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大量取证,所以批评性报道是一种深度报道。其实质是对批评对象依法实施舆论监督,属深度报道范畴。
批评性报道因为大都反映的是民众的呼声,或者揭露假恶丑等社会热点,有较强的新闻性和社会性,因而关注度高,容易产生轰动效应。例如2008年6月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报道,新闻源是从兰州市某医院收治的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纷纷曝出不同品牌的毒奶粉,一时间,奶粉恐慌甚嚣尘上。事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启动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事件给众多奶粉生产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谓难以估量,最终致三鹿破产。事件平息之后,有些奶企抓住这一契机,利用负面报道的强大影响力,大做自己的品牌,很快占据了其他问题品牌让出的市场。这种利用批评报道实现自我发展的战略举措,客观上彰显了批评性报道的现实影响力。
同时,有些批评性报道因杀伤力不强,只伤皮毛不动筋骨,反倒促成了被报道对象的自我炒作,他们利用负面新闻的宣传效果,提升知名度,很快“家喻户晓”,坏事变好事。例如前段时间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高入园难等现象的报道,记者在进行大量走访调查基础上,连续刊发报道,问题剖析透彻,切中要害,但结果是,非但没有促进公办幼儿园降低收费门槛,反而吸引更多家长对公办幼儿园的追捧,这就反映出媒体在做此类批评性报道时的导向不明确,不知不觉中给公众以某种暗示。类似的还有关于房价的报道,一旦媒体批评某楼盘滥涨价,或者曝光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因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等无伤大碍的新闻时,都会增强公众对该楼盘的关注率,如同给报道对象的一次免费广告,社会效应昭然若揭。
二、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触碰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批评性报道。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但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中就已体现。其中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隐私权包括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信用权、贞操权、商号权等,因此涉及批评报道中的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稍有不慎即踩爆的雷区。
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因其获取新闻信息的直接性和准确度,越来越被广泛使用。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体验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全然不知。例如《新文化报》关于黑心棉的报道,《城市晚报》对长春站前黑车宰客的报道,等等,都是在隐性采访中完成的。隐性采访在揭示新闻事实的同时,如考虑不周就可能会造成侵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谨慎把握:(1)被采访对象是否属违法行为,法律保护的是个人隐私,并不保护犯罪。比如对强奸案的报道,就要注意保护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包括姓名、住址、所在单位、亲属关系等不宜做详细报道。(2)被采访对象是否公众人物,一般来说,公众人物享受隐私权的范围要明显小于非公众人物,他们在接受舆论监督时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形象,基本不会涉及个人隐私。比如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官员,对他们的监督理所当然。(3)是否属于公开式采访。比如记者见面会、新闻发布会、现场答疑等,在这种公开的场合,即使采用了隐性采访手段,也不应被视为侵害隐私权。
可以说,隐私权一直是困扰各国媒体的一大难题,即使对于比较崇尚新闻自由的英国人来说也不例外。英国媒体人士普遍认为,隐私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概念,因为它随着时代变迁、空间转移而变化,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只能通过变通一些法律条款来实现。比如公开他人隐私性事实,这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法庭审理此类案件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有关信息是秘密信息;二是当事人之间有守信义务;三是未经允许公开这些信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四是公开此类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
三、批评性报道应讲究策略,避免破坏性后果
批评性报道一般具有较强的轰动效应,但这种效应包括正面和负面两种,由于在传播过程中受众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动事态放大蔓延,甚至可能导致失真和偏离舆论导向,影响受众的正确判断,进而产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批评性报道,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和报道策略,从大局出发,谨遵新闻传播规律,恪守法律法规和新闻报道准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新闻事实,如此才能降低各种纠纷或新闻官司的发生几率。
(一)避免主观臆断,切忌使用未经核实的新闻素材
在引发新闻官司的案件中,批评性新闻报道占据绝大部分比例,记者采访不够深入,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有些素材未经核实就加以采用,造成严重后果,此类事例比比皆是。想象和推测只是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方式,记者对新闻的报道更需要大量准确的有事实根据的调查取证,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即使有些环节一时还拿捏不准,也不要枉下结论,语言表述上也应保持谨慎,留有余地,待核实后在后续报道中予以交代。
(二)避免个人感情色彩,切忌使用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侮辱性的语言
超越记者职责范围的“责任感”有时会影响对事情的判断,因此角色的把握非常重要。在批评性报道中,记者应始终独立地站在观察者位置上,而不能参与到事件本身,更不能掺杂私人感情,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表述都可能会对公众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报道中更要注意语言的使用,禁止使用诽谤性或侮辱性语言评价事实,在句式的使用上,也要注意把握语气和用词,尽量提供清楚的新闻事实,让读者做出对事件的评判。
(三)避免制造噱头,切忌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舆论导向
批评性报道主要是通过对事件的报道或分析,揭露社会问题,曝光不良社会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症结,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应该是建设性的。此类报道必然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成为媒体争取读者的卖点。有些媒体为吸引眼球在制作上下足工夫,过分渲染,大肆进行炒作,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偏离了舆论的正确导向。做好批评性报道,一是要控制好此类报道所占比重,以正面宣传为主,负面为辅,通过对事件的报道,弘扬正气,荡涤污浊;二要把握好尺度和时机,既要考虑事件的时效性方面因素,也要注意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国际环境等因素,掌控好新闻报道的火候,使报道发挥强大的正面效应的同时,避免或减少负面的破坏性后果。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闻诉讼
侵权是批评性报道引发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批评性报道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特点,如把握不慎就可能导致新闻官司。近年来此类事件频繁发生,也给新闻记者敲响了警钟。因此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既要多渠道、多角度探寻事实真相,不断检验和确认相关细节,采用权威部门的说辞及科学准确的数据资料,保证新闻报道的准确无误,更要注意收集和保存重要证据,特别是一些涉及个人或机构利益、影响形象、社会反响强烈的曝光类批评报道,留存采访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在可能出现的新闻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黄灵.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和新闻报道.中国记者,2008,
2.
[2]圣才学习网.电视新闻中如何协调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关系.2010,6.
[3]林爱,王君.采写批评性新闻如何防止侵害名誉权.新闻与法,2004年,第5期.
[关键词]社会影响 批评性报道 舆论效应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106-02
批评性报道以反映社会热点、揭露新闻事件的背后而备受关注,成为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彰显“第四种权力”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媒体市场化竞争的有效手段,本质上为媒体获取更广泛的受众支持奠定了基础。也正因为批评性报道产生的轰动效应,让一些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的同时,深入挖掘批评性报道的社会潜能,甚至利用批评性报道的负面效果实现各种利益的转换,偏离了批评性报道揭示真相、舆论引导的本意。
一、批评性报道的现实影响力
批评性报道是指揭露社会阴暗面和违法事实的报道,在报道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大量取证,所以批评性报道是一种深度报道。其实质是对批评对象依法实施舆论监督,属深度报道范畴。
批评性报道因为大都反映的是民众的呼声,或者揭露假恶丑等社会热点,有较强的新闻性和社会性,因而关注度高,容易产生轰动效应。例如2008年6月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报道,新闻源是从兰州市某医院收治的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纷纷曝出不同品牌的毒奶粉,一时间,奶粉恐慌甚嚣尘上。事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启动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事件给众多奶粉生产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谓难以估量,最终致三鹿破产。事件平息之后,有些奶企抓住这一契机,利用负面报道的强大影响力,大做自己的品牌,很快占据了其他问题品牌让出的市场。这种利用批评报道实现自我发展的战略举措,客观上彰显了批评性报道的现实影响力。
同时,有些批评性报道因杀伤力不强,只伤皮毛不动筋骨,反倒促成了被报道对象的自我炒作,他们利用负面新闻的宣传效果,提升知名度,很快“家喻户晓”,坏事变好事。例如前段时间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高入园难等现象的报道,记者在进行大量走访调查基础上,连续刊发报道,问题剖析透彻,切中要害,但结果是,非但没有促进公办幼儿园降低收费门槛,反而吸引更多家长对公办幼儿园的追捧,这就反映出媒体在做此类批评性报道时的导向不明确,不知不觉中给公众以某种暗示。类似的还有关于房价的报道,一旦媒体批评某楼盘滥涨价,或者曝光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因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等无伤大碍的新闻时,都会增强公众对该楼盘的关注率,如同给报道对象的一次免费广告,社会效应昭然若揭。
二、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触碰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批评性报道。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但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中就已体现。其中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隐私权包括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信用权、贞操权、商号权等,因此涉及批评报道中的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稍有不慎即踩爆的雷区。
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因其获取新闻信息的直接性和准确度,越来越被广泛使用。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体验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全然不知。例如《新文化报》关于黑心棉的报道,《城市晚报》对长春站前黑车宰客的报道,等等,都是在隐性采访中完成的。隐性采访在揭示新闻事实的同时,如考虑不周就可能会造成侵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谨慎把握:(1)被采访对象是否属违法行为,法律保护的是个人隐私,并不保护犯罪。比如对强奸案的报道,就要注意保护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包括姓名、住址、所在单位、亲属关系等不宜做详细报道。(2)被采访对象是否公众人物,一般来说,公众人物享受隐私权的范围要明显小于非公众人物,他们在接受舆论监督时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形象,基本不会涉及个人隐私。比如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官员,对他们的监督理所当然。(3)是否属于公开式采访。比如记者见面会、新闻发布会、现场答疑等,在这种公开的场合,即使采用了隐性采访手段,也不应被视为侵害隐私权。
可以说,隐私权一直是困扰各国媒体的一大难题,即使对于比较崇尚新闻自由的英国人来说也不例外。英国媒体人士普遍认为,隐私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概念,因为它随着时代变迁、空间转移而变化,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只能通过变通一些法律条款来实现。比如公开他人隐私性事实,这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法庭审理此类案件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有关信息是秘密信息;二是当事人之间有守信义务;三是未经允许公开这些信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四是公开此类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
三、批评性报道应讲究策略,避免破坏性后果
批评性报道一般具有较强的轰动效应,但这种效应包括正面和负面两种,由于在传播过程中受众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动事态放大蔓延,甚至可能导致失真和偏离舆论导向,影响受众的正确判断,进而产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批评性报道,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和报道策略,从大局出发,谨遵新闻传播规律,恪守法律法规和新闻报道准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新闻事实,如此才能降低各种纠纷或新闻官司的发生几率。
(一)避免主观臆断,切忌使用未经核实的新闻素材
在引发新闻官司的案件中,批评性新闻报道占据绝大部分比例,记者采访不够深入,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有些素材未经核实就加以采用,造成严重后果,此类事例比比皆是。想象和推测只是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方式,记者对新闻的报道更需要大量准确的有事实根据的调查取证,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即使有些环节一时还拿捏不准,也不要枉下结论,语言表述上也应保持谨慎,留有余地,待核实后在后续报道中予以交代。
(二)避免个人感情色彩,切忌使用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侮辱性的语言
超越记者职责范围的“责任感”有时会影响对事情的判断,因此角色的把握非常重要。在批评性报道中,记者应始终独立地站在观察者位置上,而不能参与到事件本身,更不能掺杂私人感情,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表述都可能会对公众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报道中更要注意语言的使用,禁止使用诽谤性或侮辱性语言评价事实,在句式的使用上,也要注意把握语气和用词,尽量提供清楚的新闻事实,让读者做出对事件的评判。
(三)避免制造噱头,切忌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舆论导向
批评性报道主要是通过对事件的报道或分析,揭露社会问题,曝光不良社会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症结,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应该是建设性的。此类报道必然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成为媒体争取读者的卖点。有些媒体为吸引眼球在制作上下足工夫,过分渲染,大肆进行炒作,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偏离了舆论的正确导向。做好批评性报道,一是要控制好此类报道所占比重,以正面宣传为主,负面为辅,通过对事件的报道,弘扬正气,荡涤污浊;二要把握好尺度和时机,既要考虑事件的时效性方面因素,也要注意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国际环境等因素,掌控好新闻报道的火候,使报道发挥强大的正面效应的同时,避免或减少负面的破坏性后果。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闻诉讼
侵权是批评性报道引发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批评性报道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特点,如把握不慎就可能导致新闻官司。近年来此类事件频繁发生,也给新闻记者敲响了警钟。因此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既要多渠道、多角度探寻事实真相,不断检验和确认相关细节,采用权威部门的说辞及科学准确的数据资料,保证新闻报道的准确无误,更要注意收集和保存重要证据,特别是一些涉及个人或机构利益、影响形象、社会反响强烈的曝光类批评报道,留存采访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在可能出现的新闻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黄灵.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和新闻报道.中国记者,2008,
2.
[2]圣才学习网.电视新闻中如何协调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关系.2010,6.
[3]林爱,王君.采写批评性新闻如何防止侵害名誉权.新闻与法,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