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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共计32件,其中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3件,初次审议项目9件,预备项目5件,调研项目15件。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初次审议,今年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3件,分别是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
今年提交常委会初次审议的9件法规项目分别是: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08年颁布实施,在推动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领导机制、组织架构、运行规则等体制机制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志愿服务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领导机制上,我省条例与国家条例不相协调,难以有效牵头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志愿者。
为更好地贯彻上位法,保障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近年来,我国反恐形势严峻复杂,我省作为全国反恐工作重点地区,已成为涉恐人员中转地、涉恐资金筹集地、涉恐物资采购地。同时,国家的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着有些部门的职责不清、配套制度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国家反恐工作领导小组也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反恐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
为更好贯彻实施国家反恐怖主义法,促进我省反恐工作,有必要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我省慈善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受到广泛认同,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慈善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总结固化。
国家慈善法于2016年3月出台,在慈善资格认定、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也需要根据我省实际予以细化。
为更好地贯彻上位法,保障我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该项目拟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内司委初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交通大发展时期,全省将实施“5411”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逾万亿,安全质量监管压力加大。
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专门的交通质量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省政府2012年出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存在着强制手段缺乏、执法效力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更上新台阶。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7年8月20日下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要求。
近年来,我省金融经济发展迅速,“一带一路”国际新金融服务枢纽建设正式启动,钱塘江金融港湾加快发展,玉皇山基金小镇等一批金融特色小镇加快建设,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并涌现出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企业。与此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监管漏洞和空白,亟须通过立法的顶层设计促进金融经济良性发展。
为此,有必要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也是浙江的金字招牌。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缩减,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证合一”、承诺制、全程电子化等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
同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审批、监管的体制、机制不适应日益成为阻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障碍,如全程电子化等改革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住所承诺制、“多证合一”改革与商事登记部门规章存在不相衔接的地方。
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我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简化、优化为民服务的程序和环节,提升服务水平。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我省是侨务大省,共有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202万人,分布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區。随着 “一带一路”战略和“浙商回归”工程的深入实施,回浙创业、工作的华侨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华侨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不断增多,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成为华侨权益保护的当务之急。
省政府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维护我省华侨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侨情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适应我省新形势下依法护侨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华侨权益的保护。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我省是全国粮食主销区和第二大缺粮省,粮食安全保障压力大、任务重。当前,国家尚未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仅有国家安全法等对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创新和完善保障粮食安全体制机制,为我省建设高水平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保障。该项目拟由省人大农委提请。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测绘生产和服务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对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于2017年作出修订,我省测绘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与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放管服”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此外,根据情况可以在当年提请审议的预备项目有5件,分别是: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调研项目共15件: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若干规定、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浙江省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条例 。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初次审议,今年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3件,分别是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
今年提交常委会初次审议的9件法规项目分别是: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08年颁布实施,在推动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领导机制、组织架构、运行规则等体制机制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志愿服务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领导机制上,我省条例与国家条例不相协调,难以有效牵头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志愿者。
为更好地贯彻上位法,保障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近年来,我国反恐形势严峻复杂,我省作为全国反恐工作重点地区,已成为涉恐人员中转地、涉恐资金筹集地、涉恐物资采购地。同时,国家的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着有些部门的职责不清、配套制度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国家反恐工作领导小组也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反恐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
为更好贯彻实施国家反恐怖主义法,促进我省反恐工作,有必要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我省慈善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受到广泛认同,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慈善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总结固化。
国家慈善法于2016年3月出台,在慈善资格认定、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也需要根据我省实际予以细化。
为更好地贯彻上位法,保障我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该项目拟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内司委初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交通大发展时期,全省将实施“5411”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逾万亿,安全质量监管压力加大。
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专门的交通质量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省政府2012年出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存在着强制手段缺乏、执法效力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更上新台阶。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7年8月20日下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要求。
近年来,我省金融经济发展迅速,“一带一路”国际新金融服务枢纽建设正式启动,钱塘江金融港湾加快发展,玉皇山基金小镇等一批金融特色小镇加快建设,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并涌现出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企业。与此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监管漏洞和空白,亟须通过立法的顶层设计促进金融经济良性发展。
为此,有必要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也是浙江的金字招牌。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缩减,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证合一”、承诺制、全程电子化等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
同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审批、监管的体制、机制不适应日益成为阻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障碍,如全程电子化等改革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住所承诺制、“多证合一”改革与商事登记部门规章存在不相衔接的地方。
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我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简化、优化为民服务的程序和环节,提升服务水平。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我省是侨务大省,共有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202万人,分布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區。随着 “一带一路”战略和“浙商回归”工程的深入实施,回浙创业、工作的华侨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华侨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不断增多,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成为华侨权益保护的当务之急。
省政府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维护我省华侨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侨情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适应我省新形势下依法护侨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华侨权益的保护。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我省是全国粮食主销区和第二大缺粮省,粮食安全保障压力大、任务重。当前,国家尚未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仅有国家安全法等对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创新和完善保障粮食安全体制机制,为我省建设高水平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保障。该项目拟由省人大农委提请。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测绘生产和服务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对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于2017年作出修订,我省测绘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与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放管服”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此外,根据情况可以在当年提请审议的预备项目有5件,分别是: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调研项目共15件: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若干规定、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浙江省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