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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由温饱转为小康,人民生活较为宽裕。然而,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却无处不在,甚至在大街小巷里都随处可见。面对这种现象,我们不仅要对其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而隐藏在这种现象背后的实质是社会救济管理存在问题。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他们的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對此,通过文献分析来了解到国内外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实践情况并总结出了国外对我国提供的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着重从城市社会救济存在的问题出发来探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现象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完善城市的管理。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救济;社会帮助;解决对策
所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没有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并非现代社会才出现,古代社会也存在,也并非中国独有,其他国家也在面临类似的问题。近些年来这些人员大量涌入城市,他们沿街乞讨,甚至拦车乞讨,广泛出现在广场、车站、商店等人口密集的地方,使乞丐问题严重化,这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并且有碍于城市管理。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济问题进行研究。
1.国外对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济的实践(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世界上流浪者最多的国家,城市流浪问题是个大问题,美国鼓励流浪者自食其力。美国的《反乞丐法》对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了种种法律界定。实际上,美国民间的慈善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为流浪者提供食宿,还提供住房、就业、心理治疗等多方面的救济服务。
传统上美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非常严格,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区分,失去劳动能力的流浪者被认为值得同情和帮助的;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的流浪者被认为不值得同情,这样区分后,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值得同情的。
国外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大致体现了相同的原则:一是无偿救济的原则,无偿的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救济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福利;三是救济的平等性原则,救济过程中不能有歧视,不能因年龄、种族、性别而区别对待,防止一部分人无法得到救助;四是助人自助的原则,有劳动能力的提高劳动技能,重新回归社会,与其“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上面介绍了国外的救助实践情况,有一些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虽加强了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力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1严格按照法律界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变小,救助的针对性不强,导致救助形同虚设
我国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甄别仅依赖于《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样是存在缺陷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甄别救助对象是有争议的,其中能同时符合细则中的第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是否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是否无亲友投靠,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五保,是否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人员特别少,而在城市里却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并不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而是一些在城市遇到各种临时困难的人员,如到城市打工没有找到活的、遭遇抢劫、偷盗的、寻找亲友没有找见的等生活上临时有困难的人,这类人也应当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而不应该按照细则的四点标准去严格界定。
2.2救助的宣传力度不够
通过调查我们会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居然都不知道有救助站,更别说知道救助站在哪了。再者,救助站多建在偏远的地方,又没有设路标,114服务平台上也没有,甚至路边的交警都不知道,确实不容易发现。可见,救助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应加大救助站的宣传力度,让需要帮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知道救助站,到那求助,以解决相应的困难,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2.3政府财政支持缺乏
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地方财政是否愿意多贡献出一部分资金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关键点所在。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地方稳定等,没有或不愿意另外留出一部分用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因为几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政府力量缺乏,财政支持不足。
3.做好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济工作的建议
以上说明了我国目前在对城市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针对解决该问题的以下建议希望能对做好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所帮助。
3.1明确救助的对象,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突出救助的针对性
对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救助,对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不同的救助办法,同时也在相关救助办法中规定扩大救助范围。如对于儿童、老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先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返回原籍,并由流出地区给予社会保障;对于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积极给予救助;对于职业乞讨人员进行管制,必要时可从思想上对他们进行劝导,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让他们能够自食其力,为他们介绍工作,帮助他们找到适合的工作,提高生活质量,减少犯罪活动。也可根据求助者各自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类救助,突出救助的针对性。
3.2加强救助站的宣传力度
加强救助站的宣传力度,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首先,在火车站、繁华的街市设立醒目的标志,写明救助站地址、救助范围、救助热线等内容,让广大市民和流浪乞讨人员一目了然;其次,购置一些面包车,车体上大大的写上“社会救助”和热线电话,并有喇叭重复宣传“社会救助,保民生”,经常停放在火车站、繁华的街市,同时放宣传资料,方便市民告知、引导求助者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再次,招募一些志愿者经常到街上劝导职业乞丐,使他们另谋职业,这样一来,可以净化乞讨市场;最后,在去往救助站的路上设立路标,方便求助者找寻。
3.3加大财政支持力量
物质基础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离开了资金的支持,任何工作都很难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更不例外,资金也是其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我国很多地方的救助机构设施落后,人员缺乏,难以开展救助工作。地方财政有时很难给予支持,因此,需要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成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鼓励社会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给予社会上某些为社会救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以税收优惠或表彰。
城市流浪乞讨现象近年来大量涌现,给我们的城市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对构建和谐健康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是他们的综合能力较低、在劳动市场中竞争能力较弱、甚至会受到不平等对待或者歧视。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不能只靠管制,更多的的是帮助他们。
参考文献
[1]薛小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困境及对策[J].社会福利,2012(4).
[2]刘丹.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初探[J].经济论丛,2010(11).
[3]孙学娟,李静怡.论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政府救助机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
[4]姜平平.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政治学分析[J].蚌埠党校学报,2006(4).
[5]程胜利.社会工作在城市反贫困中的作用及政策建议[J].社会,2004,(9).
[6]洪大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7]时正新,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救济;社会帮助;解决对策
所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没有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并非现代社会才出现,古代社会也存在,也并非中国独有,其他国家也在面临类似的问题。近些年来这些人员大量涌入城市,他们沿街乞讨,甚至拦车乞讨,广泛出现在广场、车站、商店等人口密集的地方,使乞丐问题严重化,这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并且有碍于城市管理。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济问题进行研究。
1.国外对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济的实践(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世界上流浪者最多的国家,城市流浪问题是个大问题,美国鼓励流浪者自食其力。美国的《反乞丐法》对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了种种法律界定。实际上,美国民间的慈善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为流浪者提供食宿,还提供住房、就业、心理治疗等多方面的救济服务。
传统上美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非常严格,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区分,失去劳动能力的流浪者被认为值得同情和帮助的;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的流浪者被认为不值得同情,这样区分后,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值得同情的。
国外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大致体现了相同的原则:一是无偿救济的原则,无偿的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救济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福利;三是救济的平等性原则,救济过程中不能有歧视,不能因年龄、种族、性别而区别对待,防止一部分人无法得到救助;四是助人自助的原则,有劳动能力的提高劳动技能,重新回归社会,与其“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上面介绍了国外的救助实践情况,有一些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虽加强了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制力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1严格按照法律界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变小,救助的针对性不强,导致救助形同虚设
我国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甄别仅依赖于《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样是存在缺陷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甄别救助对象是有争议的,其中能同时符合细则中的第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是否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是否无亲友投靠,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五保,是否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人员特别少,而在城市里却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并不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而是一些在城市遇到各种临时困难的人员,如到城市打工没有找到活的、遭遇抢劫、偷盗的、寻找亲友没有找见的等生活上临时有困难的人,这类人也应当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而不应该按照细则的四点标准去严格界定。
2.2救助的宣传力度不够
通过调查我们会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居然都不知道有救助站,更别说知道救助站在哪了。再者,救助站多建在偏远的地方,又没有设路标,114服务平台上也没有,甚至路边的交警都不知道,确实不容易发现。可见,救助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应加大救助站的宣传力度,让需要帮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知道救助站,到那求助,以解决相应的困难,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2.3政府财政支持缺乏
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地方财政是否愿意多贡献出一部分资金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关键点所在。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地方稳定等,没有或不愿意另外留出一部分用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因为几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政府力量缺乏,财政支持不足。
3.做好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济工作的建议
以上说明了我国目前在对城市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针对解决该问题的以下建议希望能对做好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所帮助。
3.1明确救助的对象,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突出救助的针对性
对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救助,对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不同的救助办法,同时也在相关救助办法中规定扩大救助范围。如对于儿童、老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先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返回原籍,并由流出地区给予社会保障;对于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积极给予救助;对于职业乞讨人员进行管制,必要时可从思想上对他们进行劝导,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让他们能够自食其力,为他们介绍工作,帮助他们找到适合的工作,提高生活质量,减少犯罪活动。也可根据求助者各自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类救助,突出救助的针对性。
3.2加强救助站的宣传力度
加强救助站的宣传力度,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首先,在火车站、繁华的街市设立醒目的标志,写明救助站地址、救助范围、救助热线等内容,让广大市民和流浪乞讨人员一目了然;其次,购置一些面包车,车体上大大的写上“社会救助”和热线电话,并有喇叭重复宣传“社会救助,保民生”,经常停放在火车站、繁华的街市,同时放宣传资料,方便市民告知、引导求助者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再次,招募一些志愿者经常到街上劝导职业乞丐,使他们另谋职业,这样一来,可以净化乞讨市场;最后,在去往救助站的路上设立路标,方便求助者找寻。
3.3加大财政支持力量
物质基础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离开了资金的支持,任何工作都很难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更不例外,资金也是其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我国很多地方的救助机构设施落后,人员缺乏,难以开展救助工作。地方财政有时很难给予支持,因此,需要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成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鼓励社会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给予社会上某些为社会救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以税收优惠或表彰。
城市流浪乞讨现象近年来大量涌现,给我们的城市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对构建和谐健康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是他们的综合能力较低、在劳动市场中竞争能力较弱、甚至会受到不平等对待或者歧视。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不能只靠管制,更多的的是帮助他们。
参考文献
[1]薛小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困境及对策[J].社会福利,2012(4).
[2]刘丹.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初探[J].经济论丛,2010(11).
[3]孙学娟,李静怡.论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政府救助机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
[4]姜平平.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政治学分析[J].蚌埠党校学报,2006(4).
[5]程胜利.社会工作在城市反贫困中的作用及政策建议[J].社会,2004,(9).
[6]洪大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7]时正新,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