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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行政裁判应当得到执行,但如何执行、以何种名义执行却仍值得探讨。现行行政裁判执行制度未能充分注意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忽视了行政诉讼司法复审的性质,未能兼顾不同行政裁判的不同属性,而是简单地参照民事裁判的执行模式,造成了部分案件难以有效执行。文章在厘清了几个相关问题后,提供了一个可能的选择方案并对《行政诉讼法》第65条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