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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评估精神病司法复核鉴定的有效性、必要性,并尝试解析复鉴与初鉴不一致可能的归因。方法将为期四年半作者参与复核鉴定的27例案例原始资料汇总,并依据复核鉴定要求及三个结论(医学诊断、受审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逐一对照。结果首次复核鉴定21例,第二次复核鉴定6例,两次复核一致为85%。另外,例第一次复核鉴定诊断与初次鉴定诊断相一致,占总复核鉴定的48.15%;刑事责任13能力相一致的有14例,占总复核数的51.85%;受审能力相一致的为22例,占总复核数的81.48%。结论建立层级分明的鉴定程度、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