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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到农村税费改革前,中国乡镇的建制变动比较频繁,名称几经变化。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县以下只设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委员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的派出机关。到1958年,乡镇管理体制初步定型。1958年之后,人民公社运动迅速推进,区、乡被全部取消,改为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