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要平息刑法方法论的解释目标之争,需要观照文学的经验,在研究路径上实现“本体论转向”,研究文本意义如何存在.刑法意义并非存在于立法者原意或文本之文字当中,而是产生于读者与文本的互动——法律解释之中.从这一本体论结论出发,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