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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国内法本身可以单独构成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诉因。WTO体制内国内法可诉的法律依据是GATT1994第23条、DSU第3.8条以及《WTO协定》第16.4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呈现出一个重要的趋势:在美国“301条款”案前,遵循GATT1947时期专家组所确立的“裁量性立法与强制性立法之区分”的习惯性做法;在美国“301条款”案后,不再严格遵循这一习惯性做法。WTO体制内国内法之可诉性问题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