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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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已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或公司,更应当率先构建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这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要,本文分析了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起人协议是指发起人之间关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出资情况、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合议。发起协议是公司顺利设立的保证,也是公司设立不能时责任承担的依据。
  发起协议一般包括: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时间、在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义务、设立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以谁的名义签订及合同责任的承担、还有公司设立不能时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承担等等。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大部分是彼此熟悉互相信任的人,有些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发起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约定违法,这就为以后纠纷埋下隐患。实践中,各发起人往往只憧憬公司未来的辉煌,很少考虑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设立不成后果。一旦公司不能成立,由于没有先前协议的约定,各发起人之间难免互相推诿责任,互相责难,都不想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最后对簿公堂,公司不但没有成立而且朋友也没得做。如果在发起协议中对彼此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大家都依约办事,按约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就很难发生。
  当然发起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被视为无效条款,可能会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另外,为了保证拟设立公司的利益,在设立协议中应当约定各设立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二、企业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资问题是企业设立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近年来《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的规定不断修改,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最主要义务,也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之一。《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逾期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能,因此,对出资的法律风险防控,需要在出资人协议中对逾期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能的违约责任进行充分约定。如逾期出资的,除应规定在多少工作日内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按逾期天数每日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日期的,逾期者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丧失作为出资人的资格与权利。
  (1)注册资本出资不实
  在以往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投资者虚假验资,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等情况,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注册资金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在于原《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2014年《公司法》将之前的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强制的时间限制,从而大大减轻公司设立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降低出资不实的风险隐患。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不需实缴也不需验资,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现象,注册资本能定多大就写多大,先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再说,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
  (2)非货币资本财产的合理选择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和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两种形式。其他非货币财产除上面提到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如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都可以用于出资。但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评估作价,并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对于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一定要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如评估机构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评估结果就不会被认可。同时,评估价值关系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和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占有比例、利润分配以及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若评估不真实,该出资人还要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股权分布是否合理
  在实践中,公司发起人由于经济实力的原因,往往以一人出资为主,其他人出资为辅,形成公司一股独大的过于集中的局面。这种状况虽然具有决策效率高、责任明确等优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的“三会”机构形同虚设,没有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形成主体混同的局面,股东有可能因此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定情形。因此,有必要分散股权,而且,股权分散是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有利于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三、公司章程制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公司活动的根本准则。然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只是简单是照抄公司法的规定,从而导致章程的可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公司僵局,以致于出现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法律风险。
  (1)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章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及未及时出资、未出资的违约责任。
  (2)对《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要作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等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的任期;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等,如果在章程中对此不进行详细的约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运转混乱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健康、快速地发展。
  (3)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进行细化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等机构的职权及其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待于章程对其进一步明确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
  《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择其一并依法登记。另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变更,但也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始终,对于企业而言,识别企业法律风险并有效防控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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