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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技术的出现深刻改变了网络中信息的传递模式,使用户在不依赖中心服务器的情况下,自由地交换、共享文件,真正回归了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与价值理念,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P2P技术在给网络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本文首先讨论P2P技术的相关问题,其次讨论间接侵权的一些理论问题,最后根据前面两章的论述,指出我国应对P2P间接侵权问题的立法不足,同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P2P技术 著作权 间接侵权
一、P2P技术概述
P2P的英文全称是"Peer to Peer",其中Peer是"同等的人、伙伴"的意思。IBM为P2P下了如下定义:P2P系统由若干互联协作的计算机构成,且至少具有如下特性之一:系统依存于边缘化(非中央式服务器)设备的主动协作,每个成员直接从其他成员而不是从服务器的参与中受益;系统中的成员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端的角色;系统应用的用户能够意识到彼此的存在,构成一个虚拟或实际的群体。①国内一般将P2P翻译成"端对端"或者"点对点",与传统的Client/Server(C/S)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P2P网络中各节点都是对等的,它以用户为中心,所有用户都是平等的伙伴,通过P2P技术共享硬盘上的文件资料。
二、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
P2P技术的应用在为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直接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P2P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分别存在着三方主体:著作权人、P2P最终用户以及P2P网络服务提供商。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存储侵权文件,而是提供P2P软件和网络服务,并由此获利。P2P最终用户则借助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软件和网络服务,大量地交换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分别对P2P最终用户和P2P网络服务商提起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鉴于我国关于直接侵权方面的立法已较完善,本文将在下面章节,对P2P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详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P2P间接侵权法律规制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三、P2P间接侵权理论研究
(一)间接侵权概念
在著作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直接侵权"而言的。他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等目的被法律定位侵权行为。②
(二)P2P间接侵权特点
P2P作为一种点对点的传输技术,它的间接侵权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P2P软件作为一种传输工具,它目前的主要用途就是在于方便用户之间共享、传输文件,既具有合法用途,又具有侵权用途,但是从当前看其侵权用途占了主流,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盈利也几乎完全建立在了它的侵权用途上。
第二,根据P2P的技术特点,尤其是其分布式的拓扑结构,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缺乏其他类型网络服务商所具有的对最终用户的监控和控制能力,从而使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面临指控时有"充分"的抗辩理由。
第三,P2P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技术,改变了传统的C/S架构,其还有许多有价值的潜在应用,考虑解决P2P间接侵权问题时,同时要关注如何避免束缚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四、我国法律应对P2P间接侵权问题的不足和解决措施
(一)我国应对P2P间接侵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间接侵权责任,但一些法律中部分条款有类似的零星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并没有追究间接侵权人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往往利用共同侵权理论来解决P2P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问题。但是,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其本身有着质的区别。事实上间接侵权是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追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者责任的专门理论,尤其是在面对P2P这样一种同时具备合法与非法双重用途的技术的时候,只有间接侵权理论才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二)我国应对P2P间接侵权的解决措施
1、引入间接侵权制度
正如前文所言,我国目前以共同侵权理论为核心的归责方式并不适应P2P侵权案件的现实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引入间接侵权责任这一概念,参考美国判例,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特点,对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分别做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法院在实际认定时统一标准。
总之,基于当前的立法状况,在著作权法中引入间接侵权责任无疑是解决现有问题的一种可行办法。通过著作权法对间接侵权具体判定标准的规定约束P2P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从而努力引导P2P技术向非侵权方向发展。
2、引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copyright levy)是源于德国版权法上的一项制度,其初衷是通过从极可能被用以侵害复制权的录音、录像设备或空白录音、录像带上,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并加以分配,以解决私人复制(private copying)对影音版权所有者的不合理损害。③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描述可以发现,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所针对的私人复制行为,与本文所论及的P2P用户的下载行为有颇多相似之处。为此,笔者建议,为了解决P2P间接侵权问题,我国可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具体来讲:由P2P服务提供者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著作权补偿金。与此同时,P2P服务提供者可向该软件的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而在著作权补偿金的收取和发放方面,可以由我国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④
(二)颁布适用于高科技产品的技术标准
P2P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社会的,技术上的问题。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期望仅仅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必须综合运用各种制度,如DRM(数字著作权管理系统)和数字水印技术等,让P2P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达到相对的平衡,才能促使P2P的发展走向良性轨道。
结束语:P2P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技术,我们不应当因其被用于著作权侵权就一味的想方设法的去阻止它的发展。我们应当做的是控制它,规范它,让这种技术更好的为人们服务,使之成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力。
注释:
①吴丽丽:《P2P技术浅析》,载《大众科技》2006年第4期。
②李雨峰、王迁、刘有东编著:《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78页。
③曹世华:《论数字时代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导入》,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④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迁:"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2月
[3]黄瑶、禹思清:《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模式》,《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7期
[4]See Casella v. Morris, 820 F. 2d362 (11th Cir. 1987), p.365
[5]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 Inc., 76 F. 3d259 (9th Cir. 1996), p.264
[6]Shapior Berustein & Co. v. H.L. Green Co, 316 F. 2d 304(2rd Cir. 1963), p.307
作者简介: 温迪, 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关键词:P2P技术 著作权 间接侵权
一、P2P技术概述
P2P的英文全称是"Peer to Peer",其中Peer是"同等的人、伙伴"的意思。IBM为P2P下了如下定义:P2P系统由若干互联协作的计算机构成,且至少具有如下特性之一:系统依存于边缘化(非中央式服务器)设备的主动协作,每个成员直接从其他成员而不是从服务器的参与中受益;系统中的成员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端的角色;系统应用的用户能够意识到彼此的存在,构成一个虚拟或实际的群体。①国内一般将P2P翻译成"端对端"或者"点对点",与传统的Client/Server(C/S)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P2P网络中各节点都是对等的,它以用户为中心,所有用户都是平等的伙伴,通过P2P技术共享硬盘上的文件资料。
二、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
P2P技术的应用在为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直接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P2P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分别存在着三方主体:著作权人、P2P最终用户以及P2P网络服务提供商。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存储侵权文件,而是提供P2P软件和网络服务,并由此获利。P2P最终用户则借助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软件和网络服务,大量地交换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分别对P2P最终用户和P2P网络服务商提起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诉讼。鉴于我国关于直接侵权方面的立法已较完善,本文将在下面章节,对P2P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详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P2P间接侵权法律规制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三、P2P间接侵权理论研究
(一)间接侵权概念
在著作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直接侵权"而言的。他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等目的被法律定位侵权行为。②
(二)P2P间接侵权特点
P2P作为一种点对点的传输技术,它的间接侵权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P2P软件作为一种传输工具,它目前的主要用途就是在于方便用户之间共享、传输文件,既具有合法用途,又具有侵权用途,但是从当前看其侵权用途占了主流,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盈利也几乎完全建立在了它的侵权用途上。
第二,根据P2P的技术特点,尤其是其分布式的拓扑结构,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缺乏其他类型网络服务商所具有的对最终用户的监控和控制能力,从而使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面临指控时有"充分"的抗辩理由。
第三,P2P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技术,改变了传统的C/S架构,其还有许多有价值的潜在应用,考虑解决P2P间接侵权问题时,同时要关注如何避免束缚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四、我国法律应对P2P间接侵权问题的不足和解决措施
(一)我国应对P2P间接侵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间接侵权责任,但一些法律中部分条款有类似的零星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并没有追究间接侵权人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往往利用共同侵权理论来解决P2P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问题。但是,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其本身有着质的区别。事实上间接侵权是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追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者责任的专门理论,尤其是在面对P2P这样一种同时具备合法与非法双重用途的技术的时候,只有间接侵权理论才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二)我国应对P2P间接侵权的解决措施
1、引入间接侵权制度
正如前文所言,我国目前以共同侵权理论为核心的归责方式并不适应P2P侵权案件的现实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引入间接侵权责任这一概念,参考美国判例,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特点,对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分别做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法院在实际认定时统一标准。
总之,基于当前的立法状况,在著作权法中引入间接侵权责任无疑是解决现有问题的一种可行办法。通过著作权法对间接侵权具体判定标准的规定约束P2P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从而努力引导P2P技术向非侵权方向发展。
2、引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copyright levy)是源于德国版权法上的一项制度,其初衷是通过从极可能被用以侵害复制权的录音、录像设备或空白录音、录像带上,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并加以分配,以解决私人复制(private copying)对影音版权所有者的不合理损害。③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描述可以发现,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所针对的私人复制行为,与本文所论及的P2P用户的下载行为有颇多相似之处。为此,笔者建议,为了解决P2P间接侵权问题,我国可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具体来讲:由P2P服务提供者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著作权补偿金。与此同时,P2P服务提供者可向该软件的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而在著作权补偿金的收取和发放方面,可以由我国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④
(二)颁布适用于高科技产品的技术标准
P2P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社会的,技术上的问题。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期望仅仅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必须综合运用各种制度,如DRM(数字著作权管理系统)和数字水印技术等,让P2P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达到相对的平衡,才能促使P2P的发展走向良性轨道。
结束语:P2P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技术,我们不应当因其被用于著作权侵权就一味的想方设法的去阻止它的发展。我们应当做的是控制它,规范它,让这种技术更好的为人们服务,使之成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力。
注释:
①吴丽丽:《P2P技术浅析》,载《大众科技》2006年第4期。
②李雨峰、王迁、刘有东编著:《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78页。
③曹世华:《论数字时代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导入》,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④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迁:"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2月
[3]黄瑶、禹思清:《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模式》,《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7期
[4]See Casella v. Morris, 820 F. 2d362 (11th Cir. 1987), p.365
[5]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 Inc., 76 F. 3d259 (9th Cir. 1996), p.264
[6]Shapior Berustein & Co. v. H.L. Green Co, 316 F. 2d 304(2rd Cir. 1963), p.307
作者简介: 温迪, 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