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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证国有财产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行性:首先,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新界定和公有资产的比例不会因取得时效而降低两个方面分析国有财产适用取得时效与公有制主体地位并不矛盾;其次,从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平等保护原则和社会主义基本国情三个方面来论证国有财产适用取得时效的法理正当性;最后,在上述基础上提出国有财产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