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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还享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的问题更是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加以分析,既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社会形势和稳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