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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要走出一条相对独立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就必须首先解决资金的严重短缺问题。由于其自身的商业属性决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小农经济市场内部化的特殊需求,因此应恢复农村信用社的活力,重新发挥其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加快《信用合作社法》及《合作银行法》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