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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通例 ,惟我国票据法第 1 0条等条款作了有因性规定。无论从立法例的参考、司法机关的态度、票据法理本身 ,还是从票据法条文之间的协调 ,以及维护票据和票据法特性上考虑 ,有因性对于票据是没有存在理由的。该第 1 0条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今后票据有因性无因性的讨论应跳出该第 1 0条的羁绊 ,提升研究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