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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理论学说众多,论调不一,完其根源,一是其由来已久,且系泊来品,在理解上各有千秋;二是在我国《合同法》中至今尚无相关立法。回顾已有的理论成果,固然有令人欣慰的一面,但其中也有不少观点值得商榷乃至批判,诸如情事变更的含义、称谓、性质、构成要件、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区别等问题都存在重大分歧,留下了较大的模糊空间。反思情事变更的现有理论,总结其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消除立法障碍,避免误导司法实践,正是法律人的迫切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