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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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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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 300210;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 3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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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诉与不诉的标准,避免机械司法,进而更好地化解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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