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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由于不信任法律的专家——法官,所以将审查证据的权利交给了不具备法律知识的陪审团.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对法官的制约,全部查明事实(即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权利都由法官行使,这就要求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资格、明确证据标准问题、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质证问题等方面给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