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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兵制复杂,有禁军、厢军、乡兵、蕃兵之分。其中,禁军是“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戌”,厢军则源自“诸州之镇兵,以分给役使,二者是国家常备正规军。此外,又于地方征募乡兵,选于户籍或应募,使之团结训练,以为在所防守”。而所谓蕃兵,则是编组沿边汉化较深的少数民族人民组成防守边地的地方武装,并“一律以乡兵之制”,可纳入广义上的“乡兵”范畴。因此,宋代乡兵是具有“兵农合一”性质的民兵组织,是受国家掌控的非正规地方武装军事力量。不仅兵种名目繁多,而且兵员数额庞大,军队数量持续增长,最高时达到一百四十余万之中,以至于“冗兵”不仅在宋人当时饱受争议,也一直深受后人诟病。伴随规模庞大的军队数量,士兵逃亡现象也非常严重。而且,逃兵问题作为宋代非常独特的军事现象,几乎与王朝相始终。
一、宋代乡兵逃亡现象普遍
两宋时期,乡兵不断发展壮大,名目繁多,并且发挥着较大的军事作用,成为国家军队的主体构成。但是,募兵制下广大士兵生活困苦不堪,不仅国家正规军禁军、厢军中士兵逃亡现象严重,在乡兵中也普遍存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枢密院就因秦州保毅军因为逃亡现象严重,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奏请全部解散,“并放归农”。王安石变法,在全国推行保甲制度,河北、河东地区的保甲有七十余万,到北宋末年也已经逃亡过半。弓箭手乡兵逃亡现象也很严重,多次引起朝廷关注。宋神宗元丰四年,环庆路行营经略都总管司称,泾源路原有正兵及汉蕃弓箭手五万一千六十人,至今仅余一万三千四十八人,近75%的士兵已经逃亡。南宋初年,也有臣僚称泾源路沿边城寨郭外居民本来“尽系弓箭手之家,别无税地人户”,然而弓箭手普遍逃亡,希望朝廷能“重立法禁”,令帅司、监司、守臣“严行觉察”,务必使“民兵安业,不至逃移”。而藥路义军甚至规定要“涅其臂”,以防“逃匿之弊”。
二、宋代乡兵逃亡原因分析
1.官司烦扰、私役繁重
乡兵主要职责在于守卫乡土、纠察盗贼,防守津渡要塞,维护乡村治安。然而,事实上,不仅要履行自身职责,往往还要承担各种力役,被各级官司役使,“颇行追呼,点集频数,遂致农民失业,公私纷扰”,引起兵士不满,大量逃亡。陕西保毅军一旦入兵籍,就不可除籍,以至于后来“点刺为保捷军,而家犹不免保毅之籍”。建炎初年,朝廷广置乡兵,“集民兵,置巡社,又增射士以助之”,且“三役并行于一时”。力役繁重,老百姓穷于应付,无奈之下,只有逃亡避役。因军事战斗力较强而颇为朝廷倚重的川陕义士乡兵,也不能避免被官司烦扰的情况。南宋臣僚便总结义士乡兵被官司烦扰的六大方面,一则“多张家业之数,抑勒不均”;二则“根刷余丁之人,更行差补”:三则“拘充白直,接送般家”;四则“课其工程,修造第宅”;五则农隙点集,非钱则有留难之忧”;六则“照集书名,非钱则有漏落之患”。
2.收入微薄,生活艰难
作为国家非正规军事力量,乡兵收入微薄,特别是在战事频发又连年灾荒的时候,往往衣食少缺,不足度日,只能举家逃亡。宋神宗熙宁年间,清涧城弓箭手共三千四百余人,因为连岁灾荒,再加上战乱频仍,物价高涨,“遂至孳畜糇粮罄尽,逃亡者多”。泾原弓箭手、蕃部兵也因为“累年灾伤,人马俱遭饥饿”,导致兵士“逃亡死损数目不少”。征募乡兵原本可以享受减免赋税的基本待遇往往也得不到保障。熙宁四年,河东强壮、义勇乡兵本户夏秋两税支移折变本该免除,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引起三分之一的乡兵逃亡,至于宋神宗不得不发布诏令,承诺“逃亡者放罪,令复业”。宋徽宗政和年间,弓箭手也因国家所授官田多贫瘠不堪耕种,“全无所得地利,赡家不足,遂致逃亡”。类似的情况在南宋时期也常有发生。绍兴四年,广南东路宣谕明橐上奏朝廷,称广南东路“虽有朝旨许团结土丁免支移之文”,但是州县并未执行政令,并未减免各种赋税,导致“边民愈扰,逃窜益多”。更有甚者,乡兵平时从事农业生产,上番时可以领取一定的口粮、衣赐等物资补贴,但又规定了严格的领取时限,口券若“过期”不支,往往会被宣布作废。这种情况下,乡兵的生活状态更加艰难,遭致大量逃亡。国家对乡兵的物资补充本身有限,经常需要自备衣粮、器甲,乡兵不仅履行自身职责,还要承担繁重力役,无暇顾忌农事,生活艰苦,不足以赡家,往往举家逃亡。
3.强制征募,战时溃逃
宋太宗雍熙四年,因契丹南下,宋廷在河南北诸州“八丁取一”强征丁壮为义军。宰相李昉就指出,河南百姓世习农桑,不知兵事,强行征募,结果引起百姓反感,因而大量逃避。乡兵地位地下,在配合正规军参加军事行动时,往往充当前锋,不仅损失惨重,也会引起乡兵大量逃亡。绍兴年间,兴元府一带义士乡兵被将官驱使充当前锋,在没有武器、铠甲等装备的情况下损失惨重,以至于乡兵大量逃亡。在大散关之战后,原有的七万之众义士乡兵仅存六千余人。南方诸州的土丁乡兵在征调参战过程中,不仅“一例調发,尽同官兵”,而且每遇战守,统兵官多惜正兵,都以土丁乡兵充当前锋,以致“惊溃损折,其数已多”。由此可见,乡兵在平日不仅深受私役之苦,战时还要在缺少武器装备的情况下被驱赶充当前锋,种种失当举措加剧了乡兵的大量逃亡。乡兵战时溃逃现象严重,往往又导致军事行动失利。例如,建炎初年,溃卒朱海率众数千人,入寇淮西定远县,知县事魏孝友便率民兵抵御,结果是“民兵皆溃”,魏孝友也被捉拿至县城诛杀。溃兵杜彦率众进犯潭州,潭州通判孟彦卿“率军民拒之”,却因“民兵有自溃者”而导致战局逆转,孟彦卿也因此被军贼擒杀。再如,金人侵安吉县,知县曾缚聚乡兵守溢,结果乡兵见金人,“皆弃纸甲、竹枪而遁”。
4.兵籍混乱,法令不严
宋朝实行募兵制,兵籍是在一般户籍以外另行编造。乡兵虽然是一种兵农合一的非正规军制度,但也是另行造册管理。乡兵一旦入籍,轻易不得脱离兵籍。乡兵设置兵籍,主要是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例如,强壮、弓箭手规定“二十系籍,六十免”,陕西保毅军规定“父死子承,籍不可脱”,河东广锐军规定年老兵士“须亲属代名,乃得除籍”。但兵籍混乱、法令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宋代乡兵的逃亡现象。宋朝“联保甲于西北,籍枪杖手于东南”,然而兵籍管理不善,久不更替,为士兵逃亡提供了管理上的漏洞,使其有机可趁,从而导致有籍无兵的情况发生,一遇教阅点集,只能找闲散之人充数的现象普遍存在。东南枪杖手就存在“系籍经年,寖失稽考”的情况,每到年中教阅考核之时,不得不找游手好闲之人临时充数。绍兴五年,福建路安抚司奏请将枪仗手乡兵全部放归于农,理由也是现有枪杖手兵籍已五十余年未变,原来充任枪仗手乡兵的武艺强壮之人“皆已老病,虚系名籍”,一旦需要征调也临时寻找闲散游民充数。 针对乡兵的逃亡法令规定也相对较为宽松。根据宋仁宗时期国家颁布的弓箭手乡兵逃亡法令,国家对乡兵逃亡一般鼓励“自首回归”,允许逃亡之人继续耕种所授官田土地,除籍不再招用以及杖责十五至二十,已经算是较为严厉的惩戒方式。熙宁三年,有臣僚奏请,逃走弓箭手的营田土地,希望允许重新就近招纳,免除支移、折變等杂税。元丰四年,宋廷又再次强调,弓箭手逃亡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回归,其土地即将转由其他缺地弓箭手耕种。宽松的惩戒措施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弓箭手逃亡行为的作用。事实上,因为弓箭手乡兵逃亡的惩罚力度轻微,使得部分乡兵存在侥幸心理,反复逃亡,以谋取利益。宋神宗时期,就普遍存在弓箭手为逃避边防军事任务,从一地逃亡别的地方,再去应募弓箭手的情况。泾源路缘边土地膏腴,往往有其他州军弓箭手或内地浮浪之人要求城寨官员先将其刺为弓箭手,等候空闲土地耕种。如遇敌寇来袭,则举家逃入内地,事后再自首回归,继续耕种官府营田土地。因此,环庆路经略安抚使司奏请要求对弓箭手应募严加甄别,若发现是从别路弓箭手逃亡至本地的,要送至州府勘断施行。
三、结语
北宋中叶,宋朝自开国以来积累的种种矛盾都凸显出来。王安石敏锐地洞察到国家在军队建设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百姓耻于入伍、士兵厌战等都对国家军事实力的提升、政权的稳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他提出“寓兵于农”的军队建设思想。其一,恢复民兵建制,与募兵相制,以遏制募兵 骄惰之气。其二,民兵加以训练,则可与募兵共同执行上番宿卫任务,以减省募兵之费。其三,保甲与已有民兵组织并存,共同构成民兵体系的战时与平时双重管理模式,令民尽习为兵,在国家需要的时候能提供训练有素的预备兵员。在宋廷的兴军政策引导下,乡兵得到迅速发展。文臣楼钥曾说:“民兵守虽多,而无养兵之费”,而“官军战虽少,而有可用之实”,即指出了民兵备防守、正兵备征戌的实质。建康府知府吕祉在陈述建康守备之策时,说“正兵以当大敌,而保守乡井,助战策应,以防贼兵冲突,不可无民兵”,故要“以民兵防固吾圉”。言论之中,明确表示,正兵是捍御金兵的主力,而乡兵主要负责保守乡井,助战策应。此外,左迪公郎张行成在论及川蜀地的守御之策时,也说“随山数处,宜有宿将总兵镇扼之”,而至于内郡,则“莫若乡兵”气其守备之道,大抵也不离正兵备征戍、民兵备防守的主旨。
从性质上来讲,正兵备征戍,是国家的军事主力;而乡兵备防守,是国家后备军事力。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宋代的乡兵政策却存在诸多问题,成为时人关注最多、争议最多的话题之一。自北宋以来,宋人对乡兵的评价便存在很大分歧,支持者如王安石、欧阳修赞其可以“制骄兵,强边备”,反对者如司马光则言“义勇无用,不利于民”。南宋时期,君臣对乡兵的评价也是褒赔不一,诚如范成大所言,“以为可用者,则谓便成一军;以为无用者,则谓不如其已。”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乡兵逃亡带来的诸多消极影响当为重要因素之一。而引起宋代乡兵普遍逃亡的原因有很多。从经济层面来讲,乡兵平日从事农业生产,不赐廪给,只有在执行上番等任务时才能支取口粮,然而又要承担繁重力役,无暇顾及农业生产,从而导致缺衣少食,不足以养家糊口,只有逃亡躲避。从国家政策上来讲,地方州县强制性征兵,又不能很好保障乡兵的人身安全,往往遣没有器甲装备的乡兵充当正兵前锋,导致乡兵损失惨重,朝廷失信于民,乡兵为求自保只有逃亡躲避。从军队管理制度上来讲,地方州县疏于兵籍管理,乡兵兵籍松散混乱,久而久“有籍无兵”状况出现,就为乡兵逃亡提供了制度上疏漏,惩罚力度轻微的乡兵逃亡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乡兵的逃亡。
宋廷组建乡兵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与募兵相制,以遏制募兵娇惰之气。同时,乡兵加以训练,则可与募兵共同执行上番宿卫任务,以减省募兵之费。然而,乡兵大规模逃亡,不仅为社会安定带来隐患,同时使“兴复民兵”的军事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影响国家安定。一方面,士兵逃亡隐匿,多沦为盗贼或无业游民,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正如司马光所言,乡兵一旦逃亡避匿,则“刑狱必繁”,导致百姓“怨嗟之声,周遍一方”,“足以动摇髃心,感伤和气”。另一方面,乡兵大量逃亡,会导致地方乡兵“人数虽多”,但“希得其力”,不能有效发挥乡兵的军事作用。特别是战时的逃亡,可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成为乡兵受反对者诣病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影响宋廷启用乡兵政策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元)脱脱.宋史[M].中华书局,1985.
[2](宋)李煮.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2004.
[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中华书局,1956.
[4](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M].中华书局,2000.
[5](宋)刘一止.苕溪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6](宋)楼钥.攻媿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7](宋)罗大经.鹤林玉露[M].中华书局,1983.
[8](元)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2011.
[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
作者简介
余河郾(1991.12.22—),女,汉族,陕西汉中,西安旅游设计研究院,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无,毕业院校:西北大学,毕业专业:中国史,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宋史,工作单位:西安旅游设计研究院。
一、宋代乡兵逃亡现象普遍
两宋时期,乡兵不断发展壮大,名目繁多,并且发挥着较大的军事作用,成为国家军队的主体构成。但是,募兵制下广大士兵生活困苦不堪,不仅国家正规军禁军、厢军中士兵逃亡现象严重,在乡兵中也普遍存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枢密院就因秦州保毅军因为逃亡现象严重,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奏请全部解散,“并放归农”。王安石变法,在全国推行保甲制度,河北、河东地区的保甲有七十余万,到北宋末年也已经逃亡过半。弓箭手乡兵逃亡现象也很严重,多次引起朝廷关注。宋神宗元丰四年,环庆路行营经略都总管司称,泾源路原有正兵及汉蕃弓箭手五万一千六十人,至今仅余一万三千四十八人,近75%的士兵已经逃亡。南宋初年,也有臣僚称泾源路沿边城寨郭外居民本来“尽系弓箭手之家,别无税地人户”,然而弓箭手普遍逃亡,希望朝廷能“重立法禁”,令帅司、监司、守臣“严行觉察”,务必使“民兵安业,不至逃移”。而藥路义军甚至规定要“涅其臂”,以防“逃匿之弊”。
二、宋代乡兵逃亡原因分析
1.官司烦扰、私役繁重
乡兵主要职责在于守卫乡土、纠察盗贼,防守津渡要塞,维护乡村治安。然而,事实上,不仅要履行自身职责,往往还要承担各种力役,被各级官司役使,“颇行追呼,点集频数,遂致农民失业,公私纷扰”,引起兵士不满,大量逃亡。陕西保毅军一旦入兵籍,就不可除籍,以至于后来“点刺为保捷军,而家犹不免保毅之籍”。建炎初年,朝廷广置乡兵,“集民兵,置巡社,又增射士以助之”,且“三役并行于一时”。力役繁重,老百姓穷于应付,无奈之下,只有逃亡避役。因军事战斗力较强而颇为朝廷倚重的川陕义士乡兵,也不能避免被官司烦扰的情况。南宋臣僚便总结义士乡兵被官司烦扰的六大方面,一则“多张家业之数,抑勒不均”;二则“根刷余丁之人,更行差补”:三则“拘充白直,接送般家”;四则“课其工程,修造第宅”;五则农隙点集,非钱则有留难之忧”;六则“照集书名,非钱则有漏落之患”。
2.收入微薄,生活艰难
作为国家非正规军事力量,乡兵收入微薄,特别是在战事频发又连年灾荒的时候,往往衣食少缺,不足度日,只能举家逃亡。宋神宗熙宁年间,清涧城弓箭手共三千四百余人,因为连岁灾荒,再加上战乱频仍,物价高涨,“遂至孳畜糇粮罄尽,逃亡者多”。泾原弓箭手、蕃部兵也因为“累年灾伤,人马俱遭饥饿”,导致兵士“逃亡死损数目不少”。征募乡兵原本可以享受减免赋税的基本待遇往往也得不到保障。熙宁四年,河东强壮、义勇乡兵本户夏秋两税支移折变本该免除,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引起三分之一的乡兵逃亡,至于宋神宗不得不发布诏令,承诺“逃亡者放罪,令复业”。宋徽宗政和年间,弓箭手也因国家所授官田多贫瘠不堪耕种,“全无所得地利,赡家不足,遂致逃亡”。类似的情况在南宋时期也常有发生。绍兴四年,广南东路宣谕明橐上奏朝廷,称广南东路“虽有朝旨许团结土丁免支移之文”,但是州县并未执行政令,并未减免各种赋税,导致“边民愈扰,逃窜益多”。更有甚者,乡兵平时从事农业生产,上番时可以领取一定的口粮、衣赐等物资补贴,但又规定了严格的领取时限,口券若“过期”不支,往往会被宣布作废。这种情况下,乡兵的生活状态更加艰难,遭致大量逃亡。国家对乡兵的物资补充本身有限,经常需要自备衣粮、器甲,乡兵不仅履行自身职责,还要承担繁重力役,无暇顾忌农事,生活艰苦,不足以赡家,往往举家逃亡。
3.强制征募,战时溃逃
宋太宗雍熙四年,因契丹南下,宋廷在河南北诸州“八丁取一”强征丁壮为义军。宰相李昉就指出,河南百姓世习农桑,不知兵事,强行征募,结果引起百姓反感,因而大量逃避。乡兵地位地下,在配合正规军参加军事行动时,往往充当前锋,不仅损失惨重,也会引起乡兵大量逃亡。绍兴年间,兴元府一带义士乡兵被将官驱使充当前锋,在没有武器、铠甲等装备的情况下损失惨重,以至于乡兵大量逃亡。在大散关之战后,原有的七万之众义士乡兵仅存六千余人。南方诸州的土丁乡兵在征调参战过程中,不仅“一例調发,尽同官兵”,而且每遇战守,统兵官多惜正兵,都以土丁乡兵充当前锋,以致“惊溃损折,其数已多”。由此可见,乡兵在平日不仅深受私役之苦,战时还要在缺少武器装备的情况下被驱赶充当前锋,种种失当举措加剧了乡兵的大量逃亡。乡兵战时溃逃现象严重,往往又导致军事行动失利。例如,建炎初年,溃卒朱海率众数千人,入寇淮西定远县,知县事魏孝友便率民兵抵御,结果是“民兵皆溃”,魏孝友也被捉拿至县城诛杀。溃兵杜彦率众进犯潭州,潭州通判孟彦卿“率军民拒之”,却因“民兵有自溃者”而导致战局逆转,孟彦卿也因此被军贼擒杀。再如,金人侵安吉县,知县曾缚聚乡兵守溢,结果乡兵见金人,“皆弃纸甲、竹枪而遁”。
4.兵籍混乱,法令不严
宋朝实行募兵制,兵籍是在一般户籍以外另行编造。乡兵虽然是一种兵农合一的非正规军制度,但也是另行造册管理。乡兵一旦入籍,轻易不得脱离兵籍。乡兵设置兵籍,主要是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例如,强壮、弓箭手规定“二十系籍,六十免”,陕西保毅军规定“父死子承,籍不可脱”,河东广锐军规定年老兵士“须亲属代名,乃得除籍”。但兵籍混乱、法令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宋代乡兵的逃亡现象。宋朝“联保甲于西北,籍枪杖手于东南”,然而兵籍管理不善,久不更替,为士兵逃亡提供了管理上的漏洞,使其有机可趁,从而导致有籍无兵的情况发生,一遇教阅点集,只能找闲散之人充数的现象普遍存在。东南枪杖手就存在“系籍经年,寖失稽考”的情况,每到年中教阅考核之时,不得不找游手好闲之人临时充数。绍兴五年,福建路安抚司奏请将枪仗手乡兵全部放归于农,理由也是现有枪杖手兵籍已五十余年未变,原来充任枪仗手乡兵的武艺强壮之人“皆已老病,虚系名籍”,一旦需要征调也临时寻找闲散游民充数。 针对乡兵的逃亡法令规定也相对较为宽松。根据宋仁宗时期国家颁布的弓箭手乡兵逃亡法令,国家对乡兵逃亡一般鼓励“自首回归”,允许逃亡之人继续耕种所授官田土地,除籍不再招用以及杖责十五至二十,已经算是较为严厉的惩戒方式。熙宁三年,有臣僚奏请,逃走弓箭手的营田土地,希望允许重新就近招纳,免除支移、折變等杂税。元丰四年,宋廷又再次强调,弓箭手逃亡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回归,其土地即将转由其他缺地弓箭手耕种。宽松的惩戒措施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弓箭手逃亡行为的作用。事实上,因为弓箭手乡兵逃亡的惩罚力度轻微,使得部分乡兵存在侥幸心理,反复逃亡,以谋取利益。宋神宗时期,就普遍存在弓箭手为逃避边防军事任务,从一地逃亡别的地方,再去应募弓箭手的情况。泾源路缘边土地膏腴,往往有其他州军弓箭手或内地浮浪之人要求城寨官员先将其刺为弓箭手,等候空闲土地耕种。如遇敌寇来袭,则举家逃入内地,事后再自首回归,继续耕种官府营田土地。因此,环庆路经略安抚使司奏请要求对弓箭手应募严加甄别,若发现是从别路弓箭手逃亡至本地的,要送至州府勘断施行。
三、结语
北宋中叶,宋朝自开国以来积累的种种矛盾都凸显出来。王安石敏锐地洞察到国家在军队建设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百姓耻于入伍、士兵厌战等都对国家军事实力的提升、政权的稳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他提出“寓兵于农”的军队建设思想。其一,恢复民兵建制,与募兵相制,以遏制募兵 骄惰之气。其二,民兵加以训练,则可与募兵共同执行上番宿卫任务,以减省募兵之费。其三,保甲与已有民兵组织并存,共同构成民兵体系的战时与平时双重管理模式,令民尽习为兵,在国家需要的时候能提供训练有素的预备兵员。在宋廷的兴军政策引导下,乡兵得到迅速发展。文臣楼钥曾说:“民兵守虽多,而无养兵之费”,而“官军战虽少,而有可用之实”,即指出了民兵备防守、正兵备征戌的实质。建康府知府吕祉在陈述建康守备之策时,说“正兵以当大敌,而保守乡井,助战策应,以防贼兵冲突,不可无民兵”,故要“以民兵防固吾圉”。言论之中,明确表示,正兵是捍御金兵的主力,而乡兵主要负责保守乡井,助战策应。此外,左迪公郎张行成在论及川蜀地的守御之策时,也说“随山数处,宜有宿将总兵镇扼之”,而至于内郡,则“莫若乡兵”气其守备之道,大抵也不离正兵备征戍、民兵备防守的主旨。
从性质上来讲,正兵备征戍,是国家的军事主力;而乡兵备防守,是国家后备军事力。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宋代的乡兵政策却存在诸多问题,成为时人关注最多、争议最多的话题之一。自北宋以来,宋人对乡兵的评价便存在很大分歧,支持者如王安石、欧阳修赞其可以“制骄兵,强边备”,反对者如司马光则言“义勇无用,不利于民”。南宋时期,君臣对乡兵的评价也是褒赔不一,诚如范成大所言,“以为可用者,则谓便成一军;以为无用者,则谓不如其已。”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乡兵逃亡带来的诸多消极影响当为重要因素之一。而引起宋代乡兵普遍逃亡的原因有很多。从经济层面来讲,乡兵平日从事农业生产,不赐廪给,只有在执行上番等任务时才能支取口粮,然而又要承担繁重力役,无暇顾及农业生产,从而导致缺衣少食,不足以养家糊口,只有逃亡躲避。从国家政策上来讲,地方州县强制性征兵,又不能很好保障乡兵的人身安全,往往遣没有器甲装备的乡兵充当正兵前锋,导致乡兵损失惨重,朝廷失信于民,乡兵为求自保只有逃亡躲避。从军队管理制度上来讲,地方州县疏于兵籍管理,乡兵兵籍松散混乱,久而久“有籍无兵”状况出现,就为乡兵逃亡提供了制度上疏漏,惩罚力度轻微的乡兵逃亡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乡兵的逃亡。
宋廷组建乡兵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与募兵相制,以遏制募兵娇惰之气。同时,乡兵加以训练,则可与募兵共同执行上番宿卫任务,以减省募兵之费。然而,乡兵大规模逃亡,不仅为社会安定带来隐患,同时使“兴复民兵”的军事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影响国家安定。一方面,士兵逃亡隐匿,多沦为盗贼或无业游民,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正如司马光所言,乡兵一旦逃亡避匿,则“刑狱必繁”,导致百姓“怨嗟之声,周遍一方”,“足以动摇髃心,感伤和气”。另一方面,乡兵大量逃亡,会导致地方乡兵“人数虽多”,但“希得其力”,不能有效发挥乡兵的军事作用。特别是战时的逃亡,可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成为乡兵受反对者诣病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影响宋廷启用乡兵政策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元)脱脱.宋史[M].中华书局,1985.
[2](宋)李煮.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2004.
[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中华书局,1956.
[4](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M].中华书局,2000.
[5](宋)刘一止.苕溪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6](宋)楼钥.攻媿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7](宋)罗大经.鹤林玉露[M].中华书局,1983.
[8](元)马端临.文献通考[M].中华书局,2011.
[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
作者简介
余河郾(1991.12.22—),女,汉族,陕西汉中,西安旅游设计研究院,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无,毕业院校:西北大学,毕业专业:中国史,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宋史,工作单位:西安旅游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