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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刑事申诉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也应逐步探索建立规范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律师代理 司法为民
作者简介:田继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9-02
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 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申诉难、久申不息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这将影响着申诉工作的发展方向。刑事申诉作为整个申诉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应逐步建立规范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必要性
(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实践发现,申诉人受到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局限性等影响,认为申诉难、申诉案件办理走过场等问题时有发生,久申不息, 形成讼累,既浪费了申诉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使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这与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不相符。为此,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之策,一方面律师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依法行使代理权,帮助申诉人有效行使申诉权;另一方面,律师通过行使代理权、履行代理任务,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维护申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诉访分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受错误观念的影响,将申诉问题作为信访问题处理,信访不信法,使申诉程序被架空。中央做出推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行诉访分离,使诉、访各归各位。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信访问题,什么是涉法涉诉问题,一些当事人搞不清,由律师来代理申诉,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选取适当的程序维护其程序,有利于促进诉访分离 。第一,律师对是否可以提起申诉案件进行把关,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与原案无利害关系,可以利用其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帮助当事人分析、判断检察机关具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效力的决定或者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整体错误,还是局部错误;是当事人理解错误,还是裁判说理不当,从而为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申诉提出建议;第二,如原案件办理确实存在错误,可以帮当事人进一步分析是事实错误还是程序错误,是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为当事人提起申诉提供帮助;第三,律师可以在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对申诉人合理合法申诉给予支持的同时,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利弊,阐明关系,客观地面对诉讼,促使其理解和服从正确的裁决,减少无效的申诉,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
(三)深化检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必然选择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尽管与申诉人两见面、公开审查等,但仍给人以封闭、不透明的印象。通过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将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引入程序中,一方面以受托人身份和专业法律知识研究案情和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可以帮助办案部门查清事实,夯实公正裁判的基础,依法做出公正结论;另一方面,通过代理案件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全过程,以职业法律人的独立人格,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督,促进和保障申诉程序的客观公正。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既是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司法机关错误的裁决、正确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有效途径。
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可行性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还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以上所列举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案件范围只限于第一、二审案件,因此也应包含有申诉阶段。
(二)关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相关规定
现有的法律和规定中存在间接关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方面的规定,一是从律师角度进行规定的条文。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0年2月21日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律师担任申诉案件代理人的规定,共三条,明确了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二是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纵观前述规定,都表明了律师有权代理刑事申诉。
(三)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从 区分申诉主体来看,被告人因对原裁判、决定存在异议行使申诉权,是其辩护权的延伸;而被害人提起申诉,其实质上是其控告权的续延,无论哪种情况,都与辩护权、控告权一样,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权利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允许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符合法治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均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以律师身份代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代理刑事被害人行使控告权。那么当案件进入申诉阶段后,法律也同样应当赋予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权利,以其专业知识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较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律师代理民事申诉的探索更早、力度更大,为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探索提供了有益经验。如上海、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等地区的多个基层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出台了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的规范性意见:江西省的《江西省律师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办法》、浙江宁波市的《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平邑县的《律师代理民行申诉制度》、福建莆田市的《莆田市律师代理申诉暂行规定》、南京市浦口区《关于加强协作和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的实施意见》等,均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报道,自2003年至2007年,上海市各区、县检察院民行部门与247家律师事务所与建立起“律师代理申诉流动工作站”等合作关系,律师代理的民事申诉案件占同期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21.5%,此类案件的 “成案率”是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诉“成案率”的1.96倍,“启动再审率”、“息讼率”也都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民事方面的成功尝试对于刑事申诉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
从目前实践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适用比例有限,可能会遇到阻碍,但是其会进一步发挥司法定讼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和价值。
注释:
本文所指的刑事申诉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等终结诉讼程序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栾少湖.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思考与启示.中国法律评论.2015(3).
张少丽.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律师代理 司法为民
作者简介:田继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9-02
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 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申诉难、久申不息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这将影响着申诉工作的发展方向。刑事申诉作为整个申诉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应逐步建立规范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必要性
(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实践发现,申诉人受到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局限性等影响,认为申诉难、申诉案件办理走过场等问题时有发生,久申不息, 形成讼累,既浪费了申诉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使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这与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不相符。为此,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之策,一方面律师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依法行使代理权,帮助申诉人有效行使申诉权;另一方面,律师通过行使代理权、履行代理任务,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维护申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诉访分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受错误观念的影响,将申诉问题作为信访问题处理,信访不信法,使申诉程序被架空。中央做出推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行诉访分离,使诉、访各归各位。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信访问题,什么是涉法涉诉问题,一些当事人搞不清,由律师来代理申诉,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选取适当的程序维护其程序,有利于促进诉访分离 。第一,律师对是否可以提起申诉案件进行把关,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与原案无利害关系,可以利用其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帮助当事人分析、判断检察机关具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效力的决定或者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整体错误,还是局部错误;是当事人理解错误,还是裁判说理不当,从而为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申诉提出建议;第二,如原案件办理确实存在错误,可以帮当事人进一步分析是事实错误还是程序错误,是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为当事人提起申诉提供帮助;第三,律师可以在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对申诉人合理合法申诉给予支持的同时,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利弊,阐明关系,客观地面对诉讼,促使其理解和服从正确的裁决,减少无效的申诉,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
(三)深化检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必然选择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尽管与申诉人两见面、公开审查等,但仍给人以封闭、不透明的印象。通过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将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引入程序中,一方面以受托人身份和专业法律知识研究案情和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可以帮助办案部门查清事实,夯实公正裁判的基础,依法做出公正结论;另一方面,通过代理案件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全过程,以职业法律人的独立人格,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督,促进和保障申诉程序的客观公正。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既是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司法机关错误的裁决、正确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有效途径。
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可行性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还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以上所列举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案件范围只限于第一、二审案件,因此也应包含有申诉阶段。
(二)关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相关规定
现有的法律和规定中存在间接关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方面的规定,一是从律师角度进行规定的条文。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0年2月21日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律师担任申诉案件代理人的规定,共三条,明确了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二是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纵观前述规定,都表明了律师有权代理刑事申诉。
(三)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从 区分申诉主体来看,被告人因对原裁判、决定存在异议行使申诉权,是其辩护权的延伸;而被害人提起申诉,其实质上是其控告权的续延,无论哪种情况,都与辩护权、控告权一样,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权利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允许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符合法治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均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以律师身份代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代理刑事被害人行使控告权。那么当案件进入申诉阶段后,法律也同样应当赋予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权利,以其专业知识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较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律师代理民事申诉的探索更早、力度更大,为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探索提供了有益经验。如上海、山东、浙江、江苏、云南等地区的多个基层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出台了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工作的规范性意见:江西省的《江西省律师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办法》、浙江宁波市的《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平邑县的《律师代理民行申诉制度》、福建莆田市的《莆田市律师代理申诉暂行规定》、南京市浦口区《关于加强协作和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的实施意见》等,均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报道,自2003年至2007年,上海市各区、县检察院民行部门与247家律师事务所与建立起“律师代理申诉流动工作站”等合作关系,律师代理的民事申诉案件占同期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21.5%,此类案件的 “成案率”是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诉“成案率”的1.96倍,“启动再审率”、“息讼率”也都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民事方面的成功尝试对于刑事申诉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
从目前实践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适用比例有限,可能会遇到阻碍,但是其会进一步发挥司法定讼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和价值。
注释:
本文所指的刑事申诉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等终结诉讼程序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栾少湖.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思考与启示.中国法律评论.2015(3).
张少丽.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