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P2P“国标”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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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建立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入手,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影响P2P的‘2’端即2P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2月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政法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与此同时,由商务部直属机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以下称“商务部研究院”),以及一批互联网金融的领军企业、标杆企业,共同编制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在今年试行。
  “我们希望从建立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入手,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影响P2P的‘2’端即2P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徐洲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说。
  从此以后,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认证及评级就有了国家层面、行业性的标准。


  徐洲正是这一《标准》制定课题组的副组长,与即将同时推行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的主任。
  乱象根源:资金池泛滥
  通过这两年对P2P公司的调查,以及整个网贷行业的观察,徐洲意识到借贷行为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P2P公司的投资方向。
  通过对跑路公司的调查,他们发现——这些公司大多声称自己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生产制造及实业投资等业务,以此标榜自己的资金用途安全。然而实际上,据多位业内人士透露,P2P公司仍然存在资金池的现象,不可能对每一位投资人都告知资金去向。
  资金池(CashPooling)也被称为现金总库,最早是一种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统一调拨跨国公司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公司持有的净头寸。银行、保险公司、P2P公司都离不开资金池,比如银行,用利息吸收公众存款,然后把公众的存款借给企业或者个人,当然不是每笔存款都对应每笔贷款。
  P2P公司资金池的问题在于,一些P2P公司将资金池里的钱归自己使用,或者填补之前的坏账(庞氏骗局,窟窿越来越大),甚至直接拿钱跑路。
  “凡是跑路的P2P企业都是伪P2P。因为它做了资金池才可以卷款逃跑,而做了资金池业务的P2P企业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院教授黄震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说。
  其实央行早已针对P2P资金池跑路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立P2P公司资金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但业内普遍默认:根据中国目前网贷行业实际情况,平台没有资金池的是极少数。
  据商务部研究院调查统计,截至去年底,2015年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跑路或提现困难的公司多达1078家,问题平台大多数成立时间比较短,注册资本金在千万元左右,超过五千万的平台仅有几家。问题平台中,山东省数量最多,为160家,占比23.6%,其次为广东省105家、浙江省64家、上海市42家、安徽和北京均为37家、四川省25家、河北省23家。
  差异化信用评级方式
  《标准》将会创造某些差异化的信用评级方式。徐洲为《中国经济信息》记者举例,比如判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自融行为时,以往不少评级机构主要先考量这家机构产品平均收益率是否远高于行业标准。但《标准》除了这项考量外,还将引入前十大借款人待收资金占比、贷款地域集中度、投资标的的期限分布、待收资金增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有别于不少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提交的财务数据进行评级,《标准》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则要求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财务经营信息采集环节,必须引入律师与会计事务所,先对机构财务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信用评级数据来源的准确性。
  对于各项因素在信用评级打分体系里的评估比重,徐洲表示还在进一步研究与征求意见过程中。
  “有别于传统信用评级主要通过财务数据及偿债能力进行征信,《标准》将更侧重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真实经营能力、风控水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考察,提供一个相对权威的评级标准。”徐洲说。
  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的配套措施,依托国家级重点新闻网站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已经开始推行内测三个月了。
  “含水量不是一点点!”徐洲说,“比如,仅仅成立3个月的某互联网金融企业,敢于吹嘘自己投资了北斗卫星,以此证明自己的实力。”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一样,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难以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背景资料、历史渊源。这才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亟待信息透明化。
  而现在消费者在购买一款产品前,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里查询发售方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高管的从业经历、既往的业绩……
  如果发售方声称,某款产品的投资回报率高达20%,而以往产品的回报率只有10%,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判断,现在发售的产品,其投资回报率是否靠谱。
  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的原则是,企业的基础性资料由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尽职调查的责任,经营数据则由其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对真实性负责。
  据徐洲介绍,互联网金融信息查询系统将从注册资本、企业规模、成立年限、资金规模、收益率、逾期率、风控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从业人员资格、典型成功项目等方面,建立客观信息披露机制,引进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第三方监证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发布信息的客观和真实。
  《中国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查询系统的各种数据仅仅来自接受信用评级的企业。
  “信用评级不是强制性的,但是,目前系统只收录经过信用评级与认证的企业;这样可以避免系统信息的无效性。”徐洲也承认,数据的积累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从监管层面来看,虽然要求行业进行信息披露,但缺乏清晰的可执行性细则。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认为,信息披露的总原则要求过高。要求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的规定,实际已经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反观P2P平台,实际上只是信息中介,并不是借款主体,对于借款信息的披露应以传递过程不失真为原则,对于自身平台的运营数据则应严格要求。”霍肖桦分析道。
  但徐洲认为,将来消费者对投资安全性的追求,将会倒逼企业去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经过信用评级与认证的企业越多,数据库就越庞大。需要强调的是,评级不是一评定终身,《标准》设计了复评机制。”他相信,今后,信用评级标准、初评与复评、信息查询,将为互联网金融构筑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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