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立法现状的研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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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法律管理和保护,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保障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遏制生态环境的恶化,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上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自然资源;保护法立法
  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法律地位归属问题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及归属,学术界大致有“独立说”、“融入说”、“合并说”等三种学术观点。
  (1)独立说。该说从自然资源法的历史变迁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认为自然资源进入法律领域,首先是通过产权制度安排,带来的是资源行政管理的兴起和发达。许多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应该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隶属于环境法或环境保护法,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和克服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
  (2)合并说。该说从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立法实际出发,认为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法是涵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的全过程的,单纯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既不现实又不可能。该说认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是系统的、连贯的工程,保护贯穿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处置的全过程。
  (3)融入说。该说主张自然资源保护应该归属于自然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或生态环境保护法之中。应该在高一层次的自然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或生态自然保护法的统领之下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将自然资源保护的思想和内容融入到整体的生态自然保护之中。
  二、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体系框架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性法律规范,即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现行宪法中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植物和动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等。
  (2)环境基本法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构成了《环境保护法》的两大基本内容。该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到自然资源保护问题,对自然资源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各种单项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单行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如《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在这些法律规范中,自然资源的保护都是其主要规定内容,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是其主要宗旨。
  (4)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的规定如《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诉讼法中关于处理自然资源各种纠纷的程序性规定。
  (5)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有立法权的城市,大多制定有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条例》对本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法律保护。
  三、现行自然资源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1)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观的我国自然资源立法,遵循的是经济利益优先的利益观,反映的是自然资源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的大小,体现的是自然资源参与经济生产过程中的效益和效率。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基本出发点是围绕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用进行立法,资源保护也是从自然资源参与经济活动中的效率和效益出发,较少考虑自然资源经济价值以外的价值属性。
  (2)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许多资源法律颁布于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如何利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手段保护资源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源产权主体代表,在制度上又没有明确中央、地方、部门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导致了各种开发者都争夺资源开发权益而不顾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
  (3)监督管理责权不清。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体制的缺陷是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我國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完善
  完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应着重解决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1)继续完善《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继续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使其既有防治环境污染的功能,又能对自然资源提供保护,真正起到基本法的作用。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环境保护法》仍不失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基本性。因此,建议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方面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
  (2)加快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加快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步伐;对《环境保护法》未列举的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如湿地等)也应制定法律加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要提高可操作性,就必须加快修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自然资源保护立法要从中国的新形势需要出发。从本国实际出发,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生态保护为立法目的,一方面,应及时总结经验,将本国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有效的自然资源保护原则、制度和措施用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对那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则必须认真清理。
  综上,只有真正从自然资源保护角度出发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
  [2]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2003.4.
  [3]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J].当代法学,1998,(4):28.
  作者简介:
  薛媛(1989.11~),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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