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孕育了现代民商法,还为其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基础,并促进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有了现代民商法的存在,它为社会经济有序合理地进行提供了保障,不仅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由此引发的关注日益广泛,文中通过分析民商法,进一步介绍了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当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
关键词:民商法;中国古代法;地位;发展历程
我国不仅有着逐渐成熟的法律法规政策,现在的社会制度也是很完善的。在约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和活动之际,民商法的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动和进步。尤其是最近这一两年来,我国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对民商法的研究进程也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十分必要。
1 民商法的解读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因此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只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和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更不能忽视法律的威慑力。民法和商法两者相结合,并不断的融合,形成了民商法,主要是为了使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最大程度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现代民商法的研究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它很完美,不存在缺陷,与之相反的是认为其没有较大的用处,过于注重保护个人主义,这是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这两看法也就体现出了民商法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 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
2.1秦及先秦时期民商法:萌芽阶段
我国的先秦时期,随着私有财产的逐步形成,在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当中逐步产生了民商法,且某些民商法被铭刻于铜器上,叫做“金文民商法”,这个阶段中民商法受到许多宗法制度的影响。当时的周天子作为周族的大宗,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进行授民授疆土,同时仲裁各个诸侯间的民事纠纷,而且能够按照宗法的原则来确立父权家长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这部分在先秦就开始形成了的制度对我国后期的社会带来了非常久远的影响。我国的公元356年,商鞅在秦国进行了变化,当时在《法经》的前提上对基础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原本的《法经》中仅仅存在六篇,其中的内容非常有限。因而商鞅要按照当前秦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其中的内容,秦律中开始产生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的规范。
2.2汉唐时期民商法:初步发展阶段
直到我国古代汉朝的成立之后,汉朝对秦朝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法经》六篇,制作成了九篇被人们称作为《九章律》。其中添加的三篇主要有:《户律》、《兴律》、《厮律》这三点,而三点也是当时古代汉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九章律》中的前六篇与秦朝的法律制度相似度较大,其中的后三篇主要包括了民商事件的规定与调整,并将其制定全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当时被人们称作为“事律”。“事律”主要包括了对人们户籍、徭役、税收等内容进行规定,人们按照该制度进行定向国家缴纳对应的赋税、徭役等等。
2.3宋元时期的民商法:快速发展阶段
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历史当中,宋代处在新旧交织、承前启后的过渡时期,科技水平提高,文化教育繁荣昌盛,思想观念逐渐更新,促使宋代法制文明始终处在世界的前列;宋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急需有关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促使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数量大大增多,这些法律规范在《宋刑统》及其他一些单行法律当中有集中的表现。
元代属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全同意中国大地的少数民族的王朝,在它领域内,各个民族社会习惯完全不同,所以,与其他的封建王朝比较,元代比较难制定、实际上也一直未制定出统一的法典。说元代未有统一的法典是指我国封建社会中将刑法作为中心的诸法合一的法典。元代的民商事法律上表现出较为显著的多元性的特征。建立元朝之后,正因为儒家礼教价值取向的儒士官员大量涌入统治集团当中,统治中心转移到中国传统文化最浓的地方,促使中国从汉朝来形成的法律观开始逐渐深入到元代民法制度当中。元中后期,在我国传统价值取向的渗透之下,促使元代民法从以前多元鼎立走向中国传统价值取向为主流兼存众多民法成份的局面。
2.4明清时期民商法:相对完备阶段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的地位顯著提升,与之相对应的《大明律》中民商法部分更是增加了诸多条文,调整范围非常全面。《唐律》在民商法条文只有两篇,即户婚与杂律,篇幅也相对较少,只占《唐律》的十分之一。《大明律》一下子就将民事立法提高到一定高度,不仅条目增加,而且调整范围涉及领域相当大,可以说细化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明代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尤为迅速,关于工商、赋税方面的经济问题发生率越来越高,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民法已经在经济范围中有所蔓延,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到了清朝时期,继承了明朝的大部分内容,《大清律例》的结构与明律基本没有区别,包括内容仍包括 7 篇的内容,可以说已经非常全面,共计 30 门,律文高达 436 条。到了清朝中后期,编例已经成为主要的立法形式。
总之,通过文章中对中国古代民商法的研究了解到,不论民商法在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处在次要的地位,国家并未高度重视民商法。文中对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研究,希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段星宇.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法制与社会,2016(36):20-21.
[2]牛鹤.浅论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才智,2015(12):263.
[3]王瑞.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河北法学,2012,30(06):99-105.
作者简介:
杨宇帆(1989-),男,四川岳池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商法;中国古代法;地位;发展历程
我国不仅有着逐渐成熟的法律法规政策,现在的社会制度也是很完善的。在约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行为和活动之际,民商法的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动和进步。尤其是最近这一两年来,我国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对民商法的研究进程也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十分必要。
1 民商法的解读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因此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只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和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更不能忽视法律的威慑力。民法和商法两者相结合,并不断的融合,形成了民商法,主要是为了使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最大程度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现代民商法的研究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它很完美,不存在缺陷,与之相反的是认为其没有较大的用处,过于注重保护个人主义,这是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这两看法也就体现出了民商法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 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
2.1秦及先秦时期民商法:萌芽阶段
我国的先秦时期,随着私有财产的逐步形成,在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当中逐步产生了民商法,且某些民商法被铭刻于铜器上,叫做“金文民商法”,这个阶段中民商法受到许多宗法制度的影响。当时的周天子作为周族的大宗,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进行授民授疆土,同时仲裁各个诸侯间的民事纠纷,而且能够按照宗法的原则来确立父权家长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这部分在先秦就开始形成了的制度对我国后期的社会带来了非常久远的影响。我国的公元356年,商鞅在秦国进行了变化,当时在《法经》的前提上对基础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原本的《法经》中仅仅存在六篇,其中的内容非常有限。因而商鞅要按照当前秦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其中的内容,秦律中开始产生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的规范。
2.2汉唐时期民商法:初步发展阶段
直到我国古代汉朝的成立之后,汉朝对秦朝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法经》六篇,制作成了九篇被人们称作为《九章律》。其中添加的三篇主要有:《户律》、《兴律》、《厮律》这三点,而三点也是当时古代汉朝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九章律》中的前六篇与秦朝的法律制度相似度较大,其中的后三篇主要包括了民商事件的规定与调整,并将其制定全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当时被人们称作为“事律”。“事律”主要包括了对人们户籍、徭役、税收等内容进行规定,人们按照该制度进行定向国家缴纳对应的赋税、徭役等等。
2.3宋元时期的民商法:快速发展阶段
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历史当中,宋代处在新旧交织、承前启后的过渡时期,科技水平提高,文化教育繁荣昌盛,思想观念逐渐更新,促使宋代法制文明始终处在世界的前列;宋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急需有关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促使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数量大大增多,这些法律规范在《宋刑统》及其他一些单行法律当中有集中的表现。
元代属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全同意中国大地的少数民族的王朝,在它领域内,各个民族社会习惯完全不同,所以,与其他的封建王朝比较,元代比较难制定、实际上也一直未制定出统一的法典。说元代未有统一的法典是指我国封建社会中将刑法作为中心的诸法合一的法典。元代的民商事法律上表现出较为显著的多元性的特征。建立元朝之后,正因为儒家礼教价值取向的儒士官员大量涌入统治集团当中,统治中心转移到中国传统文化最浓的地方,促使中国从汉朝来形成的法律观开始逐渐深入到元代民法制度当中。元中后期,在我国传统价值取向的渗透之下,促使元代民法从以前多元鼎立走向中国传统价值取向为主流兼存众多民法成份的局面。
2.4明清时期民商法:相对完备阶段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的地位顯著提升,与之相对应的《大明律》中民商法部分更是增加了诸多条文,调整范围非常全面。《唐律》在民商法条文只有两篇,即户婚与杂律,篇幅也相对较少,只占《唐律》的十分之一。《大明律》一下子就将民事立法提高到一定高度,不仅条目增加,而且调整范围涉及领域相当大,可以说细化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明代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尤为迅速,关于工商、赋税方面的经济问题发生率越来越高,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民法已经在经济范围中有所蔓延,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到了清朝时期,继承了明朝的大部分内容,《大清律例》的结构与明律基本没有区别,包括内容仍包括 7 篇的内容,可以说已经非常全面,共计 30 门,律文高达 436 条。到了清朝中后期,编例已经成为主要的立法形式。
总之,通过文章中对中国古代民商法的研究了解到,不论民商法在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处在次要的地位,国家并未高度重视民商法。文中对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研究,希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发展历程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段星宇.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法制与社会,2016(36):20-21.
[2]牛鹤.浅论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才智,2015(12):263.
[3]王瑞.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河北法学,2012,30(06):99-105.
作者简介:
杨宇帆(1989-),男,四川岳池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