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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市场化的必然趋势,是一个长期优化的过程,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遵循服务第一、快捷使用、循序渐进的三项原则,加强人员培训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优化,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改善当前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从而优化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环境,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有序化,促进社会不动产产权明确化的同时保障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平。这对于普通公民、政府相关部门甚至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
1、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困难
1.1登记审查义务履行不完善
从各国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查时采取的方法来看,无非有两种,即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对审查的过程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落实确没有详细的说明,致使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清,所以在具体的登记过程中,相关人员对于这一工作并没有认真对待,导致一些错误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动产登记活动越来越多,而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所以在具体的登记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情况。
1.2登记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即为登记审查制度,审查过程严格且审查程序复杂,分散登记的过程各个不同登记部门之间采取各个不同的检查方法,具有不同的登记效率和登记公信力,每个登记程序的人员只需要掌握该程序的处理方法即可,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则截然不同,需要员工掌握不动产登记全部过程的完整处理方法和措施,要求掌握的专业技能更加全面,且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也更加广阔。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如何提高,专业技能如何得到培训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缺少综合性的人才输入,而且缺少能够提供培训和提升的途径。
1.3工作结构比较分散,工作效率不高
现在,我国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机构是比较分散的,而且工作的效率不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比较广的,而且登记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并且由于我国的疆域是比较广的,不同的地域的土地不动产的登记是给土地行政部门的工作是带来很大的困难的,而且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1.4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职责后续衔接出现障碍
不动产登记全面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原来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交易登记一体化的流程被划分成交易、登记两块,意味着群众办理交易、抵押等事务必须两头跑,如果交易审核有异议,产权转移办证就会卡壳。河南省郑州市从2016年8月25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以来,到9月21日,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河南省郑州市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发出了42份不动产权证书和47份抵押证明,有5,174件卷宗积压,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严重受阻,多次出现“买房人得不到房、卖房人得不到钱”的尴尬局面。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要求申请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要求群众在申领不动产权证时必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而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时,则要求收回旧的房产证。理由也很充分,要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防止“一房二卖”、办理抵押等风险。于是房管部门、国土部门的“房本之争”,让郑州市二手房交易一度陷入僵局。全国各地此类情况并不少见。
1.5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各部门之间移交程序繁琐、移交时间过长、甚至在移交过程中资料损坏的问题。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过程中,各个环节没有相应的责任人,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时间冗余,各部门衔接困难,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只有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各部门之间的顺利移交,才能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
2、我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对策性建议
2.1加强登记人员培训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首先应该明确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改变以往多部门共同负责、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淡化登记机构的行政管理理念,增加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职能。在政府部门的各登记人员间必须明确这一工作的服务职责,明确在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必须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人员工作技能的全面化、综合化培养,提高登记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各级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和技术开发。
2.2简化不动产登记的环节,提高工作的效率
由于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是以分别登记为主的,所以不动产登记的结构是比较多的,而且对于一些不动产登记结构的职能的划分是不明确的,这就使得工作的效率是比较低的,所以我们要对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简化不动产登记的环节。我们在简化不动产登记的环节的时候,首先是要借鉴国内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行改革的优秀经验,然后还要不断的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的需要将一些环节进行简化和完善,这样才能够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2.3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监督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一方面来自立法、司法机构的审查监督,在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后,为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法律强制性保障。与此同时,为了减少个人私利而产生的错误登记行为,在登记机构内部人员间,应该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奖惩制度,避免错误产生。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展开抽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挑选和淘汰制度,以季度或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的惩罚制度。
2.4开放不动产登记部门公众信息平台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都在加快。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公民,需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断进行反思。开放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众信息平台,可以保证使用者全天候、不限时间、不限次数地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布的信息,同时可以减少不动产登记部门前台的大量答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开放公众信息平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注意平台的维护问题,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动态,以便于该公众平台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5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对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过程以及时间进行梳理,在各移交环节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负责,落实并记录每一个移交环节的移交责任与责任人,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在移交过程中的完整性,为公民负责,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2.6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为了使国家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可以充分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提高相关业務的效率和质量,应该将不动产机关进行合理的统一,打破原来的多头管理局面,建立起具有行政管理权利的相对独立的部门,使其更具威信力,从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的管理情况来分析,应该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专门的登记机关,将其它机关的此项权利取消,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以土地为前提的基础上的,通常是指建立在土地上的房屋,而且土地登记部门本身就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只要在其现行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管理权限,就可以完成此项任务,这也体现了对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2.7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及时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这个问题。因此,虽然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提到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应该进行公示和公信,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导致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始终流于文字,未得到实际的执行。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信与公示这两个基本原则,简化公民在进行不动产查询过程中的繁琐步骤,使我国全社会的不动产权属状况处于公开透明状态,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信与公示原则,改变传统的不动产不予公开现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不动产所有权,同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动产交易的腐败,有效降低权钱交易的现象。
结论:
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核心环节。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解决了房地分设时存在的弊病与问题,更好地维护了房地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了房地产使用、管理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都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变化,而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法规、技术和规范制订相对滞后,这也给不动产登记带来新问题。
参考文献:
[1]马安胜,姚华军,袁国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32(01):64-68.
[2]乔雪峰.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D].湖南大学,2009.
[3]李旭.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4]张园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13.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
1、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困难
1.1登记审查义务履行不完善
从各国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查时采取的方法来看,无非有两种,即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对审查的过程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落实确没有详细的说明,致使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清,所以在具体的登记过程中,相关人员对于这一工作并没有认真对待,导致一些错误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动产登记活动越来越多,而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所以在具体的登记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情况。
1.2登记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即为登记审查制度,审查过程严格且审查程序复杂,分散登记的过程各个不同登记部门之间采取各个不同的检查方法,具有不同的登记效率和登记公信力,每个登记程序的人员只需要掌握该程序的处理方法即可,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则截然不同,需要员工掌握不动产登记全部过程的完整处理方法和措施,要求掌握的专业技能更加全面,且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也更加广阔。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如何提高,专业技能如何得到培训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缺少综合性的人才输入,而且缺少能够提供培训和提升的途径。
1.3工作结构比较分散,工作效率不高
现在,我国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机构是比较分散的,而且工作的效率不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比较广的,而且登记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并且由于我国的疆域是比较广的,不同的地域的土地不动产的登记是给土地行政部门的工作是带来很大的困难的,而且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1.4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职责后续衔接出现障碍
不动产登记全面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原来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交易登记一体化的流程被划分成交易、登记两块,意味着群众办理交易、抵押等事务必须两头跑,如果交易审核有异议,产权转移办证就会卡壳。河南省郑州市从2016年8月25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以来,到9月21日,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河南省郑州市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发出了42份不动产权证书和47份抵押证明,有5,174件卷宗积压,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严重受阻,多次出现“买房人得不到房、卖房人得不到钱”的尴尬局面。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要求申请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要求群众在申领不动产权证时必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而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时,则要求收回旧的房产证。理由也很充分,要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防止“一房二卖”、办理抵押等风险。于是房管部门、国土部门的“房本之争”,让郑州市二手房交易一度陷入僵局。全国各地此类情况并不少见。
1.5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各部门之间移交程序繁琐、移交时间过长、甚至在移交过程中资料损坏的问题。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过程中,各个环节没有相应的责任人,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时间冗余,各部门衔接困难,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只有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各部门之间的顺利移交,才能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
2、我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对策性建议
2.1加强登记人员培训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首先应该明确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改变以往多部门共同负责、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淡化登记机构的行政管理理念,增加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职能。在政府部门的各登记人员间必须明确这一工作的服务职责,明确在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必须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人员工作技能的全面化、综合化培养,提高登记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各级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和技术开发。
2.2简化不动产登记的环节,提高工作的效率
由于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是以分别登记为主的,所以不动产登记的结构是比较多的,而且对于一些不动产登记结构的职能的划分是不明确的,这就使得工作的效率是比较低的,所以我们要对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简化不动产登记的环节。我们在简化不动产登记的环节的时候,首先是要借鉴国内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行改革的优秀经验,然后还要不断的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的需要将一些环节进行简化和完善,这样才能够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2.3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监督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一方面来自立法、司法机构的审查监督,在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后,为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法律强制性保障。与此同时,为了减少个人私利而产生的错误登记行为,在登记机构内部人员间,应该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奖惩制度,避免错误产生。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展开抽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挑选和淘汰制度,以季度或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的惩罚制度。
2.4开放不动产登记部门公众信息平台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都在加快。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公民,需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断进行反思。开放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众信息平台,可以保证使用者全天候、不限时间、不限次数地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布的信息,同时可以减少不动产登记部门前台的大量答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开放公众信息平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注意平台的维护问题,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动态,以便于该公众平台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5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对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过程以及时间进行梳理,在各移交环节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负责,落实并记录每一个移交环节的移交责任与责任人,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在移交过程中的完整性,为公民负责,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2.6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为了使国家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可以充分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提高相关业務的效率和质量,应该将不动产机关进行合理的统一,打破原来的多头管理局面,建立起具有行政管理权利的相对独立的部门,使其更具威信力,从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的管理情况来分析,应该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专门的登记机关,将其它机关的此项权利取消,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以土地为前提的基础上的,通常是指建立在土地上的房屋,而且土地登记部门本身就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只要在其现行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管理权限,就可以完成此项任务,这也体现了对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2.7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及时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这个问题。因此,虽然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提到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应该进行公示和公信,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导致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始终流于文字,未得到实际的执行。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信与公示这两个基本原则,简化公民在进行不动产查询过程中的繁琐步骤,使我国全社会的不动产权属状况处于公开透明状态,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信与公示原则,改变传统的不动产不予公开现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不动产所有权,同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动产交易的腐败,有效降低权钱交易的现象。
结论:
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核心环节。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解决了房地分设时存在的弊病与问题,更好地维护了房地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了房地产使用、管理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都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变化,而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法规、技术和规范制订相对滞后,这也给不动产登记带来新问题。
参考文献:
[1]马安胜,姚华军,袁国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32(01):64-68.
[2]乔雪峰.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D].湖南大学,2009.
[3]李旭.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4]张园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