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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10·5"案件发生后,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建立了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标志着GMS安全合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本文从区域性公共产品的视角,以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为例,对该区域性安全公共产品"湄公河供给模式"及其特点、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深化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的3条路径:中国应以区域大国的责任感主动多承担"公共成本";中国应重视借助GMS等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增强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亲和力;中国应着眼全球安全治理推动域外大国在这一区域性公共产品中发挥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