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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园中发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诉讼频繁发生。由于中小学生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民法学界对此类事故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来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主义归责原则且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是较合理的,否则将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归责原则
一、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现状
我国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仅指中小学校,不包括高等学校。安徽金寨纳入了国家营养餐改善计划,但是教育局招标企业统一配送。某所学校配送的营养餐中的苹果几乎没有一个是好的。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19人死亡。湖南娄底市幼稚园校车翻车致4名幼儿死亡。“毒校服”事件也是近期爆出的一起危害学生健康的事件,上海多所学校涉及此事件,此次共抽查了22批次学生校服产品,覆盖上海市主要生产企业,有6批次被检测为不合格,合格率仅为73%,其中1款产品有致癌成分。目前对于校服生产标准,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只要是服装厂都可以生产,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校服质量不一,学校如不能把好关,结果只会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引起网友的愤慨。湖北襄阳老河口市一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
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不仅能指导法官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免责条件是什么、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后,如何确定损失由哪方承担。它主要包含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研究此类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意义就在于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时,究竟是否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公平理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谁作为校园事故的责任承担者。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情形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学术界对于学校责任如何确定以及应遵循的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既有支持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还有支持公平责任原则的观点。
过错责任即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主观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包含在过错责任之中的一种责任,意思是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首先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他就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否则行为人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意思是无论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当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所给予的并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关系并未发生转移,法定的监护人是家长而非学校。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无监护义务。所以,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就要证明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是否存在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学校是否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学生应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当伤害发生时首先推定学校是存在过错的,对于伤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则需要举证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学校或幼儿园的责任力度,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对于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参 考 文 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谭晓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归责原则
一、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现状
我国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仅指中小学校,不包括高等学校。安徽金寨纳入了国家营养餐改善计划,但是教育局招标企业统一配送。某所学校配送的营养餐中的苹果几乎没有一个是好的。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19人死亡。湖南娄底市幼稚园校车翻车致4名幼儿死亡。“毒校服”事件也是近期爆出的一起危害学生健康的事件,上海多所学校涉及此事件,此次共抽查了22批次学生校服产品,覆盖上海市主要生产企业,有6批次被检测为不合格,合格率仅为73%,其中1款产品有致癌成分。目前对于校服生产标准,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只要是服装厂都可以生产,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校服质量不一,学校如不能把好关,结果只会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引起网友的愤慨。湖北襄阳老河口市一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
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不仅能指导法官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免责条件是什么、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后,如何确定损失由哪方承担。它主要包含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研究此类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意义就在于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时,究竟是否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公平理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谁作为校园事故的责任承担者。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情形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学术界对于学校责任如何确定以及应遵循的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既有支持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还有支持公平责任原则的观点。
过错责任即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主观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包含在过错责任之中的一种责任,意思是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首先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他就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否则行为人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意思是无论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当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所给予的并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关系并未发生转移,法定的监护人是家长而非学校。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无监护义务。所以,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就要证明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是否存在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学校是否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学生应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当伤害发生时首先推定学校是存在过错的,对于伤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则需要举证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学校或幼儿园的责任力度,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对于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参 考 文 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谭晓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