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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立法虽然为我国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因立法的缺陷和制度内部的张力被异化成为“分散管理”依据,造成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出现窘境。破解其难题的路向则为借助于《刑事诉讼法》对鉴定问题的修改,使鉴定归复其应然的位置,并在《决定》的基础上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从而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建立起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