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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与一个体老板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在宋某开办的服装商店当售货员;其报酬根据定额,即每月销售额的情况发放,完成定额为500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100元;完不成定额只发300元生活费,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定额宋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前5个月我都超额完成了定额,但11月和12月两个月销售情况一直不好,在12月份为了完成定额,我还加班十多天有近30个小时,也仍然没有完成定额。宋某在今年1月初给了我400元报酬(说多给的100元是加班费)并通知我解除了合同。我经过询问得知,我们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50元。请问,我因为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就领不到最低工资,只发300元生活费合法吗?
读者:孙晓丽
孙晓丽读者:
我可以明确告诉你,宋某以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不发给你最低工资,只发300元生活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所谓最低工资,它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单位劳动时间内,即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是指在劳动时间内坚守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没有迟到、早退(偶尔有一两次较短时间的不算)情況,履行了自己工作中最基本的职责。
就你作为一名销售服装的售货员来说,你只要做到了按时开门、关门,顾客提问你回答,顾客买你就卖,这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宋某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就必须发给你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发给职工最低工资。对此,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6条曾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有权要求宋某按当地最低工资支付你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报酬。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2006年5月,我与一个体老板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在宋某开办的服装商店当售货员;其报酬根据定额,即每月销售额的情况发放,完成定额为500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100元;完不成定额只发300元生活费,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定额宋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前5个月我都超额完成了定额,但11月和12月两个月销售情况一直不好,在12月份为了完成定额,我还加班十多天有近30个小时,也仍然没有完成定额。宋某在今年1月初给了我400元报酬(说多给的100元是加班费)并通知我解除了合同。我经过询问得知,我们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50元。请问,我因为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就领不到最低工资,只发300元生活费合法吗?
读者:孙晓丽
孙晓丽读者:
我可以明确告诉你,宋某以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不发给你最低工资,只发300元生活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所谓最低工资,它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单位劳动时间内,即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是指在劳动时间内坚守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没有迟到、早退(偶尔有一两次较短时间的不算)情況,履行了自己工作中最基本的职责。
就你作为一名销售服装的售货员来说,你只要做到了按时开门、关门,顾客提问你回答,顾客买你就卖,这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宋某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就必须发给你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发给职工最低工资。对此,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6条曾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有权要求宋某按当地最低工资支付你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报酬。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