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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分离"机制下,检察官难以实现对侦查活动全域监督和无法亲历案件审查等制约,促成了"捕诉合一"机制的改革。改革涉及到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公诉权等变革,无疑将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诸多影响:侦查机关在检方的答辩空间将受到压缩;检方不批准逮捕案件可能增多;审前羁押率可能降低;已批捕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概率降低,起诉率增大等。侦查机关可从办案质量、工作机制、队伍建设以及工作理念等方面入手,着力推动侦查工作与检务改革相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