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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12)》第五十五条建立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众人私益诉讼"加"单人私益诉讼"的私益诉讼制度。由于作为完整科学体系的环保法易于接纳行政诉讼制度,生态和"破坏生态"等词语存在巨大解释空间,《环保法(2014)》的实施造成了"污染破坏相关诉讼"朝环境利益保护方向的延展,引起了客观上有利于保护环境利益的诉讼制度建设实践。争取环境公益诉讼"入法"的第一次立法行动留下的"私益诉讼"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