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探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bertru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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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检察业务体制进行完善,是作为既定机构实现改革目标的主要内容,更是对公正司法执行力度的高效传承。因此,本文决定全面探析业务动态化管理形态中存在的隐患现象,结合过往实践经验进行细致工作内容的宏观掌控,尽量贯彻条线验证动机指标;之后运用院作为单位实施检察业务动态化监控对象,希望借此督促相关体制的不断创新、整改力度,杜绝任何漏洞的滋生。
  关键词:检察业务;动态化管理;机制内涵;解析途径;细化分析
  检察机关管制体制的存在价值,就是竭尽全力稳固与提升机构主体业务疏导潜质,这是严格司法理念得以长期贯彻的必要保障。经过长期实践经验挖掘,检察业务管理开始逐渐转化成为以条线考核作为支撑依托的操作模式,这对于加强上下级交流实效,稳固现场指导地位来讲大有裨益,使得异质化工作内容开始慢慢靠拢并融合成为整体。
  一、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内涵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研究从内涵来分析是将现代管理学的先进理念和科学规律运用于检察业务管理,使检察业务管理对检察职权的行使发挥宏观的保障作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形成也必然要借鉴现代管理学普遍发生作用的某些管理学理论,并将这些理论合理地运用于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是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主体对客体进行有效管理的现代检察业务管理运行机制。具体而言,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就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根据诉讼规律,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将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并通过建立系统的办案制度和机制以及科学的考核,整合检察业务各项资源。理顺和协调各种关系,并实施有效的激励,促使和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制约,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规范、公正执法。
  如果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理解,检察业务管理就是将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引入检察工作之中。检察业务管理活动是检察业务管理主体见之于检察业务管理客体的活动。
  检察业务管理主体即检察业务管理活动的承担者,是指具有一定检察专门知识及能力,拥有相应决策、指挥及监督技能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与其他管理主体相似,检察业务管理主体应由检察机关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信息系统构成,在运行中表现为决策系统制订规定和计划,执行系统执行计划,监督系统进行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反馈的运行机制。
  检察业务管理客体,即由检察业务管理主体所调整的法律监督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职能运行的各种关系。在运行中表现为检察工作整体或职能运行整体的某种状态。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业务管理客体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内容广泛性。检察业务活动中的各项职能活动随着立法和工作发展变化而不断有新的内容。其中的业务关键环节和重点也会随之变化。二是客观实在性。根据管理的内容。依据管理客观本身的规律设定的定性定量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的客观过程。三是整体性。检察业务管理是突出重点和业务中的关键环节,按照统一标准全面系统进行管理活动。
  二、检察机关管理体系现状
  检察机关长期坚持的条线验证手法能够全面体现不同等级之间的交流功效,使得系统工作衔接得更加紧凑。但是在这种固化模式下,实际参与验证的业务部门,其业绩实力也是依靠条线排名获取,为了迎合阶段考核需求标准,基层院工作整体性和协调性不免产生削弱反应。这是因为,不同条线考核标准都对应着相关部门规划成果,一旦任何职务处理不当都将造成结构平衡性能失调现象。例如:侦查过程中如若监督部门追捕行动过多,公诉部门追诉数量必然减少;再就是过分崇拜数量化标准在检察业务考核中的支撑功效,使得异质化工作内容一并转化成为分值数据,造成工作难易程度的混杂迹象。涉及检察机关业务规划环节中衍生的各类隐患状况主要包括:
  因为现下大部分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已经失去对应的机构监督活力,造成案件核心规划实力溃散,管理专业能度必然降低。特别是在管理机构专业能力极度缺乏状态下,案件部门负责人几乎没有任何交流,在利益结果的全面追求下造成系统工作稳定性的缺失。现下特定案件质量规划活动中,大部分事后监督人员会忽视一些重要环节,类似侦查线索客观评估以及公安机关撤案行为等。特别是在考核标准功效产生滞后反应之后,尽管检察业务范围产生扩大变化,但是特定业务分值统计实力丧失,考核工作也产生大量盲点,此时动态与静态考核矛盾冲突再次加剧。
  三、检察业务动态化管理机制的细化措施分析
  1.创建检察业务动态管理体系架构
  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需要研究人员将注意力投射在管理学原理内涵之上,并从中拓展出相对独立、专业的管制机构,确保相关行政职能能够得到全面性落实。此类职能单位作为最高决策中心,需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阶段实况信息,同时掌管控申、民行检察等案件信息的整合职务,整个工作应该要与执法部门做好事先沟通,这样关于四通八达的矩阵管理格式就顺利呈现出来。这样,涉及细化业务管制、监督、验证活动都将得到有机整合,将过往松散独立办公习惯扼制,包括控告申诉等所有应急案件都交由检察机构实现统一规划并直接向检察领导负责,相信法律监督效率会因此得到同步提升。
  2.加强检察院内部动态管理实效
  这是完善检察业务动态规范机制的必要途径,设计主体需要依照院实体管制范围进行动态验证,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等设定等级指标,同时科学评估检察业务整体和谐状态,将职能行使绩效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使得法律监督范围和办案质量产生好转。主要控制手段就是在不同等级院内建立专属考核指标,使得业务交错过程中不会衍生过多混乱认知结果,上级也可轻松审查指标阶段完成状况。这此种管理考核模式下,各业务条线即从业务考核中分离出来,只承担业务指导职能,管理考核职能由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来行使。
  四、结语
  针对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机制实施耐心解读,需要全方位巩固法律监督考核实效,使得各类案件导向作用更加明显,不会由于任何错乱判断造成瓶颈限制危机,最终促进检察工作的合理进行和有机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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