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